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鲁1481刑初59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3 阅读次数: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鲁1481刑初59号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二部刑诉〔20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赵增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乐陵市黄夹镇吴家村村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政府发放危房改造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危房改造款15000元,据为己有。
为证实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成立,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身份证明,证人吴某、张某1等人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某某利用协助政府依法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贪污公款据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被告人吴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退缴赃款,认罪认罚,身体状况不佳,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份,被告人吴某某在担任乐陵市黄夹镇吴家村党支部书记期间,在协助政府发放危房改造款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截留危房改造款一万五千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退缴赃款一万五千元。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及通知书、留置决定书及通知书、户籍证明、延长留置时间通知书、到案经过说明、中共乐陵市黄夹镇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受案回执、乐陵市公安局制作的询问笔录、不予立案理由说明、危房改造申报和验收资料、账目凭证、乐陵市黄夹镇人民政府证明、危房改造方案及相关文件、乐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证明、CT报告单等书证,证人吴某、张某1、张某2等人证言,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互为印证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乐陵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赃款,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具有以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吴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范 超
人民陪审员 宋银强
人民陪审员 宋金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韩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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