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113刑初520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5 阅读次数: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3刑初520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以京顺检刑诉〔2021〕3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玉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1年2月22日7时许,在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青年路沙岭小学北侧路段,被告人潘某某驾驶黑色奇瑞牌小型轿车(车牌号:×××)由南向北行驶时,适有赵某(男,殁年61岁)骑行自行车由南向北行驶,小型轿车右前部与自行车后部相撞,造成赵某死亡。经鉴定,赵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潘某某为全部责任,赵某为无责任。已部分赔偿并达成谅解协议。
被告人潘某某后主动到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某具有认罪认罚、自首、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潘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1、赵某2的证言,呼气酒精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现场图,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被害人身份资料,谅解协议,监控录像,工作说明,受案登记表,122报警台事故电话记录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潘某某系自首,已部分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故依法对其从宽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杜学禄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李 杭
书 记 员 王 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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