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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0702刑初343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9 阅读次数: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鲁0702刑初343号    

指控事实

2018年7月14日15时许,被告人尧某某在被广州华坊洲木业有限公司辞退后仍冒用该公司的名义与秦某某签订板材购销合同,骗取秦某某货款人民币34300元。

指控罪名

合同诈骗罪

量刑建议

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尧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查明情况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尧某某亲属退赔被害人秦某某经济损失,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其从宽处理。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尧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尧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确有悔罪表现,且其亲属积极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判决结果

被告人尧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2000元,余款4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二个月内一次性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武冬梅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曲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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