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118刑初163号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6 阅读次数: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163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2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曹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24日18时10分许,在北京市密云区琉辛路不老屯镇黄土坎村西,被告人王某某驾驶“江淮”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适有被害人金某1骑“牧马人”牌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小型轿车左前部与自行车右后侧接触,造成两车损坏,金某1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金某1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王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金某1无责任。
被告人王某某肇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3万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证人金某2、杨某、邹某、于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事故交通方式技术咨询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材料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2022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晓明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李丽涓
书 记 员 贺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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