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云0502刑初353号贪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23 阅读次数: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云0502刑初353号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隆检二部刑诉〔2021〕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二审判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颖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及其辩护人罗兴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2月至10月,被告人金某担任青华街道官田社区社保专员。在同年5月至10月期间,其负责收取、保管官田社区2018年社区居民养老保险金,并按期缴纳至社保局专用账户的工作中,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实收少缴、实收不缴的方式侵吞官田社区张某、杨邵田、张世芹等295名居民缴纳的养老保险金共计17.78万元,所得资金均用于网络游戏充值及日常生活开支。
2020年7月19日,官田社区居民到隆阳区社保局补缴养老保险时发现系统记载缴费情况与实际不符,官田社区工作人员报派出青华街道纪工委后到金某家中向其核实相关情况。
另查明,被告人金某侵吞的青华街道官田社区2018年养老金17.78万元已全部退缴,青华街道已将其中的0.88万元返还群众,余款16.9万元暂存与青华街道代管中心账户。
被告人金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
上述事实,有立案决定书、立案通知书、到案经过、金某违纪(违法)事实材料、被告人金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政审材料、关于给予金某开除党籍处分的决定、官田社区会议记录、青华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2018年1月至9月社保员工资发放统计表、2018年隆阳区收缴养老保险金的相关文件、2018年官田社区收取养老保险金的相关凭证及材料、青华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隆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中心关于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征缴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金某信用社银行流水、金某手机充值记录摘录、金某微信流水记录、检讨书;青华街道办事处出具的金某退缴全部赃款的情况说明、收款收据、隆阳区监委查封、扣押涉案财物登记表;证人董某1、董某2、杨某1、杨某2、杨某3、杨某4、杨某5、杨某6、杨某7、张某、董某3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金某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作为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侵吞的方式将官田社区2018年养老保险金17.78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并具有贪污特定款物的严重情节,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积极退缴全部赃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罚。被告人金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金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情节,系初犯、偶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观点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提出对被告人金某判处缓刑的辩护观点,因被告人金某贪污特定款物,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对此辩护观点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金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6月3日起至2024年6月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书生效后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退缴的赃款16.9万元发还青华街道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万云凤
人民陪审员 韦绍国
人民陪审员 顿 雁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李富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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