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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91刑初1号串通投标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4-09 阅读次数:

案由    串通投标    

案号    (2021)浙0191刑初1号    

公诉机关以杭经开检一部刑诉〔2020〕15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1、陈某某2、马某某3、郑某某4、王某5、张某6犯串通投标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官宗昊渊出庭,指控:2013年6月至2015年底,屠某1、孟某、金某1(均已判决)等与被告人张某某1、陈某某2、马某某3、郑某某4、王某5、张某6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中心发布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元西小学项目招标公告。被告人马某某3为帮助屠某1承包该项目,以浙江大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联系浙江三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丰公司)的被告人张某某1、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的被告人陈某某2等相关投标单位负责人串通报价以提高中标概率,中标后将项目转包给屠某1。屠某1出资支付投标保证金及陪标费,通过被告人马某某3或大华公司工作人员个人账户向相关串通投标单位或其工作人员账户汇入上述费用。其中,向天和公司汇入保证金人民币6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项目开标后,被告人马某某3给被告人张某某124000元陪标费。该项目招标期间,金某1亦联系浙江鸿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泰公司)的被告人王某5串通投标,被告人王某5找浙江尚坤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坤公司)经营部经理桑某串通报价,尚坤公司按被告人王某5确定的价格投标该项目。项目开标后,金某1给被告人王某52万元,被告人王某5分给桑某2000元。2015年12月14日,该项目开标,杭州天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10162.0708万元中标。

2.2014年11月27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发布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景苑中学工程招标公告。屠某1欲承包该项目,让金某1帮忙投标,金某1联系鸿泰公司的被告人王某5串通报价,并通过被告人王某5联系东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公司)的被告人张某6参与串通报价;同时,金某1联系浙江钱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江公司)的被告人郑某某4串通报价,并通过郑某某4联系浙江杰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浙江策利建设有限公司,控制该两家公司的投标报价。金某1、屠某1还联系浙江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宙公司)的郑某1、俞某参与串通报价。上述经金某1直接或间接联系的企业均按照金某1确定的价格制作标书参与项目投标。2014年12月17日,该工程开标,东方公司以11091万元中标。

3.2013年10月21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居多层公寓建设管理中心发布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集镇供销社拆迁安置房工程招标公告。三丰公司的被告人张某某1联系大华公司的被告人马某某3、天和公司的被告人陈某某2等多家公司的管理人员参与串通投标,上述公司根据被告人张某某1确定的投标价格参与投标。2013年11月20日,该工程开标,三丰公司以28610.5368万元中标。

4.2015年11月,杭州市西湖区教育局发布杭州市钱塘外语学校整体改建工程招标公告。被告人郑某某4经人介绍联系浙江宏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超公司)欲承包该工程。宏超公司同意并让姚某(另案处理)联系串通投标,姚某联系多家公司参与串通投标,其中通过被告人张某某1联系三丰公司参与串通投标。上述公司根据姚某确定的投标价格参与投标。2015年12月3日,该工程开标,宏超公司以15763.2956万元中标。

5.2014年11月,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发布杭州聋人学校拆复建工程招标公告。中宙公司的俞某预谋通过串通投标方式中标该工程,以中宙公司名义参与投标并授意郑某1联系其他公司串通报价参与投标,郑某1联系大华公司的被告人马某某3、天和公司的被告人陈某某2、三丰公司的被告人张某某1等参与串通投标,上述公司按照郑某1确定的投标价格参与投标,中宙公司支付投标保证金及陪标费等费用。2014年12月15日,该工程开标,中宙公司以11541.9866万元中标。

6.2013年9月,杭州天宸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发布拱墅区桃源单元GS15-R21-06地块经济适用房工程招标公告,屠某1欲承包该项目,找到孟某帮忙,孟某授意金某1联系其他公司串通报价参与投标,孟某的浙江龙舜建设有限公司亦参与投标。金某1遂联系钱江公司的被告人郑某某4及杭州中庆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庆公司)等,另通过被告人王某5联系浙江国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朱某1串通报价,上述企业按照金某1确定的价格制作标书参与投标。2013年10月12日,该项目开标,中庆公司以11338万元中标。

7.2013年6月20日,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发布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世茂小学工程招标公告。孟某授意金某1联系其他公司串通报价参与投标,待中标后将项目转包给屠某1。金某1联系中宙公司及天和公司的被告人陈某某2、钱江公司的被告人郑某某4、三丰公司的被告人张某某1等,屠某1通过金某1向参与串通投标企业支付费用,上述公司均按照金某1确定的价格制作标书参与投标。2013年7月17日,该工程开标,中宙公司以5618.0069万元中标。

8.2014年5月,杭州市城市土地发展有限公司发布丁桥新城体育中心工程招标公告。孟某欲中标该工程,授意金某1联系其他公司串通报价参与投标。金某1自行或通过他人联系到三丰公司的被告人张某某1、天和公司的被告人陈某某2等多家公司的相关人员参与串通投标,上述公司均按照金某1指定的价格参与投标。期间,孟某通过金某1向参与串通投标企业出资支付投标保证金及陪标费。2014年6月16日,该项目开标,天和公司以6198.1140万元中标。

9.2015年下半年,戴某(已判决)向时任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建设发展中心主任杨朝辉(已判决)请托承包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地铁文海南路站广场绿地及配套停车场工程。杨朝辉即授意该项目投标资格预审入围单位之一的大华公司项目负责人被告人马某某3串通投标,确保中标公司将项目转包给戴某。戴某出资400万元用于支付相关费用,被告人马某某3找到三丰公司的被告人张某某1、中宙公司的俞某、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任某等多家公司的人员串通报价,上述公司均按马某某3指定的投标价格参与投标。项目开标前,被告人马某某3与浙江省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公司,现变更为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解某协商,被告人马某某3将掌握的串通投标公司的报价等相关情况告知解某,并约定长城公司中标后将项目转包给戴某。2015年12月2日,该工程开标,长城公司以7391.5417万元中标。

2019年1月24日,被告人马某某3、郑某某4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1月28日,被告人张某某1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2019年3月28日,被告人陈某某2被公安机关网上追逃,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2向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4月17日,被告人王某5、张某6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1退出违法所得38000元;被告人陈某某2的亲属退出违法所得50000元;大华公司退出被告人马某某3上交的违法所得46000元;被告人郑某某4退出违法所得126000元;被告人王某5的亲属退出违法所得44000元;被告人张某6退出违法所得600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1、陈某某2、马某某3、郑某某4、王某5、张某6具有自首的处罚情节,且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1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2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马某某3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4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5有期徒刑二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6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1、陈某某2、马某某3、郑某某4、王某5、张某6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某、金某1、屠某1、陈某1、顾某、林某、陆某、桑某、屠某2、王某、曾某、金某2、楼某、徐某、俞某、郑某1、陈某2、高某、刘某1、郦某、雷某、姚某、葛某1、刘某2、谭某、马某、叶某、计某、宋某、嵇某、李某1、周某1、朱某1、陈某3、孔某1、李某2、郑某2、朱某2、孔某2、范某、金某3、卢某、董某、吴某、戴某、解某、金某4、应某、屠某3、葛某2、任某、杨某、宣某、吕某、娄某、曹某、周某2等人的证言,搜查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银行开户信息、银行交易明细、电子回单、暂扣款票据、调取证据清单、工程定标报告、招投标情况报告、评标材料、项目开标标录、建造师刷卡确认单、工程批复文件、委托代建合同、工程招标代理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核准登记表、发包方案登记表、招标控制价备案表、招标公告、招标补充文件、投标书情况分析、评标报告、保证金缴纳清单、开标委托书、拟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通知书、开标企业名单、情况说明、中标工程一览表、项目内部承包合同、责任人履约担保书、社保参保证明、投标书评审记录、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投标费用清单、投标费用确认函、投标项目清单、工作联系单、手机聊天记录照片、收款凭证、收款结算单、接受证据材料及工作联系单、内部责任制承包合同、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工程项目内部承包(风险承包)合同、连带责任保证书、刑事判决书、起诉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张某某1、陈某某2、马某某3、郑某某4、王某5、张某6的供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1、陈某某2、马某某3、郑某某4、王某5、张某6犯串通投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2、马某某3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1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某2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马某某3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郑某某4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5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张某6犯串通投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张某某1、陈某某2、郑某某4、王某5、张某6马某某3、郑某某4、王某5、张某6退出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 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包彬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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