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津0116刑初686号合同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24 阅读次数:
案由 合同诈骗
案号 (2021)津0116刑初686号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四部刑诉〔202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于2021年9月29日补充起诉,本院于同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间,被告人刘某某在无实际履行能力的情况下,虚构购买7000元酒水赠送10000元加油卡的事实,通过与买受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经审计,被告人刘某某共骗取17名被害人钱款,造成损失5887100元。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转账记录、购买协议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对其在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系初次犯罪,且所获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欠款,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注册成立利源盛世(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盛世公司)并担任实际经营人,后招聘销售人员面向社会低价售卖中石化加油卡。后被告人刘某某以从中石化加油站正价购买加油卡低价卖给买受人的方式履行了部分合同。同时,为了弥补资金漏洞,被告人刘某某在公司无实际经营项目、无履约能力和资金匮乏的情况下,仍虚构购买7000元酒水赠送10000元加油卡的事实,通过与买受人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诱骗钱款。被告人刘某某将诈骗所得钱款用于公司运营、购置两辆奔驰轿车和个人挥霍。经专项审计,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造成陈某损失385000元,造成赵某1损失45000元,造成李某1损失77000元,造成庞东损失2600元,造成张某2损失10000元,造成郑功馨损失490000元,造成殷某损失463000元,造成孙某损失350000元,造成吴某损失70000元,造成杨某1损失350000元,造成王某1损失70000元,造成姜某损失724000元,造成张某3损失352500元,造成郭某损失1015000元,造成康某损失350000元,造成王某2损失783000元。以上损失共计人民币5537100元。另查,被告人刘某某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共计35万元。
后被告人刘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我通过高某1了解到他任职的利源盛世公司能便宜买到中石化的加油卡,一万元的加油卡只卖我七千元,2020年6月22日11时许,我到该公司购买了55套一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并当场通过我的光大银行卡给利源盛世公司会计李某2个人账户转款385000元。转天我们签订了《服务协议》,加盖了公司公章,约定是7-15天内拿油卡,直到今天他们公司也没有给我油卡。
经陈某辨认,李某2、高某1是参与诈骗的公司会计和公司员工。
2.被害人赵某1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30日,我从“58同城”APP里看到了低价销售加油卡的信息并添加了对方孙瑞的微信,7月3日去到利源盛世公司和孙瑞见面聊了关于买卖油卡的事,但是对方没有告诉我他们油卡的来源渠道。7月9日19时30分,我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孙瑞45000元,孙瑞承诺7天内给卡,后来一直找各种理由搪塞我说暂时没有卡,从8月4日开始我就联系不上孙瑞了。我们双方签订的服务协议里写了我从利源盛世公司购买7500元酒水送10000元加油卡,7-15天内给我油卡。
3.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我通过孙瑞了解到他任职的利源盛世公司可以便宜买到中石化的加油卡。2020年7月14日、15日,我先后给孙瑞转了77000元钱,购买了11套产品。我们签的服务协议里写了我从利源盛世公司购买7500元酒水送10000元加油卡,3天把油卡给我。但是后来说没有油卡了,顾客都报警了。
4.被害人庞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7月4日,我通过华某了解到她任职的利源盛世公司可以低价购买油卡,后来我从微信里转给她3600元,我与公司签署了一份服务协议。当时华某给了我一张价值1000元的加油卡,告诉我每个月28日来公司领一张加油卡。后来我听说这家公司出事了,我就来报警了。服务协议上是买3600元汽车服务,赠送6000元加油卡。我一共被骗了2600元。
5.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我通过高某1从利源盛世公司花14万元买了20万元的加油卡。之后我又找高某1购买了18.2万元的加油卡,后来我就一直等着,始终也没有给我油卡。当时高某1口头跟我说没有合同加油卡给的快,签合同加油卡给的慢。这18.2万元中,我给对方公司员工李某2转账7万元,剩下的钱给的高某1现金。
6.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实,我在2020年7月联系了利源盛世公司的老板刘某某,想参加他们公司购买红酒套餐送加油卡的活动。我在刘某某的告知下7月9日把49万元钱转给了一名叫“李某2”的员工,他答应我三天之内给我加油卡,我们签了服务协议。后来刘某某就一直敷衍我,一直也没给我加油卡。
7.被害人殷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我从邓某处了解到他任职的利源盛世公司能便宜买到酒水赠中石化的加油卡。2020年6月19日我给一个叫李某2的女士转账626500元,还转给了邓某80500元,购买101套产品,邓某给我开了收据和服务协议。7月2日下午,邓某联系我说有30套酒水和油卡能3天拿到,于是我转账给李某214万元,给邓某转了1万元,剩下的钱是邓某转给李某27万元。后来我没拿到油卡,我就给邓某打电话要求退款,过了几天邓某退给我107000元,7000为利息。我就和邓某说退剩下的所有钱,邓某一直拖着至今。
第一次购买101套油卡,其中我本人出资420000元购买60套,其他人购买41套油卡287000元。第二次购买了30套油卡,其中我给邓某转账150000元,邓某自己出资60000元。我实际支付570000元,刘某某公司给我退款107000元,我实际损失了463000元。
8.被害人孙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7月,我老公通过许晓滨认识了利源盛世公司的经理刘某某,从刘的公司购买加油卡产品,我于2020年7月14日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其公司会计李某235万元购买50套产品,刘某某答应我7至15日内给我加油卡,后我与刘某某签订了服务协议,后来听说有人从刘某某公司被骗了,我也就跟着报警了。
9.被害人吴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我通过邓某了解到利源盛世公司可以购买中石化加油卡。6月16日我通过手机银行给利源盛世公司转账7万元购买10套产品,邓某告诉我7-15天内给我油卡。后来邓某告诉我没有油卡了,也一直没有退钱。我没有签订服务协议。
10.被害人杨某1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我通过文某了解到他任职的利源盛世公司能便宜买到中石化加油卡。我当时购买成功了三套加油卡。6月份我和韩德辉商定好从他们公司拼单购买50套一万元的中石化加油卡,我购买三十套,韩德辉购买二十套。6月16日我将21万元转给了利源盛世公司会计李某2的个人账户并与文某签订了合同,她告诉我15日之内将加油卡给我。后来我出14万把韩德辉那20套加油卡买过来,直到现在我也没收到加油卡。我实际被骗了35万元。
1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我通过李真真介绍在赵某2处买加油卡,花750元买过一张1000元的加油卡,花25500元买了三张10000元的加油卡,这些都是帮徐智买的,卡都拿到了。2020年7月中旬的时候,徐智再次找我说买60000元的油卡,我又加了10000元一起转给了赵某2的银行卡,要买10套10000元的加油卡,但这批卡始终没给我们,我们当时签订了相关协议。
12.被害人姜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我从朋友刘某某处了解到他任职的利源盛世公司能便宜买到中石化加油卡。6月16日,我通过手机银行转账给刘某某公司财务李某225万元,他答应7-15天给我油卡。6月23日,我通过手机银行又给李某2转账47.4万元,刘某某说三天之内就能把产品给我。三天之后刘某某一直搪塞我,直到今天也没给我加油卡。我一共买了103套产品,共计72.4万元。我和刘某某没有签订合同。
13.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证实,2020年7月我通过文某了解到他任职的利源盛世公司能便宜买到中石化的加油卡。7月11日我通过手机银行给文某转账352500元购买47套产品,我们签署了服务协议,文阳答应三天之内给我加油卡。到了三天我跟他公司老板刘某某联系,刘某某就一直敷衍我,到目前都没给我加油卡。
经张某3辨认,刘某某就是参与诈骗的负责人。
14.被害人郭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我通过邓某了解到他任职的利源盛世公司能便宜买到中石化的加油卡。6月16日我跟公司负责人刘某某签了合同,购买了95套七千元酒水,给他们公司对公账户转款595000元,因为有10套产品是邓某的,所以我少给了10套产品的钱,当时邓某给我写了95套产品的收据和一个服务协议。6月18日邓某给我打电话说可以凑单,我又去买了60套产品,花了42万元,也是转到对公账户,和邓某签的服务协议。我一共买了145套产品,共计1015000元。
15.被害人康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6月,我通过同事知道从刘某某处可以便宜购买中石化加油卡。6月29日,我到利源盛世公司和刘某某谈了购买加油卡的事实,我一共买了五十套产品,共计35万元,我们签订了服务协议。我等了好长时间刘某某也没有给我卡,说要退钱但是始终没有退还。
经康某辨认,刘某某就是参与诈骗的负责人。
16.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实,2020年5月我通过文某得知花7000元可以购买到10000元的加油卡。6月15日我到文某的公司见到他老板刘某某谈了购买加油卡的事。当天我一共转给李某2107.1万元,购买153套产品。我和刘某某签订了服务协议并盖了他们公司的公章。6月17日,我又联系刘某某购买了16套加油卡,并于当天转给了李某211.2万元,并在之前的服务协议中注明了我又购买了16套加油卡。随后一段时间,刘某某陆陆续续一共给我40万元面值的加油卡,剩余的加油卡刘某某就一直没有给我。我实际损失78.3万元。
17.被害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二〇二〇年三四月份,我去刘某某的公司上班。7月份刘某某告诉我公司有一个活动是购买7000元酒水送10000元的石化加油卡。后我花35万元购买了50套加油卡,钱是分三次转账给公司会计李某2的,其中最后一次是李某2带我去塘沽金街一家商店把钱刷出来再转账给李某2,后来刘某某给了我一份合同。
18.证人阎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利源盛世(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法人,公司注册时间是2020年3月3日,实际控制人是刘某某。我和刘某某是小学同学,2019年刘某某找到我借用我身份证办理了营业执照开公司,但是具体干什么他没有说,公司的事情都是刘某某负责,我没参与。
19.证人华某的证言证实,盛世利源公司法人是阎某,实际负责人是刘某某。公司的主营业务就是卖中石化的加油卡,公司员工有10多人,有两个管理人员张某1和刘纪凤,一个会计兰姐,还有一个销售经理邓某,其他的都是销售员。销售经理让我发朋友圈,主要内容就是交3600元,每个月返1000元的中石化加油卡,一共返6次,每月还赠送两次洗车和两次天津市24小时免费救援。我一共做成两笔业务,每笔3600元,都是我的亲戚朋友。
经华某辨认,刘某某就是公司负责人。
20.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我是2020年6月1日到利源盛世公司工作的,公司主营业务是出售中石化加油卡。我们都是通过发朋友圈开展业务,内容就是利源盛世公司出售中石化加油卡,套餐一是3600元,返6000元加油卡;套餐二是7000元,返10000元加油卡。套餐一是客户交完钱签好合同之后当场给客户一张1000元的加油卡,然后每月28日在给客户一张1000元加油卡,共给6次;套餐二是客户交完钱签完协议后,7-15天把加油卡给客户。协议的大致内容是在公司购买7000元酒水,7-15天内返10000元中石化加油卡。协议盖章是利源盛世(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经高某1辨认,刘某某就是公司负责人。
21.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利源盛世公司的业务员,公司主要业务就是销售油卡。我联系上客户后老板刘某某自己和客户谈,剩下的就不需要我参与了。2020年7月3日有一名叫李真的男子给我打电话说要10套一万元的加油卡,之后我收到两笔卢伟珍的银行卡给我转的共计7万元。我将钱转给公司员工李某2卡里65000元,还有5000元现金直接给老板刘某某了。
经赵某2辨认,刘某某就是公司负责人。
22.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实,2020年6月12日下午我通过同事许某1知道她妹妹的同事可以花750元购买到1000元的油卡,于是我和我朋友王某3打算购买。王某3花7500元打算购买十张1000元油卡,我花3750元准备购买五张1000元油卡,钱都直接转给了许某1,后来就一直没有将油卡给我们。
23.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我从我同事杨某2处花7500元打算购买10套1000元的加油卡,杨某2说钱转给了许某1。后来我没有拿到任何加油卡。
24.证人许某1、赵某3、巴某、周某1、张某4、周某2的证言证实,从许某2处购买加油卡未收到胡情况。
25.证人许某2的证言证实,我和王某2是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5月底,王某2说可以从刘某某公司拿七折的中石化加油卡,然后再以七五折往外卖,就能赚取差价,我就发了朋友圈说手里有七五折的中石化加油卡。然后就有一些同事从我这儿购买加油卡。开始都能从刘某某处按时拿到卡。大概到了2020年8月开始,刘某某就不能按时给我们加油卡了,经王某2多次催问未果,他就去新港派出所报案了。后来我们拿了一部分自己的钱给同事们退钱。当时王某2和刘某某签订了买卖加油卡的合同。现在大概有二三十人的加油卡没给,刘某某收了钱但是没给卡的大概是79万元。
26.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实,2020年5月我从邓某处花6800元购买了价值10000元的油卡,从吴某处花7500元购买了9000元的油卡。后来我见吴某还要在外面买便宜油卡就把他介绍给了邓某。吴某在邓某处购买了70000元的油卡,但邓某的公司既没给油卡也没退钱。
27.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我是利源盛世公司的财务人员,公司成立于2020年3月3日,成立之后就开始做“买红酒赠加油卡”业务。公司在新港瑞湾国际311室,老板是刘某某,有十来个业务员。“买红酒赠加油卡”业务就是客户买红酒,公司赠送加油卡。业务分为两档,一档是买3600元红酒,赠送6000元加油卡,每月赠送一张1000元的,分六个月送完。另一档是买7000元红酒赠10000元加油卡,一次性赠送加油卡。加油卡都是从中石化加油站购买的,1000元面值的加油卡就是花1000元购买,500元面值的加油卡就是花500元购买的,我还问过刘某某为什么这样,买完之后赠送出去不是赔钱吗,刘某某跟我说不用管。我购买加油卡一共花费8355978元。公司收取钱款大多都是转账到我的招商银行卡中,卡号为62×××71,然后我通过刷卡购买加油卡。
2020年7月7日下午五六点钟,刘某某让我带张某1周转资金,她通过银行卡给我转账5万元,后来我们又到学校大街的一家信用卡套现的店内,张某1把她的卡给了店里的人,对方再给我的招商银行卡转账198000元。
经李某2辨认,刘某某就是公司负责人。
28.证人赵某4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7日两名女子来到我位于学校大街“明珠花园”的196号底商,年轻的女子给我一张银行卡,让我给另外一名女子银行卡里转账20万元,我说我店里刷POS机有手续费,对方都同意了。刷卡后年轻女子签字叫“张某1”,对方转账账户的名字是李某2。刷20万元我收了2000元的手续费,实际转给李某219.8万元。
29.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刘某某的员工,帮助刘某某跑油卡的业务。我销售的产品就是油卡,油卡是以7000元一套的价格出售价值10000元的油卡。我一共有三个客户,跟他们分别签订了购买合同,当时公司给他们三个都支付过一些油卡,后来刘某某出事后我听说他们都报警了,具体他们都欠多少我不清楚。
30.证人邓某的证言证实,我是刘某某公司的销售员,负责销售油卡。我一共有两个客户,一个叫殷某,一个叫郭某。还有一个叫吴某的人其实是“赵姐”的客户。殷某当时是我的室友,知道我在销售油卡。我带殷某去了刘某某公司,并在公司签订了购买合同,具体殷某买了多少套我不知道,但是他最后的收据中的41套产品其中有20套是文某的,有20套是孙瑞的,有1套是我的。文某、孙瑞和我分别把钱打给了殷某,然后由殷某统一转给公司的。我一开始转给殷某一套的钱,后来我又出资60000元购买过加油卡,是因为当时殷某再次购买30套油卡,他手上有150000元,于是我就出了60000元跟他一起凑了210000元用于购买30套,然后以殷某的名义与公司签的合同。殷某一张油卡都没有收到,收到刘某某退款107000元。因为刘某某欠我钱,所以刘某某让我从殷某的钱中扣除了80500元当时还我钱了,于是殷某就给了转了80500元。
2020年6月16日、18日,郭某从我这儿一共购买了145套,支付了1015000元。因为吴某执意要买10套油卡,于是在签合同的时候就把他的10套油卡写在了郭某的合同上,所以郭某的合同写的是155套。郭某应该是收到了25套油卡,每套面值10000元,因为当时刘某某拿了25套油卡让我交给郭某的。
31.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实,2020年5、6月份,刘某某在我店里买了两辆二手车,一辆是奔驰CLA200,花了188000元,另一辆是奔驰S400,花费62万。2020年7月20日,刘某某又把奔驰S400以51万元的价格卖给我。我只能提供2020年7月20日的合同,之前的合同找不到了。
32.证人时某的证言证实,2020年7月8日刘某某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从我这儿借了35万元,刚开始说三天还钱,结果一直到了7月21日也没有给我,后来他说先把他的奔驰CLA200抵押给我,转天就给我钱。结果7月22日以后就再也没有联系上他了。刘某某抵押给我的是一辆白色车牌号为津C×××××的奔驰CLA200,我和刘某某签了抵押协议,后来我将这辆车又以人民币135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高某2。
33.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证实,我用于买卖加油卡的公司叫天津市利源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是2019年7月20日我成立的,但是直到2020年3月3日我才给公司办理了营业执照,公司法人是阎某。阎某是我小学同学,给公司投了五六万,没分过红,他不知道公司是如何经营的。公司员工不知道我贴钱出售加油卡的目的,我没和他们说那么多。那时候我感觉到这么卖加油卡我手里能停留一大笔资金,我可以拿这个资金去投资赚点钱,而且之前我贴钱买加油卡已经产生了一个债务上的窟窿,我必须要不停吸收新的钱来堵这个窟窿,所以我就贴钱卖加油卡,直到2020年7月,我感觉我的债务窟窿太大了,我已经没有能力堵上了,于是来公安机关自首了。
售卖的方式是每一个买家要买卡的时候,我就会提供一份拟好的格式合同,合同内容写明了每10000元加油卡卖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还写了把加油卡给到买家手里的时间以及违约责任,同时还会给买家提供一张收款的收据。加油卡的来源都是从加油站购买的。
我能记起来的现在还差以下客户的买卖合同没有履行:郭某差70多万、殷某差52万元、王兴凯差58万元、杨建差28万元、张鹤峰差35.6万元、江海荣差75万元、孙丽萍差35万、陈某差30万,剩下的想不起来了,总共差大概四百万左右。资金流水有一些是通过销售员或者我的微信进出的,还有一些是买家按照销售员的要求将钱款打入了公司员工李某2的个人账户里,后来我经常让李某2去买油卡,她就直接用卡里收到的钱支付了,还有一些钱是通过我对象刘玉芝的平安银行、浦发银行、工商银行进去的。
陈某购卡的钱让李某2拿去买加油卡了,但是买来的加油卡只给陈某9张,其他的用来给之前花钱买加油卡的客户堵窟窿了,剩下差的打算等到后批买卡的人的资金进来以后,再买了补给她。我收到别人买卡的钱用于公司经营的开销、日常生活的吃喝开销、偶尔请朋友去夜总会玩玩,还花65万买过一台二手的奔驰S400、花19万买过一台二手奔驰CLA200,剩下的全部用来填补之前卖加油卡的窟窿了。2020年7月初又以55万元的价格将奔驰S400卖回到河南路精品二手车公司,奔驰CLA是临时押给了我的一个债权人时某。
34.服务协议、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收据、借条等证实,部分被害人与利源盛世公司签订购买协议并向该公司员工转账的情况。
35.张某1提供的收据、《服务协议》、支付宝转账记录、赵某4的银行流水及手机截图证实,张某1与刘某某签订《服务协议》,张某1对外转款35万元,包括支付宝转账及POS刷卡,公司会计张桂兰通过赵某4店内的POS机共收款34.8万元。
36.李某2的银行卡转账记录证实,陈某等10名被害人向李某2账户转款的情况,共计3849000元。
37.利源盛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公账户流水、邓某的银行账户流水、赵某2银行账户流水、文某银行账户流水、孙瑞银行账户流水证实,上述人员向利源盛世公司转款的情况。
38.抵押贷款协议、购车合同、证明、收条、转账记录
证实2020年7月21日,刘某某以牌照号为津C×××××的车辆抵押向时某借款35万。7月27日,时某将上述车辆以165000元卖给高某2。
39.审计报告证实,陈某等16名被害人损失明细表。
40.利源盛世(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营业执照证实该公司的基本情况。
4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系成年人。
42.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系被害人报警后,刘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考虑到被告人刘某某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2031年7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某退赔陈某损失人民币385000元,退赔赵某1损失人民币45000元,退赔李某1损失人民币77000元,退赔庞东损失人民币2600元,退赔张某2损失人民币10000元,退赔郑功馨损失人民币490000元,退赔殷某损失人民币463000元,退赔孙某损失人民币350000元,退赔吴某损失人民币70000元,退赔杨某1损失人民币350000元,退赔王某1损失人民币70000元,退赔姜某损失人民币724000元,退赔张某3损失人民币352500元,退赔郭某损失人民币1015000元,退赔康某损失人民币350000元,退赔王某2损失人民币783000元,退赔张某1损失人民币35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海霞
审 判 员 刘庆波
审 判 员 张洪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 凤
书 记 员 韩 昱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