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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05刑初1002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6 阅读次数: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川0105刑初1002号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青检刑诉〔2021〕9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0月,张某(另案处理)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被害人甘某,并向甘某谎称其朋友有短期小额资金需求,可用房产做抵押贷款。后二人商议共同出资向他人出借,并签订协议约定由甘某出资80%,张某出资20%,收取月息1.28%。每期利息和借款到期后归还的本金都支付给被害人甘某,甘某收到还款后再按上述比例支付给张某。后张某通过他人假冒有短期小额资金需求的“借款人”,在“借款人”通过签订《借款合同》,从甘某处借到钱后,将该“借款”转账给张某,由张某非法占为己有。

2020年11月9日,苏某(另案处理)假冒“借款人”,帮助张某向被害人甘某借款,并获得1400元“好处费”后,苏某将自已的女朋友、被告人王某某介绍给张某等人。2020年11月14日,王某某假冒借款人,以张某等人提供的王某某的虚假房产证做抵押,和甘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7万元。当日,王某某收到该笔借款后,即和苏某一起到洪雅、沪定等地玩耍挥霍,赃款用于二人挥霍耗用。

2021年7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长沙市雨花区被民警挡获。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当庭出示了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基本一致。

另查明,公诉机关提交川成青检量建〔2021〕929号《量刑建议书》,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七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王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有悔罪表现,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7月3日起至2022年4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元退赔被害人甘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审 判 长 范孟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江木清

书 记 员 吴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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