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1)苏1322刑初96号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5-08 阅读次数:

案由    合同诈骗诈骗    

案号    (2021)苏1322刑初96号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沭检二部刑诉[2020]114号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沭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以沭检二部刑变诉[2021]Z3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本案变更指控为诈骗罪。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案。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光辉、汪玉泉、郁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到庭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以能够准时提供口罩及原材料99级别医用熔喷布)为借口,骗取他人货款共计人民币404.8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依据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案发后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归案后有坦白情节,能自愿认罪认罚,并退赔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0年3月至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无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谎称能够提供口罩及原材料(99级别医用熔喷布),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403.8万元。案发后已退赃人民币118万元。现分述如下:

1.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谎称其能提供口罩,骗得北京一六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74万元。

2.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货源,且有大额欠债的情况下,为了偿还欠款,其谎称能提供口罩原材料(99级别医用熔喷布),骗取巨洁超净无尘科技(沭阳)有限公司人民币15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及其涉案关系人李某甲等人已退出全部赃款(其中被告人张某某退给被害单位118万元)。

3.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货源,且有大额欠债的情况下,为偿还欠款,其谎称能提供口罩原材料(99级别医用熔喷布),骗得王某甲人民币161万元。

4.2020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某在没有货源的情况下,谎称其能提供口罩,骗取被害人张某丙货款人民币10.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且均具有证明效力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张某某供述了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诈骗他人财物的时间、手段、金额、具体经过等事实。上述供述得到了被害人浦某、胡某、王某甲、张某丙陈述,证人张某乙、耿某、孔某、李某甲、王某乙、吕某斗、

武某、李某乙、李某丙、孙矫阳、史立平等人证言、购销合同证、立案决定书证实、受案登记表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银行交易明细、转账记录、电子证据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转账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证实了被告人案发后的部分退赃情况。接受证据清单、发乎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了案发后涉案关系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情况。公安机关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的归案情况。“有无前科劣迹证明”证明了被告人张某某无前科劣迹。“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某假借销售预防、控制突发××疫情灾害用品名义,诈骗他人财物,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在案发后退赔部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对辩护人提出的与上述观点一致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三二年十月二十六日止。所处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北京一六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74万元、退赔被害人王建光人民币161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晓东人民币10.8万元。

三、涉案关系人李印飞等人的退赃款,由沭阳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屠鑫鑫

人民陪审员  耿立义

人民陪审员  熊建东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 助理  宁尚尚

书 记 员  许 静

书 记 员  刘祖耀


上一篇:(2021)赣10刑终193号合同诈骗罪刑...

下一篇:(2021)辽02刑终314号合同诈骗罪刑...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