(2021)京0113刑初65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9 阅读次数: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65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茂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苗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2月23日10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寺上村内,被告人苗某某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车牌号:×××)由南向北倒车时,适有被害人刘某(女,殁年77岁,顺义区人)由南向北行走,轻型栏板货车所载货物与刘某身体相撞,致刘某倒地,轻型栏板货车左后轮从刘某身体上轧过,造成刘某死亡。苗某某报警,后被民警查获。经认定,苗某某为全部责任,刘某无责任。经鉴定,刘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苗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苗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苗某某的供述,证人贾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保险单,村委会证明,户口本复印件,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122接警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由被告人苗某某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近亲属造成的经济损失亦应合理赔偿(另行解决)。被告人苗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苗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2022年2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 杜学禄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康 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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