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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681刑初59号贪污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17 阅读次数:

案由    贪污    

案号    (2019)吉0681刑初59号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检刑诉[20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贪污罪、行贿罪一案,于2019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卿君、刘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及其辩护人吴宏波、王德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1.2004年,被告人季某某与时任临江市林业局局长陈某(另案处理)合伙承包临江市小湖水电站,由季某某任站长。2009年-2010年,被告人季某某与时任临江市林业局局长陈某在处置小湖水电站抵押资产(国有资产)过程中相勾结,季某某夸大了小湖水电站受损状况导致评估价值(440.927万元)与实际价值不符,陈某利用职务便利对该评估报告没有异议。二人在法院拍卖过程中恶意串通找人陪标、收买其他竞买人放弃竞拍,使得季某某以352.7416万元的价格拍得小湖水电站抵押资产。经大今评报[2018]007号白山市监察委员会了解临江市小湖水电站2009年抵押(拍卖)资产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鉴定:评估资产市场价值1443.740963万元。季某某与陈某共同贪污1090.999363万元。        

2.2013年末,季某某请托时任临江市林业局局长陈某为季宸宇办工作。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柏某安排季宸宇到吉林森工融信控股有限公司工作。为此,2014年4月份季某某向陈某行贿40万元。季某某自首其行贿犯罪事实。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应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季某某与陈某系共犯,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季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季某某自首其行贿犯罪事实,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季某某辩称:小湖水电站评估过程中,他没有夸大水电站的损失,也没有让评估人员按照废弃坝进行评估,陈某也没有让他这么做,在水电站拍卖过程中,他没找陈某帮忙找人陪标。        

季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水电站经鉴定属于危坝,中盛联盟通汇资产评估公司(以下称中盛公司)的评估结论符合当时的价值,其关于撤销该评估报告的说明无效,大今评报[2018]007号评估报告评估时不了解水电站属于危坝的情况,且该评估公司是否具备司法鉴定评估资质不清,其所作评估报告在效力上并不会高于或能够替代中盛公司的评估报告,且其评估依据几乎都是在评估基准日之后新颁布的,所适用的取价规定脱离实际,2010年水毁后,水电站已无法复原,并不具备重新评估的客观基础,其评估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故被告人季某某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未实施贪污行为,对其贪污的犯罪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其犯行贿罪无异议,但陈某系索贿,被告人系自首且犯罪较轻,建议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并向法庭提供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临江市小湖电站坝体漏水问题勘察中间报告文字说明书、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临江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病险水库运行调度的通知》《关于电站、水库运行调度的通知》、《吉林省水利厅关于临江市小湖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的批复》、《白山市水务局关于印发临江市小湖水库除险加固工程蓄水及投入使用验收鉴定书》明细账、记账凭证、借据、收据等书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末,季某某请托时任临江市林业局局长陈某为其儿子季宸宇办工作。陈某接受季某某的请托,通过吉林森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柏某的职务行为,将季某某的儿子季宸宇安排到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事后,陈某向季某某索要40万元人民币,2014年4月份季某某向陈某行贿40万元。季某某对其行贿犯罪事实系自首。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证实季某某涉嫌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系白山市监委在调查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陈某的职务违法、职务犯罪案件中发现。2018年7月31日,白山市监委决定对季某某立案调查。当天上午,调查组成员电话通知季某某,要求到指定地点配合陈某一案的调查工作。2018年8月1日,季某某主动到指定地点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工作。同日季某某被留置。        

2、任职文件:证实陈某的任职经历。        

3、公务员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履历表、学位证书、国家公务员职务任免呈批表、级别确定呈批表、情况说明:证实陈某系公务人员以及任职经历情况。        

4、证明、任职通知:证实被告人季某某的任职经历情况。        

5、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证实临江市林业局的信息情况。        

6、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季某某的自然情况。        

7、证人张某的证言、记账凭证汇订册、记账凭证、银行业务凭证、现金明细账:证实季某某在2014年4月份左右向我借过20万现金,说是给他儿子办工作需要用钱。我媳妇安排她公司(临江市万达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人员从公司分五笔取了20万元现金,我给他送去的。        

8、证人王某的证言、员工调配介绍信存根:证实我从2012年1月到2016年1月任吉林森工集团人力资源部长。季宸宇是2013年10月进入融信控股有限公司的,但我对这个名字印象不是很深。当时吉林森工融信控股有限公司是由我们吉林森工集团投资建立的,所以吉林森工融信控股有限公司招聘员工,我们森工集团有推荐权。森工集团推荐,其实就是柏某个人在我们集团内部有一个《子公司员工招聘审批表》签字,表示他推荐这个人到融信公司工作。季宸宇不是通过森工集团招聘的,是柏某同意招录的。柏某先在《子公司员工招聘审批表》上签字后,把这张表格交给的我。我也在员工招聘审批表上人力资源部意见一栏签了字。过了一段时间,我趁着吉林森工融信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树春到公司会时,我把表给陈树春,陈树春看到柏某已经签字了,他也在审批表上签字了。我们人力资源依据这个审批表,向融信公司出具了《员工调配介绍信》,以森工集团的名义向融信公司推荐季宸宇入职,融信公司最终也录用了季宸宇。根据员工调配介绍信存根,季宸宇同志等一人前往融信公司工作,时间是2013年10月8日,这张存根是我在吉林森工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任部长时,我们人力资源部出具的。        

9、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交接单、解除劳动合同备案名册、员工基本情况一览表:证实季宸宇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10、证明:证实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树春出具的关于季宸宇在吉林森工融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工作过程的情况。        

11、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4年4月份左右,我为了给儿子季宸宇办工作,送给陈某40万元钱的事情。季宸宇大学毕业后,在吉林省森工集团下属的一个金融信托融资公司实习,工作单位在长春市里,实习期间季宸宇感觉这个公司不错,跟我提出想要留在这个公司工作,我就找人问了下,这个公司的人事都是由吉林省森工集团负责。2013年年底,我跟陈某说了此情况,让他帮忙想想办法。陈某也答应了给帮忙办这件事。2014年4月份左右,陈某打电话说,省森工集团那边已经答应并且给办好了,但是得需要给些钱,让我准备好40-50万左右。我将40万元现金准备好后,给陈某打电话,陈某跟我约了个地方,下午4-5点的时候,我开车去将40万元交给了他。现在季宸宇已经不在那个单位工作,单位已经解体了。        

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我帮季某某的儿子季宸宇办工作,季某某给了我40万元现金。当时季某某找我说,季宸宇在吉林森工融信控股有限公司实习,让我帮忙找一找吉林森工集团的领导,让季宸宇留在吉林森工融信控股有限公司工作。之后我和季宸宇一起来到吉林森工集团,我到吉林森工集团董事长柏某的办公室,找柏某帮忙,柏某当场就同意了并且在季宸宇的公司招工表上面签了字,我出来后把招工表给了季宸宇,之后季宸宇是如何办理的入职手续,我就不知道了。招工表是当天季宸宇交给我的。柏某在招工表上签字后,季宸宇就可以成为吉林森工融信控股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了。柏某同意正式录用季宸宇后,我找到季某某说,季宸宇工作的事情已经办好了,但是需要给领导送40万元钱,过了几天季某某就给我送来了40万元现金。事后我并没有把钱给柏某,我把钱在我家里我的衣柜里保管了一段时间以后陆续交给陈洁替我保管了。        

13、关于2012-2014年度集团机关及在长单位招聘(调入)员工审批表移交王某部长的情况说明(卷十一1-2):证实在2015年11月省委巡视组到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第一轮巡视工作期间,按照时任人力资源部部长王某的工作安排,人力资源部调配培训处负责将2012-2014年度集团机关及在长单位招聘(调入)员工审批表整理并装订成册移交给他,直至2016年末省委巡视组开展“回头看”期间,丁宁处长曾多次向王某部长催要这些审批表,王某称巡视组尚未用完。现经多次查找,这些审批表去向不明。        

14、证人柏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下半年的一天,陈某来到我在森工集团的办公室,说他有一个亲属的孩子(姓季)在吉林森工融信控股有限公司实习,想留在融信公司上班,让我帮帮忙。我当时答应了,陈某当时拿了一张《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子公司员工招聘审批表》,我在那张表的上面签了字,剩下的手续都由陈某自己去跑的。融信公司招聘员工,只要我在招聘表上签字,基本上就定下来了。如果那个孩子能通过正常招聘流程入职的话,陈某就没有必要找我帮忙了。只要我在那张表上签字了,即使是走了相关流程,也就是走个形式。        

15、白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白山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证实白山市林业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情况。        

16、档案材料:证实季宸宇的档案情况。        

17、员工招聘管理办法:证实中国吉林森林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员工招聘管理办法的规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季某某行贿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处罚。在行贿犯罪中,被告人季某某系自首且系被索贿,犯罪情节较轻,可免予刑事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季某某伙同陈某贪污小湖电站资产1090余万元的指控。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能认定陈某利用职务便利降低小湖水电站的评估价格以及季某某与陈某在处置小湖水电站抵押资产(国有资产)过程中相勾结,由季某某夸大了小湖水电站受损状况导致评估价值降低。大连今圆资产评估事务所的大今报字(2018)007号评估报告依据的相关规定绝大部分为评估基准日之后颁布,且勘察时的现状系经修复过后的状况,评估报告结论的客观性及真实性存疑,无法作为定案依据。故现有证据认定季某某伙同陈某贪污小湖电站资产1090余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确认,季某某的辩解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季某某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周立伟

审判员    赵彦伟

人民陪审员    贾全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范海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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