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118刑初208号交通肇事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7-15 阅读次数:
案由 交通肇事
案号 (2021)京0118刑初208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刑诉[2021]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常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武某某于2021年2月22日17时45分许,酒后驾驶“别克牌”小轿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密云区左堤路河南寨镇路段18号线杆南侧时,小轿车右前侧与由北向南在该路段步行的牛某(男,50岁)身体相接触,造成牛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路过群众报警,被告人武某某离开现场又返回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牛某符合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检测,被告人武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7.6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武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牛某无责任。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武某某的供述,证人闫某、孟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辞职报告,死亡医学证明、火化证明,户籍材料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武某某系自首,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武某某判处二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
被告人武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当庭宣读、出示的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武某某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武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武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武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武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4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建国
审 判 员 李晓明
审 判 员 刘珍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丽涓
书 记 员 贺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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