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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鲁1523刑初181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17 阅读次数:

案由    贪污    

案号    (2021)鲁1523刑初181号    

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刑诉〔2021〕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饶某某犯贪污罪,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永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饶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茌平县建设济馆高速公路茌平西互通立交工程,茌平县振兴街道刁洼村在本次工程征地范围之内。被告人饶某某时任茌平县振兴街道刁洼村村委会主任,在协助振兴街道办理刁洼村茌平高速西口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有关工作过程中,在私自分配到集体失地养老保险名额后,因未到领取年龄,为能提前领取失地养老保险金,饶某某以其姐夫李书江(原温陈街道工作人员,2014年8月去世)的名义为自己办理了参保手续,并于2010年3月开设户名“李书江”的存折,领取失地保险金,且在李书江去世后未向有关部门报告李书江的死亡情况,仍继续以李书江的名义领取失地养老保险金。2010年3月至2018年1月,饶某某共计领取失地养老保险金及孳息21828.5元,用于个人家庭日常支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失地养老保险金及孳息21828.5元,情节较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全额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并建议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饶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饶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饶某某已将领取的失地养老保险金及孳息全部退缴。

本院认为,被告人饶某某在协助人民政府办理失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套取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金,情节较重,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饶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全额退赃,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纵观全案情节,被告人饶某某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饶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对被告人饶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21828.5元,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董 辉

人民陪审员  冯传云

人民陪审员  蔡其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姜 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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