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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刑初2943号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8-31 阅读次数:

案由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案号    (2021)粤0306刑初2943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21〕25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辩护人郭天喜、郑晓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5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网络上贩卖“翻墙”软件。经查,陈某某共向35人售卖该软件,获利66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某承认公诉机关的指控,无辩护意见。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陈某某系初犯、偶犯。2、陈某某犯罪情节较轻,违法获利金额较少且已退赃。3、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陈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底开始,被告人陈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的住处,通过互联网贩卖用于“翻墙”登陆境外网站的VPN软件。经查,陈某某共向35人售卖该软件,以每个VPN软件每月19元的价格收取费用,共获利660元。同年7月10日,公安机关在陈某某的住处将其抓获。

另查明,本案审理过程中,陈某某自愿退赃6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质证之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陈某某作案用手机、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微信交易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网站截图、抓获经过、退赃案款收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专门用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自愿退赃,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和辩护人所提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宣告缓刑。辩护人所提对陈某某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陈某某犯罪所用手机1部(详见扣押清单),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澄 宇

人民陪审员 冼 爱 群

人民陪审员 李 克 勤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刘   婷

书 记 员 肖鑫(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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