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105刑初1175号合同诈骗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5 阅读次数: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京0105刑初1175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1〕Z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及其辩护人何福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观音堂文化大道等地,虚构有某部委老楼加装电梯的工程项目可以承包,以黑龙江中某公司南岗分公司、广西中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多家公司名义,与陈某1、韩某等人签订《旧楼加装电梯建筑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等,分包老楼加装电梯工程1000余台,以每部电梯3000至5000元价格收取工程定金、保证金等名目的费用共计170余万元人民币。大多数被害人交付保证金后,被告人既不安排进场施工,又不退还保证金,少数被害人进场施工后被赶走,造成大量人工材料费损失。经被害人反复再三催促,被告人吕某某先以开会、出差等各种理由拖延不接电话、不回短信,后彻底失联,办公场所人去楼空。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8月8日被抓获归案,在其办公场所共查抄施工合同50余份。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吕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吕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吕某某辩称其未虚构事实,相关款项没有占为己有,自己支出几百万元。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被告人吕某某在电梯工程上进行大量的投入,其与事主的纠纷符合经济合同纠纷性质,建议宣告被告人吕某某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吕某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观音堂文化大道等地,虚构有某部委老楼加装电梯的工程项目可以承包,以黑龙江中某公司南岗分公司、广西中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黑龙江中某公司、黑龙江宏某公司、广西中某2公司的名义,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旧楼加装电梯建筑项目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收取被害人陈某1(男,44岁,北京市人)保证金人民币30万元,韩某(男,42岁,江苏省人)保证金人民币40万元,季某(男,59岁,江苏省人)保证金人民币20万元,刘某1(男,43岁,河北省人)协调费人民币4万元,徐某(男,51岁,辽宁省人)保证金人民币15万元,刘某2(男,47岁,湖北省人)保证金、环境保护押金、资料费、钢材定金人民币25.65万元,姚某(男,51岁,山东省人)保证金、服装费人民币12.95万元,赵某(男,50岁,四川省人)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王某1(男,48岁,四川省人)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王某2(男,58岁,河南省人)保证金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177.6万元。被告人吕某某于2020年8月8日被抓获归案,在其办公场所共查抄施工合同若干。被告人吕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韩某5万元,赔偿陈某20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被害人陈述及报案材料
1.被害人陈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3月份,我认识了自称叫杨某2的女子,她说她们公司(黑龙江中某公司)有一个某部委给老旧楼安装电梯的项目,我觉得不错。2019年4月1日,我跟她来到了北京市王四营乡高碑店观音堂文化大道一个办公室内,我见到杨某1和吕某某,对方给我看一些红头文件,我看到有国家某部委的印章,带我去顺义区的公司,公司挂着富某公司的牌子,对方给我看了很多文件协议,还展示了视频,对方说他们是北京富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授权的,富某公司是国家某部委的企业,这个加装电梯的项目也是某部委授权的,昌平区的某1小区正在施工,我就相信对方了。我跟他们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书》,他们让我往黑龙江中某公司账户里转账30万的工程款押金。我打完钱之后让我回去等着消息。结果对方一直拖延,没让我开工,也不告诉我施工地点在北京哪里。我催促再三的情况下,吕某某给我写了一个承诺书,说承诺2020年3月15日之前开工,否则就赔偿我一切损失。
《施工合同书》是我和黑龙江中某2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这个公司是甲方,有沈某1的签字,我是乙方。我不知道沈某1是谁,杨某1说沈某1是法定代表人,签合同的人是这家公司的负责人杨某1和吕某某。现在对方不退给我押金,我认为对方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因为他跟好多人都签了这种合同,每份合同都是100部电梯,这个量非常大。我听说有十几个人有这种情况,大概有200多万元。2019年10月,我发觉被骗,我一直联系对方,让对方还钱。他们偶尔接我电话,就问我干不干,不干就等着退钱,然后就挂了电话,见不到对方的面。我去过他们位于高碑店路观音堂文化大道的办公地点,现场办公人员很少,2020年1月底之后,这个办公地点就人去楼空了。杨某2的真名应该是杨春某。2020年8月8日,韩某带我到吕某某位于王四营附近的出租屋找到了吕某某,他是来收拾东西的,他和两个女子要走时候,我问他有没有钱,他说没钱,我带他去派出所了。签合同收的30万是当时吕某某、杨某1说每部电梯5000元保证金,私人关系优惠收30万元,履行完100部电梯后,30万退还给我。我觉得还款20万元是对我的经济补偿,并不是偿还30万元保证金。
经陈某1辨认,其辨认出8号男子就是吕某某;10号男子是杨某1。
2.陈某1提供的施工合同书、补充协议、收据证明:2019年4月1日,甲方黑龙江中某2司建筑工程公司沈某1与乙方陈某1签订电梯改造工程,施工地点北京市,100台电梯,每部电梯全部土建及装修工程总造价34万元,进场日期空白。甲方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垫资完成10部电梯基坑,并提供5套以上井架钢材采购原始支付凭据复印件给甲方,经甲方验收合格后,7-10个工作日支付给乙方整体造价的25%;乙方10台电梯钢结构井道安装完成,甲方验收合格并提供5套以上电梯装修材料采购原始支付凭据复印件给甲方,7-10个工作日甲方支付乙方整体造价的20%;乙方电梯井道、连廊、装修完成,经甲方验收合格,7-10个工作日支付乙方整体造价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质保合格之日起,一年期满后支付乙方。乙方按照主合同数量向甲方缴纳每台5000元作为合同订金。到约定时间,甲方不安排乙方进场施工,甲方如数退回合同订金。乙方不能把合同四处炒作,不允许拍照乱传,否则合同作废且订金不予退回。甲方公司出具收到30万的收据。
3.还款协议证明:吕某某欠陈某140万保证金,现已归还20万元,剩余款项15日内还清,2020年8月8日签订。
4.被害人韩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9年6月,我经过朋友介绍认识杨某2,她说她是黑龙江中某公司的外联部主任,该公司是做电梯安装工程项目。我想跟她们合作,2019年8月杨某2先后3次带我去北京市通州区某2小区看项目,说这个小区马上就要施工了,想干的话就赶紧交50万的保证金。我说等开工入场之后再交钱,杨某2说签了合同就得交,并同意我交40万。2019年9月4日,我到了他们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高碑店路观音堂文化大道的办公地点,见到了老总杨某1,我跟黑龙江中某公司南岗分公司签订了《旧楼加装电梯建筑项目施工合同》,对方开具了某2小区的进场通知书。签完合同之后,杨某2让我把保证金打她侄女(杨某3)的账户,我交完钱之后,对方让我回去等消息。签完合同说等协调,我有进场通知书但一直未进场。期间我去他们的办公地点问开工时间,这时我见到了杨某2说的老板吕某某。我催促他们,他们一直拖着不开工。2019年12月份,我再联系杨某2、杨某1、吕某某,他们都不接电话了,偶尔接我的电话,也是在搪塞我。他们在高碑店路的办公地点在2020年1月底关门了。据我所知,像我这样的情况最少有十几个人,案值大概在200-300万之间。
经韩某辨认,其辨认出4号男子是吕某某;7号男子是杨某1。
5.韩某提供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收据及银行账户明细证明:2019年9月4日甲方黑龙江中某2司建筑工程公司与乙方韩某签订电梯项目,工程量100部电梯,施工地点北京市。9月11日甲方公司的杨某1出具收到40万的收据。杨某3的农行账户(尾号4973)于2019年9月11日收到吴某140万,次日给吕某某20万,给杨某115万。
6.还款协议证明:吕某某欠韩某40万保证金,损失利息、人工费10万,本款于30日内还清,8号先还10万损失,2020年8月8日签订。
7.被害人季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建筑施工合同、收据、银行账户明细、还款协议等证明:季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杨某1后,与广西中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司、黑龙江中某2司路桥建筑有限公司南岗分公司做老旧楼房加装电梯的工程,双方于2019年8月签订合同,季某交纳20万元的保证金,约定施工地点在北京,安装100部电梯。之后对方也一直没给其开工,对方公司老总吕某某称小区供暖期,开工得往后拖。2019年12月,被害人季某再也没见到吕某某、杨某1、杨某2这三个人,吕某某等人位于高碑店路的办公地点也人去楼空了。吕某某等人的公司位于顺义的办公地同时挂着某部委的牌子,还搞过新闻发布会,2019年7月28日公司搬到王四营,公司(广西中建、中某2司)人员带被害人季某去了好几个小区,具体单元楼号都定了,某2小区定位线(10.20号左右)都放好了,物业跟被害人说没办任何手续,被害人才知道上当了。
经季某辨认,其辨认出12号男子是吕某某;2号男子是杨某1。
8.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结算单、施工合同、施工协议、补充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明:2018年10月,刘某1与吕某某签订了一份旧楼电梯改造安装工程的施工协议书,甲方是黑龙江宏某公司,吕某某签字,乙方是刘某1。签订完合同之后,刘某1等人开始在河北省衡水市某小区的家属院施工,后因对方资金不到位无法继续施工。2018年11月,刘某1交纳协调费4万元。后按对方要求又先后与黑龙江中某公司、黑龙江中某公司南岗分公司签了合同。对方之后一直拖着不给刘某1钱。
经刘某1辨认,其辨认出6号男子是吕某某;3号男子是杨某1。
9.被害人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银行账户明细、施工总承包合同等证明:2019年11月份,徐某委派卜某1以其公司(沈阳某公司,徐某是法人)的名义与吕某某的黑龙江中某公司南岗分公司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是老旧楼房加装电梯的工程,施工地点在河北石家庄。2019年12月26日陆某1给吕某某转账5万元,2020年1月徐某往吕某某的账户打了10万元保证金。之后吕某某就一直拖着,没说施工时间,也没说在哪施工,也不退钱,后就不接徐某的电话了。
经徐某辨认,其辨认出5号男子就是与其签订合同并收取10万保证金的吕某某。
10.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及合作协议、施工合同、准许入场通知单、承诺书等证明:2019年7月底,刘某2跟熊某1来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高碑店路的广西中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向某1告诉刘某2昌平的某1小区有安装电梯的项目,需要缴纳押金5万元。2019年8月8日,刘某2往向某1的个人账户里汇入了5万元。随后地点变成了北京市通州区某3小区,2019年8月27日,其侄子刘某4往向某1的个人账户里转账了环境保护押金以及钢材定金20万元人民币,随后其在这家公司跟向某1签订了一份《旧楼加装电梯建筑项目施工合同》。2019年9月3日,刘某2通过微信转账的形式转账了6500元的代做资料费。后一直没有开工,小区物业说没听说过这家公司,也没跟这家公司签订安装电梯的合同。
11.被害人姚某的陈述及施工协议书、补充协议、入场通知书、收据、账单详情、转账记录等证明:2018年10月姚某通过朋友介绍认识黑龙江宏某公司的负责人杨某1和吕某某,他们公司有一个某部委给老旧楼安装电梯的项目。姚某跟吕某某和杨某1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书》,可以在北京地区加装电梯,先后交纳工程款押金2万、服装费4500元,陈某11通过微信给杨某1转账5000元。对方一直没让开工,后吕某某跟姚某说北京这边的工程不好办,可以帮其在河北衡水找加装电梯的工程。2019年4月姚某和黑龙江中某2司路桥建筑工程公司签了《施工合同书》,约定在衡水施工,又给吕某某和杨某1的个人账户内转了共计10万元(吕某某3万元、杨某17万元)。2019年5月中旬,杨某1给了其一份《准许入场通知书》,然后姚某带着施工队来到衡水市某4小区,在小区内做了5部外挂电梯的钢结构,做完后一直没有人来装电梯,小区物业让其把钢结构拆走。姚某就跟杨某1要工程款,对方一直推脱,再后来吕某某和杨某1就不接电话了。杨某1和吕某某都自称是上述两家公司的负责人,其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的方式给杨某1和吕某某转了一共12.95万。
12.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协议书、准许入场通知单、授权委托书、施工合同、内部承包协议、收据等证明:2019年赵某通过侄子介绍认识了樊某1,他想要其承包他们的加装电梯的工程。2019年8月18日,樊某1约其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高碑店路的办公地点,其和广西中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了老旧小区加装50部电梯的合同(法人向某1)(合同签字日期为8月19日),第二天赵某向对方提供的公司账户内转账10万元工程保证金。签完合同之后樊某1给其出具了一张准许入场通知单,通知单上的施工地点为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某5小区,后樊某1联系其说施工时间需要往后延长,直至2020年1月也没入场。之后樊某1和其签订了一份补偿协议,因为施工延期补偿其18万元,但直到今天赵某也没收到补偿款。期间赵某多次联系樊某1,对方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后人去楼空了。
13.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及施工协议书、补充协议书、收据、转账凭证等证明:2018年10月份,王某1经朋友介绍认识杨某2,后见到广西中某2公司的负责人杨某1和吕某某,王某1跟他们签订了一份施工协议书,施工地点北京,数量100部电梯。签完合同之后,其就给杨某1个人账户转了10万合同履约金。之后,杨某1跟吕某某就一直拖着,没给王某1开工的消息。
经王某1辨认,其指认3号男子是吕某某;10号男子为杨某1。
14.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及合同书、转账记录、收据等证明:2018年,王某2经过朋友介绍认识杨某2,2019年4月10日,其在他们位于机场路附近的黑龙江中某公司签了《施工合同书》,当场给黑龙江中某公司账户转账了10万元,在这里王某2见到了老总杨某1,当时杨某2也在。5月份其接到了杨某1公司的入场通知书,施工地点是昌平区百某镇某6小区。进场后王某2的施工队开始进行了钢结构作业,后来百某镇政府和当地城管以及派出所联合执法把他们的工程叫停了,后来才知道这个项目根本就没有在当地政府备案,杨某1的公司也没有资质进行电梯加装的项目。工程停工后王某2找过杨某1几次,杨某1的公司也换了地方,2019年6月,他的公司搬到了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的办公地址。
经王某2辨认,其辨认出4号男子是杨某1;4号女子是杨某2(杨春某)。
(二)证人证言:
15.证人陶某的证言及施工协议、补充协议等证明:2018年12月卜某2说他跟杨某2的公司(也就是吕某某控制的公司)签订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程合同,让陶某也来参加。其与杨某2在昌平区某7小区见面,杨某2称他们公司正在这个小区施工,杨某2还说这个工程是某部委牵头实施的。2018年12月5日陶某到北京顺义区首都机场附近吕某某的公司,与杨某1的黑龙江宏升道路桥梁公司签订了《施工协议书》,承担安装电梯100台。2019年7月陶某带着施工队进入小区,施工了20多天,后来镇里称这个小区没有产权,不让其施工,随后他们把钢结构都拆除了。陶某一直跟吕某某沟通这个事情,吕某某答应可以给其结算一部分工程款,但是至今也没收到过。陶某交了4万元保证金。
16.证人高某的证言及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施工协议等证明:2018年,高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田某1。当时田某1给其拿了一些资料,上面有某部委的红章,他跟高某介绍了给老旧楼房加装电梯的工程,还给其出示了一份施工合同,他说这个合同是他跟广西中某2公司签订的,甲方是杨某1签字,施工地点是河北省衡水市某8小区,总共是10部电梯,一部电梯是28万,合同日期是2018年11月2日。2018年11月6日,高某到了某8小区开始施工。2019年7月,高某他们施工完毕。但田某1一直没给其钱。
17.证人熊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转账凭证、承诺书、收据、协议书、账户明细证明:2019年年初,熊某1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广西中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人向某1,他称自己的公司可以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业务,2019年6月,熊某1分别介绍了刘某5和刘某6到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向某1的公司和向某1签了《施工合同》,工程地点是北京,一个在通州,一个在大兴。期间熊某1见到了另一个公司的负责人吕某某,向某1介绍吕某某和他一起合作办了另一个公司(具体名字不详)也有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业务。刘某5和刘某6与向某1签完合同后每人给向某1支付了10万元的保证金。8月24日熊某1的另一个朋友让其帮他也投一笔,于是熊某1用儿子熊某2的账户给向某1追加了5万元的保证金。熊某1等人支付完保证金后对方公司就没有音讯了。2020年1月其陆续找到向某1的公司,发现他们公司没有人,来这里的都是像他们一样的被骗投资人。樊某1是向某1的助理,所有签合同的过程他都参与了,后期向某1跑路后都是樊某1负责。
经熊某1辨认,其辨认出9号男子是向某1。
18.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我是北京孝某公司法人。北京富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2018年12月到2019年11月和我公司合作,中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18年7月到2018年11月和我公司合作。当时合作的过程是刘某7通过谭某1找到了我们中心,他们看到了社会上有政府各个部委公开的文件信息,国家要建设养老电梯的项目,现在各个政府的能力有限,现在社会力量也可以承担一部分的电梯安装项目,现在江苏商会有九个亿的前期资金,可以具体去实施电梯安装的项目。等电梯安装完成后,后期可以通过使用人刷卡付费的方式收回建设成本,他们找到我们中心想和我们合作做这个事情。当时我们约定的就是他们公司负责电梯的施工和安装(但是不允许收取费用),我们负责智慧养老和政策支持,这些我们都签有合同。再之后刘某7就成立了中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然后我们中心和他们签署了合作协议。结果没过两天刘某7他们自己这个公司就发生了一些纠纷,他又成立了一个北京富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我们签署了合作协议。具体电梯的安装施工我们不管,让他们自己去操作。合作了一段时间,我们发现他们收取下级施工方的钱,并且陆续有受损群体来中心维权,我们就觉得这个事情不对劲了,但是联系不到刘某7,于是我们发布了相关的声明,解除了合作的关系,解除合作签署了相关协议,并且我们的工作人员在上述公司的办公地张贴过告示,给对方公司的人员送达过解除协议。开始合作的时候收到过刘某7公司的150万元的保证金和150万元的各项费用。这些钱我们正常开销用掉了。
我们中心没有接到过上级部门或某部委对于全国养老助老电梯的授权或实施意见,我们也没有能力去干这件事。当时我们觉得这个事情是个好事情,他们主动找到我们,我们觉得可以合作。中心没有和张某1、刘某8、吕某某、杨某1有过合作,我都没听过这几个人,我只联系过刘某7几次,现在刘某7的电话我都联系不到了。中心因为养老助老电梯这个事情名誉受到损失,我们的办公秩序也受到影响。我没听说过黑龙江少诚铃丰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及其南岗分公司、广西中某公司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某协会信息中心关于商请支持协助“助老电梯工程”的函和北京孝某公司关于成立“助老工程项目办公室”的决定确实是我们的文件。中国某协会信息中心人事任命书是假的,章我看不清楚,我们没有出具过,并且我们不是中国某协会信息中心。谭某1是我的一个私人关系,后期因为要运作助老电梯项目,就外聘为北京孝某公司的副总,现在已经解除聘用。对助老电梯项目我认为他们就是虚构事实、伪造文件进行诈骗。
19.证人刘某3的证言及租赁合同证明:刘某3是北京新某公司的物业经理,2019年1月,杨某1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乡某物业与他们公司签订过一次租赁合同,当时杨某4公司租赁的西街某1号。租赁了两三个月后,刘某3他们正常调整了杨某1的租赁地点。2019年6月,杨某1与其公司签订了新的租赁合同,租赁西街某2号、某3号、某4号,双方谈妥了一年60万左右的租金,杨某1用此地经营加装电梯工程业务,租期三年。房租现在缴纳到2019年12月31日,之后的房租一直欠缴,到现在共欠房租36万余元。去年有一些老头老太太来公司找过,但是具体什么事情其不清楚,现在公司已经关闭了,刘某3他们把这个公司的全部物品搬到仓库。
20.证人艾某的证言及施工协议书等证明:艾某是河北省衡水市大营镇某9小区物业负责人。2017年5月份,通过朋友认识了某部委的刘某7。之后刘某7给其打电话称现在国家某部委正在给老旧小区安装电梯,为了方便老年人上下楼,还说安装电梯可以方便担架上下。安装完电梯给小区恢复原状,并且不需要小区额外付钱。后期小区业主使用电梯可以办卡,办卡使用的钱可以用于交电费,剩余的钱物业可以自己留着使用。如果安装完,国家给每部电梯补贴30万元(这个钱施工方拿走)。艾某觉得这个事情是好事,就同意了。之后艾某安排小区的业主签订了同意书,十多天后,刘某7就带着施工方刘某9到了小区,艾某等人在小区的物业办公室和他们签订了一个合同,之后施工方就带着工人进来施工,在小区四个楼前面挖了坑,并且在1号楼和2号楼安装了电梯的钢结构。安装完电梯钢结构后,施工方因为工人工资未支付,造成施工停止,后期电梯的安装方就撤场了。施工方撤场后,留下的钢结构非常危险,艾某想把电梯装完或者恢复原貌,总是无法解决,随后刘某9说找到了刘某7的领导吕某某和张某1,并向他们反映,但是还是没有解决问题。2018年1月艾某就跟着刘某9去北京昌平找刘某7、吕某某、张某1,但是这几个人都是只接电话不见面。最后拖的时间长了,艾某就自己花钱把地填平了。对方没有出具相关资质,就是自称国家某部委的。施工方刘某9好像支付了10万元的押金,等项目完成才可以退还,施工时工人的工资都没有支付。
21.证人朱某的证言证明:我是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某村的支部书记,从老乡处得知国家某部委有老楼安装电梯项目,就和艾某说了。之后就有人从北京过来,直接去了某9小区考察,后面的事情我就不知道了。
22.证人苏某的证言证明:我是某10小区物业人员。2018年冬天,有一名男子来我小区说国家有一个老旧小区安装电梯的事情,然后在小区内进行了意见咨询。之后我们向其要相关建委和消防局的审批,这个人说有相关的手续,但是未提供,之后就没来过。小区之后没有施工,但是找业主进行了安装意向的签字,后期我们要相关审批,这个人就没有来过。
23.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我是衡水市枣强县某11小区物业负责人。2017年8月份,一名男子来找我,当时他拿了一份文件,上面有很多红章,具体章是哪个部门的我没看,说国家有给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政策,好像是某部委的相关政策。他说装电梯不用小区和业主交一分钱,我听着不用交钱,事情很不错就同意了。之后我和这名男子约定给小区27个单元加装27部电梯,工期是4到5个月,施工安装都不用我们管,具体的电梯品牌、施工质量没有和我介绍,我也不太关心。十多天后,施工方的负责人梁某1带着施工队来小区施工了,给每个单元门口挖了一个大坑,还带了一些钢结构。陆陆续续的干了一小段时间,因为上面不给钱施工停止了。钢结构没有搭建,在小区内扔着,电梯没有进场。
24.证人邢某的证言证明:我是个体户,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某12小区的物业是我负责。2017年10月1日左右,我和朋友聊天时听说现在有给小区安电梯的事情。之后我就去城建局的一个办公室领了一个登记表,回来后我找小区的相关人员进行了签字确认同意安装电梯。之后有一个男人给我打电话,让我签字后把表给他。没几天一个施工队来小区进行施工,施工了一小段时间就被县城建和城管的给停止施工了。当时联系我的人没有出具相关资质,就给了我一个调查表。安装电梯没有支付费用,没有跟我说过具体的电梯加装方案,我不清楚我们小区安装电梯是否由政府或相关部门的审批,县城建局和城管来叫停施工,后来听说好像是因为没有资质。我们小区6个单元安装6部电梯,施工期是一个月,被挖了六个大坑,还带了些钢结构,但是没有搭建,在小区内扔着,电梯最后没有进场。
25.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我是河北省衡水市某单位物业服务管理中心主任。2018年11月,我听朋友说有免费安装电梯的事,现在在大营施工,我和对方联系了,对方介绍说这是国家某部委的项目,免费安装,不需要业主出钱,后期建成使用后谁使用谁交钱。我觉得不错,后因安装条件和供暖期没有施工成。
26.证人王某4的证言及相关照片及业主意向征询表、老楼加装电梯统计表等证明:2018年11月,家属院的住户向王某4反映,说现在有加装电梯的事情,让其问问,其打听到同事的朋友知道这个事情,就要了对方的电话,联系完,对方来了一名男子,带了一份关于商请支持协助“助老电梯工程”的函,向其介绍这个电梯不用老板姓一分钱,是某部委扶持老年人的项目,需要小区业主签字同意,王某4和单位领导进行了汇报,领导听了觉得这是好事,就同意了。对方就安排施工队进场施工,王某4和家属院的门卫打了招呼,允许施工。当时说好了是两栋楼,共8部电梯,现在这两栋楼已经搭起了钢结构,其余都是大坑。王某4记得工程结算单好像有刘某7的签字。
27.证人郭某的证言:我和吕某某是朋友关系,我借给他170多万元,转给他的工商银行、民生银行。我觉得吕某某人不错我信任他,他借钱就是用于老旧楼加装电梯工程,比如给上边交保证金,公司办公室场地租金等。现在吕某某有170多万没有还给我,他为了表示还款的诚意让我掌管黑龙江中某2司建筑工程南岗分公司的公户(尾号4825光大银行账户,U盾)。吕某某用这个公户还给我过钱,他说这个公户进钱了就还给我,所以吕某某同意我用U盾将这个公司公户的钱转到我的账户,这些钱都是吕某某欠我的债务。吕某某没有向我转账150万元。我不是南岗分公司的会计,我连会计证都没有,只是表示吕某某有还款诚意,才把公户给我。我认识杨某1,他是和吕某某一起做电梯的,我只知道他在哈尔滨五常市居住,其他不知道了。
(三)书证
28.中国某协会信息中心于2018年8月21日出具的关于商请支持协助“助老电梯工程”的函、人事任命书、决定证明:该中心实施助老电梯工程,由中心全资企业北京孝某公司具体承办;2018年9月7日中国某协会信息中心任命刘某8为中心的业务经理,对其所谈全国老楼加装电梯业务均予认可;2018年7月30日北京孝某公司决定成立助老工程项目办公室,由该公司和中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公司合作共同开展助老工程项目,该公司聘任谭某1为孝某公司的副总兼办公室主任,刘某7为副主任,聘期三年。
29.合作协议及关于解除双方合作协议的合同证明:2018年7月30日甲方北京孝某公司与乙方中某公司(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联合成立助老工程项目办公室,职责是在符合条件的老旧小区无电梯楼房加装助老电梯,推动我国宜居助老方面的工作。乙方向甲方支付管理费150万,作为项目办公室的费用。该合作协议于2018年11月6日解除,李某1和刘某7签字确认。
30.助老电梯加装工程合作协议解除合作协议的通知:2018年12月20日,甲方北京孝某公司与乙方北京富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刘某7决定成立助老电梯加装工程办公室,简称助老工程办公室。乙方负责各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一切经费开支,乙方不得利用助老工程办公室名义违规收取费用,一经发现,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并向乙方索赔。
甲方北京孝某公司给乙方北京富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送的书面的通知,认为乙方在合作期间,违背协议,违规收取合作方费用,擅自以双方共同、我公司或中国某协会信息中心名义开展项目或与第三方合作等,虚构事实,虚假宣传,造成大量纠纷,多次引发乙方公司项目合作方来京上访闹事。给某协会、某协会信息中心、北京孝某公司造成了恶劣的政治影响、社会影响和经济损失,数次函告、电话或当面约谈乙方公司负责人均无成效,故对双方的合作协议于2019年11月29日正式解除。
31.中国某协会信息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中国某协会信息中心是某协会直属事业单位,某协会在2018年国家机构改革前与全国某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合署办公。北京孝某公司是信息中心的全资企业。
3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某协会的相关文件证明:某协会的相关情况。中国某协会信息中心是事业单位。
3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询结果告知单证明:本市自2016年开始,大力推进老楼加装电梯工作,各区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老楼加装电梯工作的组织实施。经向各区核实,吕某某、张某1、张某2等人以中某公司、富某公司、广西中某公司、黑龙江中某2司等公司名义,未参与各区组织实施的老楼加装电梯项目。市、区住建(房管)部门没有限定或授权加装电梯施工主体名录,施工企业不需进行备案,凡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都可以参与老楼加装电梯项目施工和安装。附件:北京市各年度加装电梯小区名单(2017-2020)。未见到如某3小区、某2小区等涉案小区。
34.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出具的函证明:经调查,2019年1月7日,中国某协会信息中心已发布声明“社会上的电梯加装工程、试点等,与某协会老年人才信心中心无任何关系。”同年3月5日,该委与全国某部委沟通,全国某部委未授权北京孝某公司、北京忠诚卫士(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企业在北京市开展免费加装电梯工作。该企业携带的资质文件及全国某部委等相关部委政策性文件存在造假嫌疑,由于以上企业未按市区两级加装电梯政策开展工作,采取直接进小区与物业公司等基层管理单位协商后就私自开工的方式,加装电梯不受市区两级政府保护。昌平区通过专家组评议的方式选取5家(看不到哪5家)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作为全区范围内的加梯实施主体,其他企业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报区加梯联席会议办公室资质审核并批准后,也可作为实施主体。任何加梯企业在未进行资质审核备案的情况下,私自开展加装电梯的行为不受我委政策文件支持(即无市区财政资金补助,加装电梯工程立项、用地、规划和施工许可审批等手续需自行办理),相关镇街同意企业在辖区内进行加梯工作,要对其加梯手续等进行监督。
3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老楼加装电梯实施方案》证明:目标任务为全年开工400台以上,完成200台以上,解决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人上下楼困难问题,先分解任务去往各区开展情况和摸底调查,分解到各区下达目标任务,落实到小区,建立制度,明确牵头部门,负责加装工程的组织、实施、检查和验收,并每月汇报,市政府督查室年内开展2次集中督查的工作部署,分别为7月和12月,7月对各区开工数量和任务完成进度进行核查,12月组织对各区完成任务情况的验收。
36.相关小区照片证明:某9小区等相关小区的现场情况。
37.相关宣传手册证明:主管单位中国某协会信息中心,公司名称是北京孝某公司,合作单位是中某公司(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单位中某公司,手册包含相关公司信息,某13小区、某14小区、某15小区等小区施工的照片。
38.营业执照及相关信息、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涉案相关公司的基本情况,对相关人员的授权情况。
39.产品销售合同及产品定做合同证明:黑龙江中某公司吕某某与帝某公司及万某公司王某5签订的电梯合同,分别于2019年4月与5月签订。
40.相关施工合同、施工协议、合作协议等证明:涉案相关公司签订的相关合同及协议的情况。
41.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涉案公司及人员账户的交易情况。黑龙江中某公司南岗分公司尾号4825的光大银行账户于2019年6月18日至2020年10月22日给郭某转账37.5万,给吕某某转账105.49万,给杨某1转账2万。黑龙江中某公司尾号3222的农行账户于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22日给郭某转账124万,给吕某某转账21万,给杨某1转账19万,2019年3月31日收到陈某30万,随即给了郭某。吕某某的民生银行账户,收到杨某116万余元,收到广西中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公司40万元,收到黑龙江中某2司路桥建筑工程公司南岗分公司87万余元,收到向某149万,与郭某、陈某4等账户有多次往来,
42.吕某某的华为手机鉴定意见书证明:对吕某某的手机进行恢复、鉴定的结果,其中包含吕某某与微信昵称北京**的聊天内容涉及某部委老旧楼加装电梯工程及相关合同、资料;吕某某和张某1的通话记录,并有中国某协会信息中心(系统内部函件)、郑重声明等信息的传送。
43.王四营派出所的工作记录证明:民警电话联系张某1的情况,张某1称其挂靠的公司为广西中某公司基础设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中某公司(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警电话联系张某2,张某2称其挂靠的公司为北京岩某公司,该公司在通州区建委、昌平区建委均无备案,无相关施工资质。
4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20年8月8日,陈某1报警称经“杨某2”介绍认识杨某1和吕某某,二人称其公司在北京市有老旧楼房安装电梯业务,需要交纳30万押金,陈某1给该公司账户转账30万,双方签订了合同书,后对方不安排开工,也不退还押金,不告诉施工地点在北京的具体位置。当日,公安机关立案。
45.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搜查笔录、起赃经过、照片制作说明证明:2020年8月8日,公安机关在吕某某所在的位于朝阳区王四营乡观音堂文化大道某2号、某4号的公司进行搜查,扣押合同文件34份。2020年10月2日,公安机关对高碑店路新某公司的仓库进行搜查,起获404页文件资料、31份协议、3份合同、1份聘书。2020年10月8日,公安机关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保管室起获吕某某的华为牌移动电话1部。
46.到案经过证明:2020年8月8日,陈某1到所报警称其于2019年3月与吕某某签订老旧小区安装电梯施工合同并交纳30万保证金,后吕某某失联,经民警电话联系吕某某将其约至王四营派出所。
47.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吕某某的身份情况。
(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8.被告人吕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和辩解:2018年我和杨某1一起挂靠总公司黑龙江中某公司,开展电梯安装的施工业务,该公司要求我们成立分公司,于是2019年3月我和杨某1成立了南岗分公司,我俩是分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每年向总公司交15万的管理费,黑龙江中某公司有施工资质。北京宜某公司、黑龙江中某公司南岗分公司、福建百某公司在北京市朝阳区观音堂文化大道办公,我是宜某公司的股东,宜某公司和黑龙江中某公司南岗分公司的业务是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百某公司负责向前两个公司投资。我在公司负责前期和外部进行对接以及和百某公司进行投资。我从上级公司(河北一家公司)承包了加装电梯的业务,杨某1负责与施工队签合同、收取电梯保证金,每台电梯的保证金是2000或3000元,保证金打入黑龙江中某公司南岗分公司的账户,有的打给公司业务员杨某2个人账户,杨某2再转给公司。2019年我公司与施工队签了十几份合同,一共收了大概200万的保证金,疫情期间,有人提出不想干我就退还了保证金,由于我公司和上级公司的合同没有具体施工时间和地点,所以我公司与施工队的合同也没有施工时间和地点,我等上级公司通知可以进场,我才能让施工队进场施工履行合同。每年政府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都有补贴,2019年北京市政府给每部加装的旧电梯补贴64万,我预算每部电梯的施工成本是48万左右,先有福建百某公司向电梯厂家支付所有费用,政府补贴的64万下来后由电梯厂家莱某公司扣除2万元,剩下的62万打给宜某公司,然后再打给福建百某公司。我公司没有盈利,从2019年开始在北京地区没有加装成功过。我们负责电梯外围施工,不负责具体安装电梯。2019年11月,我跟河北志某公司签订合作写协议,指定的电梯厂家莱某公司。我收到陈某1等人的押金用于给上级公司缴纳保证金、租赁办公场所、交给设计院的设计费。
我们与施工队的合同是保证施工队顺利进场进行施工。给我联系电梯业务的上级公司是北京富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它是国家某部委信息中心合作的子公司,富某公司下面有广西中某公司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和中某公司,孝某公司的负责人是刘某7(最上级),张某1是他的下级,负责广西中某公司和中某公司,刘某7是刘某8的领导,刘某8负责外联。我通过朋友认识张某1,跟着他做电梯,觉得靠谱就叫来杨某1跟我一起干,我们收了大概700-800部电梯业务的钱,但我一直没有小区可以施工,因为施工队一直给我压力,我没办法联系了河北一家公司,想通过这家公司继续做电梯业务,赶紧找小区先进场,之后我在百某镇先进场,我一共安排了3个小区进场,北京一个小区进场1000万,所以我才收了那么多钱。我在河北的项目跟着刘某7和张某1干,进场后到了安装电梯时刘某7没有钱来安装电梯,造成工程停滞被当地政府喊停。虽然在河北的项目被喊停,但在北京干百某公司会给我钱,如果建成北京政府也会给我补贴,这些条件成功的话,加装电梯业务谁都能干。我给下面的施工队付过50万,后来上面公司不给我打钱,我就没办法给施工队付钱。我见过某部委养老服务中心的主任谭某1和姓李的领导,我和孝某公司签订了全国5000部、北京1000部电梯,具体施工的有枣强县的某11小区,衡水市某16小区,深州市某17小区,北京市百某镇一个园林小区。总公司黑龙江中某公司租用我的办公地,用广西中某公司办理业务,负责人是向某1,也是办理电梯业务。孝某公司的刘某7以全国某部委人才信息中心全国电梯领导小组副主任授权给了张某1,当时是出具委任状,聘任张某1为全国某部委人才信息中心全国电梯领导小组的副主任助理,授权张某1和广西中某公司为全国承包商,张某1给我签的合同给我授权,我没有跟孝某公司直接签合同,合同在观音堂办公地。刘某7让我收取一部电梯5000元的保证金或代理费,并要求不退还,其中3000元给张某1,剩下的2000元作为我们的办公费用,但我跟底下的人说给退。我通过朋友李某2给富某公司50万保证金,剩下的大概七八十万交给张某1的妻子刘某7,这都是先期授权的钱。河北的项目是刘某7派我去的,当时想做试点。我觉得张某1总是不给我钱,我找了河北公司和福建百某公司给我投资,我和福建百某公司合伙成立北京宜某公司,打算和张某2继续干电梯项目。我和张某2签订了合作协议,我给张某2打了65万元,百某公司负责投资,张某2的公司负责跑手续,我们负责施工。张某2说在北京通州和昌平的项目已经备案了,政府的人只认识张某2,别人不认,其他的项目张某1说已经备案了,具体备案审批我不负责。和物业联系项目就是我们出人,去老百姓家里签名,然后我们盖章,我要介入这个项目必须有施工资质,所以我找了黑龙江中某公司进行挂靠。我公司在小区安装电梯的费用来源于刘某7的拨款,刘某7说账面上资金有9亿,还有一些基金会也给他钱,但我签订的这些合同里,刘某7没有拨过款给我。关于电梯补贴,是电梯厂家向政府部门申请,一般是从最基层的街道办事处先申请,一部电梯补贴63万,电梯厂家拿到补贴后,扣掉电梯的费用,剩下的给我们。我这边没有申请成功的案例,因为电梯没有建好,政府是在我们把电梯建好后开始运行才能审批,所以政府补贴这块没来得及申请。我和张某1从刘某7那里拿回来几份红头文件和任命书,签合同时我给下面的承包商看了,我说这是政府部门在推动的事情,另外,我还从新闻里搜集一些资料给下面的承包商看,下面的承包商认为这是政府部门推动的工程,我曾经向某部委的李某3主任核实过这些红头文件(除了任命书),李某3说都是真的。
吕某某于2020年12月31日的供述:我和张某2、张某1合作老旧楼电梯安装项目时签订了合同,甲方是中某公司、广西中某公司,张某1签名,乙方是我或者杨某1,具体是谁我想不起来了,签订合同的时候,我在场。我记得有相关部门给我的授权书,2018年是中某公司授权给我,2019年是广西中某公司授权给我的。陈某4是我的一个朋友,我投资搞老旧楼电梯安装项目时,手里没钱,我跟陈某4借了六七十万元,我给他转过三四十万元,这都是我还他的钱。陈某4直接给张某1的钱是现金方式给的,也陆陆续续给我转过银行卡,都是借给我的钱。陈某4,湖南人,在河北开律师事务所。
吕某某2021年1月28日的检提笔录:我收的钱都办业务了,钱退了六七十万,还有十四个人不到200万。一部分钱给张某1,大概百万左右,都是转账通过我个人名下账户工商、民生银行卡转给刘某7的卡上,现金方面通过陈某4给了刘20万,我现金给过刘10万元,其他都转账了,以上是我给张某1交的工程款保证金,要不然他不跟我签合同。我和张某12018、2019年各签过一个合同,2018年是中某公司与黑龙江中某2司签订的,张某1作为授权副总与我签订的《全国老旧楼加装电梯》,大概500台,先交1000万,再陆续交。2019年是广西中某公司与黑龙江中某2司签订的《全国老旧楼加装电梯施工合同》,数量3000台,地点是北京及全国部分省区,是张某1与杨某1签订的,基于该合同交保证金,每台交5000元,先给了张某150万,再陆续交。我给张某1爱人刘某7百八十万,她是张某1公司(中京中诚、广西中建)财务。2018年,我跟下级签署了几百台,一部分是我签订的,黑龙江中某2司、宏某公司等、一个合同100台。2019年签了六七百台,中某2司,主要是北京,外面没有签。2019年秋天张某1说北京能进场,到刘某7公司,刘某7说今年北京全部能铺开,资金都能到位,北京已经成熟了,各个小区都去了,又找了张某2,工作面多一些,张某2的河北建筑公司有备案,张某2拿我65万(分三次给的)去办了手续,包括住建委开工手续和审图,在北京办理,我与张某2都是在北京合作。因为是合作关系所以可以分包单项,北京的加装电梯补助63万一台,张某2协调补助,百某给施工费,我们也不用出钱,百某做养老,北京全部没开工。昌平的点因为老百姓告状挡光就撤了。上下游合同都在公司了。
吕某某2021年3月5日的供述:我就一个民生银行的账户,尾号0759,这个账户没有注销和变更过。郭某是我朋友,她在黑龙江中某2司路桥建筑工程不担任职务,但我把南岗分公司的公户网银交给她了,目的是让她看到我的收益,我好还给她钱。郭某曾经借给过我钱,借给我150-160万元左右,我还没还给她钱,当时我跟张某2是合作关系,我给张某265万元是让他去昌平、通州建委办理手续审批。我见过一次审批手续,但是我没有拿到手上仔细看。黑龙江中某2司的公户农行,南岗分公司也是农行的。我认为我合同诈骗的事是被张某1和刘某7骗了。
吕某某当庭辩称:我和上游公司中某公司、富某公司签订了协议,然后我们施工队再分包给他人,我和上游签订了3000台,和工程队签订了600-700台,上游的张某1、刘某7承诺我2020年给我结算,我收了施工队200多万的保证金,有不干的我就退给人家了,我退了70-80万。我见到了某部委信心中心的李某3主任和养老中心谭某1主任。北京宜某公司是后期为了做养老项目成立的,电梯工程的宣传资料是张某1、刘某7给我的,我不认识李某1。黑龙江中某2司公司有资质,给我授权了。我和北京的张某2对接,我们对接成昌平某1小区和通州的两个小区,我和老百姓都签了字。上游公司让我收每台5000元保证金,我跟下游收2000-3000元,下游打到中某2司账户或我个人账户。大部分的钱我基本全部交给上游公司张某1120-130万,转到他爱人刘某7账户,我还给了张某265万,剩下的我用于租办公楼、工人工资、底下工程队干活的人工费(70万)。进小区的工程队的人工费我基本上都给了,但材料费我欠着。张某2和我上游公司也是合作,张某1的公司是荣华康宇,我公司挂靠中某2司,我在外地做了20台,在北京做了6台。我和韩某的欠条多打了10万。刘某8是衡水地区对接的负责人,他是张某1、刘某7任命的。向某1打给我的钱是他与百某集团合作的钱,2019.11月我通过广西中某公司账户转出去65万。刘某7是我上级的上级,我没有伪造某部委的文件,张某1给我某部委的文件,张某1说某部委没有跟他们解除合作,让我放心干。
上述证据,经举证、质证,现有证据证明:1.中国某协会信息中心和全国某部委未授权其他企业在北京市开展免费加装电梯工作,社会上的电梯加装工程、试点等,与某协会老年人才信心中心无任何关系。2019年3月28日、2019年4月15日北京市昌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给区公安局、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函对此进行了明确。2.中国某协会信息中心的全资子公司北京孝某公司在与中某公司(北京)建筑公司、北京富某公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合作协议中明确规定助老工程办公室只是甲乙双方为助老电梯加装工程进行统一规划、论证、指导、协调、联络的临时机构,不涉及具体电梯加装业务,乙方不得利用助老工程办公室名义违规收取费用。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查询北京市各年度加装电梯小区名单(2017-2020)中没有如某3小区、某2小区、昌平区的某1小区,也反映了这些小区没有办理行政备案手续。经民警与北京市昌平区和通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联系,涉案企业没有施工资质,没有办理备案手续,没有资质的企业必须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并报区加梯联席会议办公室资质审核并批准后,才能作为实施主体,在未进行资质审核备案的情况下,私自开展加装电梯的行为不受支持。4.被害人的陈述及其他证人证言证明,被告人吕某某打着老旧小区电梯加装业务是国家某部委项目的旗号,向施工方出示虚假的文件、视频,在办公场所悬挂某部委的牌子,带领施工队去多家小区,甚至指出将来具体施工的楼号,有的开出虚假的入场单,骗取施工方的信任,收取施工方的保证金,后期不安排施工方进场,或有的施工方进场,但由于被告人方不支付钱款,导致施工方无法继续施工。5.关于被告人吕某某有上游公司授权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且与现有证据相悖,故对其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于相互印证的证据,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施工合同过程中,伙同他人骗取被害人保证金等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根据现有证据,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与施工方签订施工协议中,以部分履行合同为幌子,收取施工方保证金,后期采取拖延战术不履行合同,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告人吕某某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责令被告人吕某某予以退赔。综上,根据被告人吕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8日起至2032年8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吕某某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五十二万六千元,其中退赔被害人陈某1人民币十万元;退赔被害人韩某人民币三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季某人民币二十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某1人民币四万元;退赔被害人徐某人民币十五万元;退赔被害人刘某2人民币二十五万六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姚某人民币十二万九千五百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十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十万元;退赔被害人王某2人民币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妍
人民陪审员 夏存福
人民陪审员 张桂珍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芳芳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