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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2627刑初35号受贿、单位受贿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2-10 阅读次数:

案由    受贿单位受贿    

案号    (2021)黔2627刑初35号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柱检刑诉〔2021〕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犯单位受贿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谢德锰、检察员李文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某及其辩护人杨敏、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局运输局的诉讼代表人刘采崖及其辩护人潘盛茂、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诉讼代表人杨英奎、何秀辉及其辩护人袁再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3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龙某先后在担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个人非法收受工程老板、公司企业老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8.9248万元。其中:

(1)非法收受公司企业老板杨某3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0.9248万元

①接受杨某3免费出资39.366万元为其装修房屋。

杨某3系湖南省新晃县人,天柱县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湘房地产公司”)股东、监事。2015年

至2017年期间,金湘房地产公司在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安全措施备案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天柱县水岸星城二期楼盘建设项目。2017年9月,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90.16万元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经该公司申请并履行听证程序后,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7月决定对该公司不予处罚。2018年4月,龙某向金湘房地产公司购买水岸星城小区2栋2单元2104商品房后,其让金湘房地产公司监事杨某3帮助找人对该商品房进行装修。杨某3为感谢龙某在免除该公司罚款90.16万元一事的关照,安排天柱县易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杨某3的儿子杨某5军和侄子杨某5等人合伙经营)帮助龙某装修该房屋,房屋装修(含基础装修费及购买相关家具、物品)共计花费39.366万元,装修资金由杨某3提供。该房屋装修过程中,杨某3向龙某提出不需要龙某支付装修款但希望其帮助杨某5军、杨某5获取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项目,龙某接受了杨某3的提议。在龙某的帮助下,2018年8月,杨某5、杨某5军二人合伙(以杨某5的名义)承接了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天柱县工业园区公租房一期工程配套基础设施资金调整项目(平安小区)”(以下简称“平安小区配套项目”)。

②收受杨某3贿赂30万元

杨某5和杨某5军承接平安小区配套项目后,龙某、杨长

征二人约定由龙某1(龙某之弟)参与实施该项目并分一

半利润,但之后龙某1实际未参与该项目。2018年12月的一天,杨某3为感谢龙某帮助杨某5、杨某5军承接该项目,在天柱县0万元现金给龙某。2019年9月的一天,龙某以其白市镇新舟村老家房子改建厨房、厕所需要用钱为由向杨某3借钱,杨某3为了能继续得到龙某在项目上给予的帮助,在陪同龙某去其白市镇新舟村老家途中送现金10万元给龙某。龙某收下10万元现金后,将其中4万元现金交给其之弟龙某1用于白市镇新舟老家的厨房、厕所改建,将剩余6万元现金交给其女友杨某1存入银行。之后,杨某5、杨某5军顺利承接到天柱县2015年邦洞镇公共租赁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

③收受杨某3财物茅台酒2件。

2018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杨某3为感谢龙某不处罚其公司及与龙某保持好关系,杨某3在天柱县侧面(现天柱县政务中心一楼)送给龙某2件茅台酒(普通飞天茅台酒,53度,500ml,每件6瓶,2018年2月7日前茅台集团指导价每瓶1299元,12瓶茅台酒折合人民币共计15588元)。之后,龙某将该2件茅台酒用于个人应酬饮用。

(2)收受工程老板欧某1贿赂共计50万元

①收受欧某1贿赂40万元

欧某1系贵州省天柱县

人,个体工程老板。龙某在担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期

间,欧某1先后在天柱县地方海事处承接了4个工程项目:

2012年10月承接白市电站天柱库区生活码头复建工程(第一批)、2013年4月承接白市电站天柱库区生活码头工程(第二批)、2014年3月承接托口水电站天柱库区渡口及生活码头工程、2015年1月承接托口水电站贵州库区瓮洞集镇新址场坪货运码头工程。龙某担任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欧某1先后在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接了2个工程项目:2018年4月欧某1与宋某合伙(以宋某名义)挂靠贵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天柱县乡镇卫生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8年11月欧某1挂靠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天柱县工业园区公租房一期工程配套基础设施资金调整建设项目(安居苑北区)。欧某1在实施上述项目过程中,其为和龙某搞好关系及得到龙某在工程项目上的帮助,先后送给龙某人民币共计40万元,其中:

2014年7月的一天,欧某1约龙某在天柱县国营林场附近马路边见面,欧某1在龙某车上送了现金16万元给龙某。

2014年10月的一天,欧某1约龙某在天柱县城街上见面,欧某1在龙某车上送了现金5万元给龙某。

2015年11月的一天,欧某1约龙某在天柱县上见面,欧某1在龙某车上送了现金15万元给龙某。

2016年3月的一天,欧某1约龙某在天柱县城街上见面,欧某1在龙某车上送了现金4万元给龙某。

②以借款为名收受欧某1贿赂10万元

2018年7月的一天,龙某和欧某1等人吃饭时,龙某说其买房子还差十多万元钱,欧某1便主动答应出借10万元钱给龙某。之后欧某1约龙某在天柱县体育馆路边见面,欧某1在其车上将现金10万元交给龙某。龙某收下10万元钱后,将钱交给其女友杨某1存入银行,用于支付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室的购房款。龙某向欧某1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未出具借条,且直至龙某被留置前,欧某1仍未要求龙某偿还该笔资金。2019年9月17日龙某女友杨某1账户内转存20万元定期存款,具有还钱的能力,却未偿还欧某1。

(3)收受工程老板朱某贿赂10万元

朱某系湖南省攸县人,从事消防工程行业。2020年2

月至3月,天柱县中程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程房地产公司”)在天柱县开发中心嘉园房开项目,准备将中心嘉园消防工程进行外包。龙某的老乡杨某2(天柱县白市镇人,从事工程建筑行业)有意承包中心嘉园消防工程,请龙某帮忙引荐,龙某便将其推荐给中程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陈某2。杨某2与陈某2对接工程情况后,向陈某2报价1020万元(工程承包价)。在此过程中,工程老板朱某也在与陈某2对接该工程,朱某报价808万元。陈某2认为杨某2报价过高,有意将该工程发包给朱某。杨某2未能承接该工程,便将龙某1(龙某之弟)推荐给陈某2,龙某1向陈某2报价950万元。陈某2知道龙某1是龙某的弟弟,其担心若不将该工程发包给龙某1可能会得罪龙某导致工程被龙某为难,便提议朱某与龙某1合作一起承接该工程,朱某、龙某1同意了该提议。之后,朱某、龙某1二人协商合作内容,龙某1提议项目由朱某做,自己不参与投资和工程管理但要分40万元利润,朱某知道龙某1是龙某的弟弟,其为与龙某搞好关系、避免工程上被龙某为难,便答应了龙某1的要求。之后,朱某顺利承接到该工程。2020年4月的一天,朱某约龙某1到位于天柱县的陈某2办公室见面,朱某在该办公室将现金10万元拿给龙某1,并称剩余的30万元钱以后再给,龙某1收下10万元钱后离开。之后,龙某1将其未实际出资、未参与该工程管理但朱某答应分给其40万元利润且已实际分到10万元钱的情况告知龙某,征求龙某的意见,龙某清楚陈某2和朱某他们是想跟自己搞好关系,在项目上给予他们关照,拿给龙某1的钱实际是想送给自己的,便同意龙某1收下该10万元钱,让其拒绝剩余的30万元钱,并让龙某1将已收到的10万元用于投资种植百香果。

(4)收受姜某贿赂4万元

2012年8月,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向锦屏县清水江造船厂采购9艘渡船和7艘生产用船。2013年5月的一天,清水江造船厂法定代表人姜某在天柱县地方海事处结到最后一笔渡船、生产用船采购款后,姜某为感谢龙某对该公司的关照、并为继续与龙某搞好关系,在天柱县送给龙某现金4万元。

(5)收受杨某9贿赂2万元

杨某9系龙某女朋友杨某1的哥哥。2014年11月,杨某9与杨某10等人合伙(以杨某10名义)向天柱县地方海事处承接白市水电站天柱库区水生植物应急打捞工程。2015年5月,杨某9等人结到工程款后,该项目的合伙人商量决定为感谢龙某的关照,由杨某9拿2万元钱送给龙某。

2015年5月的一天,杨某9将2万元钱送给杨某1,并告知杨某1该笔钱是感谢龙某在该项目上的关照。杨某1收下钱后告知龙某如何处理,龙某让杨某1自行支配该笔钱。

(6)收受贿赂2万元

系个体工程老板。2013年2月,挂靠黔东

南州建总公司向天柱县地方海事处承接天柱县石洞镇柳寨人行吊桥建设工程。2015年8月,为感谢龙某在该项目上的关照,在天柱县送了2万元现金给龙某。

2.2012年至2019年,天柱县地方海事处(2011年10月,改为天柱县交通运输局所属正乡级财务独立的事业单位,2019年4月整合组建成天柱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为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管理的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副科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以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统一开展执法,不再保留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7.7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龙某作为单位负责人,涉嫌单位受贿罪。其中:

(1)2012年,天柱县地方海事处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

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龙某作为时任单位负责人,涉嫌

单位受贿罪。

蒋某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退休职工,退休后从事建筑

行业。2012年6月,在龙某担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期间,天柱县移民指挥部将白市电站库区渡口码头、生活码头

及渡船复建项目交由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实施,其中需复建37对乡镇渡口码头,县级财政匹配资金为6万元/对,共计222万元。天柱县地方海事处认为该资金不足以复建渡口码头,经与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协调,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将该37对乡镇渡口码头委托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实施,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将县级财政匹配的222万元资金拨付给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不足的资金部分由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解决。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将白市电站库区7对渡口码头连同三板溪电站库区码头建设工程一起发包给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港航分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分公司”)实施建设。2012年9月,蒋某向港航分公司承接了白市电站库区7对渡口码头建设工程。在白市电站库区7对渡口码头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天柱县地方海事处需同步实施白市电站库区生活码头及渡船复建项目,但县级财政匹配资金不足,龙某打算向省、州相关部门协调项目,但天柱县地方海事处没有经费用于协调关系跑项目。龙某便把经费困难告诉了时任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处长杨某,杨某答应帮助想办法协调资金给天柱县地方海事处。2012年年底的一天,杨某电话通知龙某到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杨某的办公室,通过杨某的协调,蒋某当面答应赞助天柱县地方海事处25万元。随后,龙某让杨某4(时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工作人员)将杨某4个人建设银行账号提供给蒋某,用于接收蒋某赞助的25万元。2013年1月,蒋某向港航分公司借支白市电站库区7对渡口码头工程款25万元,港航分公司将25万元工程款转入蒋某建设银行账户后,当天蒋某将25万元钱转入杨某4建设银行账户。杨某4将收到25万元钱的情况向龙某汇报后,龙某召集单位干部开会对该笔资金使用进行讨论,之后龙某安排杨某4从中取出15万元现金给自己用于向省、州海事和航务部门领导拜年送礼品礼金,安排杨某4将剩余10万元分别转账5万元到吴某2(时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会计)、转账5万元到杨某11(时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副处长)银行账户,后从吴某2、杨某11账户取出6万元用于造册发放天柱县地方海事处12名干部职工福利,取出4万元用于支付天柱县地方海事处的相关接待费用。

(2)2018年至2019年,龙某担任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该单位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2.7

万元,龙某作为单位负责人,涉嫌单位受贿罪。

王某系湖南省涟源市人,个体工程老板。2018年10月,在龙某担任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王某挂靠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天柱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天柱县职校教职工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018年12月的一天,在天柱县,财务人员龙某5向龙某等局领导汇报该单位有一些超标接待、购买烟酒等账务无法报销,龙某便讲到时候喊工程老板处理下,之后为找钱支付这些账务,龙某便向工程老板王某提出请其帮忙拿钱结账,王某答应帮忙并在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将6万元现金交给了龙某5。2019年10月的一天,龙某5向龙某等局领导汇报该单位有一些超标接待、购买烟酒等账务无法报销,龙某的意思也是找工程老板处理,之后龙某便再次要求王某帮忙拿钱来结账,王某答应帮忙并在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将

6.7万元现金交给龙某5。龙某5收到王某送来现金共计12.7万元后,将其中9.75万元用于支付天柱县住房和城乡

建设局超标接待、购买烟酒等账务,剩余2.95万元由龙向

英保管,2020年9月9日龙某5将该款上交天柱县纪委,存入天柱县财政局专户。

为了证明其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相片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龙某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地方海事处于2019年4月整合为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追究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被告人龙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龙某、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建议判处被告人龙某犯受贿罪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杨敏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龙某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人龙某自愿认罪认罚;3.被告人龙某积极退赃。

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潘盛茂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具有自首情节;2.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袁再芳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坦白情节;2.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愿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

2012年3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龙某先后在担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个人非法收受公司企业老板、工程老板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38.9248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龙某家人将其违法所得120万元交到天柱县纪委(监委),并进入县财政,2021年3月29日龙某家属向本院指定账户交来案款20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非法收受公司企业老板杨某3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70.9248万元

1.接受杨某3免费出资39.366万元为其装修房屋。

杨某3系湖南省新晃县人,天柱县金湘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金湘房地产公司”)股东、监事。2015年

至2017年期间,金湘房地产公司在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安全措施备案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建设天柱县水岸星城二期楼盘建设项目。2017年9月,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决定对该公司罚款90.16万元并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后经该公司申请并履行听证程序后,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7月决定对该公司不予处罚。2018年4月,龙某向金湘房地产公司购买水岸星城小区2栋2单元2104室商品房后,其让金湘房地产公司监事杨某3帮助找人对该商品房进行装修。杨某3为感谢龙某在免除该公司罚款90.16万元一事的关照,安排天柱县易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该公司由杨某3的儿子杨某5军和侄子杨某5等人合伙经营)帮助龙某装修该房屋,房屋装修(含基础装修费及购买相关家具、物品)共计花费39.366万元,装修资金由杨某3提供。该房屋装修过程中,杨某3向龙某提出不需要龙某支付装修款但希望其帮助杨某5军、杨某5获取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工程项目,龙某接受了杨某3的提议。在龙某的帮助下,2018年8月,杨某5、杨某5军二人合伙(以杨某5的名义)承接了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天柱县工业园区公租房一期工程配套基础设施资金调整项目(平安小区)”(以下简称“平安小区配套项目”)。

2.收受杨某3贿赂30万元

杨某5和杨某5军承接平安小区配套项目后,龙某、杨长

征二人约定由龙某1(龙某之弟)参与实施该项目并分一

半利润,但之后龙某1实际未参与该项目。2018年12月的一天,杨某3为感谢龙某帮助杨某5、杨某5军承接该项目,在天柱县0万元现金给龙某。2019年9月的一天,龙某以其白市镇新舟村老家房子改建厨房、厕所需要用钱为由向杨某3借钱,杨某3为了能继续得到龙某在项目上给予的帮助,在陪同龙某去其白市镇新舟村老家途中送现金10万元给龙某。龙某收下10万元现金后,将其中4万元现金交给其弟龙某1用于白市镇新舟老家的厨房、厕所改建,将剩余6万元现金交给其女友杨某1存入银行。之后,杨某5、杨某5军顺利承接到天柱县2015年邦洞镇公共租赁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段)。

3.收受杨某3财物茅台酒2件。

2018年年初(春节前)的一天,杨某3为感谢龙某不处罚其公司及与龙某保持好关系,杨某3在天柱县侧面(现天柱县政务中心一楼)送给龙某2件茅台酒(普通飞天茅台酒,53度,500ml,每件6瓶,2018年2月7日前茅台集团指导价每瓶1299元,12瓶茅台酒折合人民币共计15588元)。之后,龙某将该2件茅台酒用于个人应酬饮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户籍信息:证实龙某属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批准延长留置时间决定书:证实天柱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8月13日对龙某立案调查,于2020年8月20日对龙某采取留置措施,经黔东南州监察委员会批准,延长龙某留置时间三个月。

3.移送审查起诉的函、启动刑事诉讼决定书:证实监察委员会对龙某涉嫌受贿、单位受贿罪一案调查终结,于2021年1月27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启动刑事诉讼审查的情况。

4.拘留决定书、拘留证、回执、拘留通知书、逮捕决定书、逮捕证、回执、逮捕通知书:证实对龙某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并通知其家属的情况。

5.到案经过:证实天柱县纪委监委于2020年8月13日对龙某涉嫌违纪、职务违法问题立案审查调查。天柱县监察委员会于2020年8月20日对龙某采取留置措施,2020年8月21日对龙某进行首次讯问,龙某未交待违纪违法事实。2020年11月27日,通过调查组释法说理后,龙某逐步配合交待了组织已撑握的违法犯罪事实。2021年1月7日,龙某主动交代了调查组尚未掌握的其收受朱某10万元贿赂款的犯罪事实。

6.天柱县档案局出具的文件、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天柱县委组织部等出具的文件:证实龙某在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任职情况。

7.扣押通知书、扣押财物清单、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单和统一票据、天柱农村商业银行凭证、执行案件兑现收据:证实杨某1将120万元赃款交到天柱县监察委员会,并进入县财政,2021年3月29日龙某家属向本院交来案款20万元的情况。

8.龙某、杨某1、龙某某的银行开户信息及交易流水:证实相关转帐记录与龙某、杨某1、龙某某等证人证言相吻合。

9.天柱县市监局出具的文件:证实天柱县易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金湘房地产公司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资料的情况。

10.立案审批表、水岸星城二期建设项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天柱县住建局党组(扩大)工作会议纪要、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关于请求听证的报告、听证会记录、关于金湘房地产公司申请听证会的报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州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未批先建”项目全面清理的通知、调查询问笔录、关于水岸星城二期建设项目违规建设不再进行经济处罚的情况说明、关于集体讨论水岸星城二期建设项目违规建设行政处罚案件的会议纪要:证实水岸星城二期工程项目违规建设的处理情况。

11.商品房买卖合同、住房收款计算表及收据:证实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室商品房买受人为杨某1,总价款为453376元及付款的情况。

12.贷款明细表、借款借据:证实龙某分别于2015年9月15日、2017年9月15日在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贷款15万元。

13.微信付款账单截图:证实2018年6月至2019年1月杨某5军为龙某的房屋装修购买汉瑞楼梯扶手、星阁门窗、欧派木门富轩门窗、盼盼安全门、怀化飞利浦时尚灯饰、怀化市恒洁卫浴等的账单情况。

14.微信转账截图:证实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杨某3通过微信转账给杨某5军支付龙某房屋装修的情况。

15.收据单和刷卡凭条,证实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杨某5军在天柱县购买家具合计131800元。

16.装修材料送(销)货单、付款凭证、邮政信封:证实2018年6月易尚装饰公司向天柱县顺发五金店购买五金、石膏板等配件共计12500元。

17.汉瑞楼梯扶手店记账单、微信付款截图:证实2018年7月14日杨某5军在张某1店为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室购买的楼梯扶手。

18.欧派销售订单,证实2018年6月28日杨某5军在陈某1的门市部为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室订购房间、卫生间门等情况。

19.订单材料:证实2018年8月31日杨某5军在杨某8的盼盼硅藻泥店为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室购买硅藻泥墙面装修付定金5000元。

20.微信转帐截图:证实2018年10月14日、2018年11月11日金彩平收到“天柱杨装修设计”的灯具款共计12400元。

21.销售及收款凭证:证实2018年10月14日杨某5军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怀化红星恒洁卫浴购买2个智能马桶合计14000元。

22.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8年以来杨某5军所持有的中国建设银行天柱支行卡号62×××78帐户的交易流水,其中有购买家具、家电等物质的微信转帐支付和刷卡消费的情况。

23.平安小区配套项目合同协议书、建筑工程承包管理协议书:证实2018年8月27日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贵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2018年8月29日贵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杨某5签订建筑工程承包管理协议书。

24.中标通知书、记帐凭证、贵州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2018年7月27日贵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平安小区配套项目的中标人,2019年2月1日拨款180万元至贵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

25.天柱县2015年邦洞镇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一标)工程合同及项目管理责任书:证实2020年1月6日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与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施工合同,2020年1月30日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公司与杨某5签订项目管理责任书。

26.记帐凭证、贵州增值税普通发票、工程进度拨款申请表、财政专项资金请款书:证实2019年9月9日拨款150万元至贵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况。

27.天柱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证实2018年12月21日杨某3在天柱农村商业银行帐户62×××43取现金20万元送给龙某,2019年2月3日杨某5转入其账户74万元。

28.贵州银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2019年9月12日杨某5在贵州银行天柱支行帐号62×××43取现金20万元,其中10万元拿给杨某3送给龙某。

29.贵州茅台酒价格标准、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至今茅台酒53度飞天茅台及其他系列贵州茅台酒价格标准情况,其中“飞天53度500ML贵州茅台酒(带杯)”2018年2月7日前自营体系指导价每瓶1299元。

(二)证人证言

1.杨某3证言:我是金湘房地产公司监事,2017年水岸星城二期楼盘在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进行违规施工建设,县住建局对我们公司罚款90多万元,10月份,县住建局同意不处罚我们公司。2018年3月龙某以他女朋友杨某1的名义购买了一套复式楼,龙某要我推荐装修公司,因水岸星城免除处罚的事得到龙某的帮忙,我推荐了我儿子杨某5军和侄儿杨某5开的北京易尚国际装修公司天柱分公司,并安排杨某5军专门跟龙某装修这套房屋。安装阳光房、门窗和购买家具、家电等,我把其装修所需费用转给杨某5军。在装修龙某房屋过程中,因杨某5军他们装修公司生意不好,我跟龙某商量能不能找工程项目给杨某5和杨某5军做,龙某答应由我承接县住建局实施的平安小区配套项目工程,我就安排杨某5挂靠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这工程。在开始做平安小区配套项目工程时,龙某跟我讲他老弟龙某1也来参股,但实际龙某1没有参与投资和施工管理。2018年9月杨某5承包平安小区配套项目工程,合同价400多万元。2018年年底的一天,听龙某说欠银行10多万元“摇钱树”要催他还钱,我从银行取了20万元现金并用黑色塑料袋装好,在水岸星城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出口处,龙某在驾驶室坐着没有下车,看到我就摇下副驾驶的玻璃窗,当时他女朋友杨某1坐后排座位,我就在副驾驶窗户这边跟龙某讲了几句话,将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20万元钱放在他车副驾驶的座位上离开了。2019年8、9月,龙某讲他老弟龙某1在白市老家改猪圈和厕所需要点钱,我就联系杨某5准备10万元钱,杨某5取出现金拿给我后,在2019年9月一天,我联系龙某,在水岸星城与东方明珠之间路口,将用塑料袋装好的10万元放到他车上。2019年10月,龙某拿了邦洞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给我做,我安排杨某5和杨某5军共同做,算是弥补我帮龙某装修房子和送他的30万元。2018年春节的一天前,我为了感谢龙某,在水岸星城3栋一楼门面(现在的政务大厅)我拿了2件(共12瓶53度500ml的)普通飞天牌茅台酒送给龙某。

2.杨某5军证言:杨某3是我父亲,2017年我和几个朋友合伙到天柱开了一家北京易尚国际装修公司,2018年我和杨某5在天柱县共同承包平安小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9年我和杨某5在天柱县共同承包了邦洞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一标)。2018年下半年,经我父亲杨某3介绍,公司承接了龙某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室的住房基础装修,基础装修费是168000元,含公司利润5万元。我父亲要我们公司先装修,装修需要买材料的钱,先从我父亲杨某3那拿钱去付,后来我父亲专门安排从我父亲那某,去支付龙某那房子装修需要购买材料的费用和人工工资,除了基础装修外,龙某房屋的家具家电等,也是我父亲拿钱给我,由我去帮他付款或者购买的,这些家具家电等花费有393660元。龙某这套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的真实开支,共计支付了507000元,都是我父亲杨某3的钱。房屋装修时,龙某要求尽量选好,多数情况是我去店子里选材料购买的,有时是龙某看好了要我去店里付款,还有是我拿钱给龙某去买。这507000元,我父亲大部分通过银行转账和微信转账给我,也有拿现金给我,还有我拿我父亲银行卡到银行取的钱。根据手机微信转账记录,2018年5月至2018年10月,通过微信转账给我大约有13多万元,都是用来支付装修龙某房屋的钱。通过银行转账给我的有30多万元,还有拿几万元现金给我。反正我和杨某5列出来龙某屋屋装修付款清单上面的钱都是我父亲拿给我的。我当时也得问过我父亲杨某3为什么免费帮龙某装修房屋,我父亲讲,龙某是住建局的领导,他又提出要我父亲找人装修,我父亲不好推辞。2018年9月,房子装修期间,龙某一直没钱付我们,说要龙某1、我和杨某5找好做的项目,由龙某1分一半利润,我和杨某5分另一半利润,我父亲答应了龙某,后来龙某安排了平安小区基础建设项目给我们做,杨某5挂靠别人公司中标后实施工程建设。工程由杨某5和我父亲垫资,杨某5负责管理,龙某1没有投资管理,前期只到工地看了2、3次。在这个项目实施期间,2019年8、9月一天,我听杨某5讲,我父亲要杨某5准备好10万元,我父亲说这钱拿给龙某,杨某5从平安小区拨付的工程款中取了10万元拿给我父亲。

3.杨某5证言:2017年,我和杨某5军等人合伙开了北京易尚国际装修公司。2018年上半年,我姑父杨某3介绍龙某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室的复式楼给我们公司进行装修,其基装、购买的家具、家用电器等物品,龙某没有交钱,全是我姑父把钱拿给杨某5军来开支,装修完后算下来,公司赚有5万元,由杨某5军交到我们公司。2018年8月签的平安小区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是通过龙某照顾,由杨某3安排杨某5军和我做这工程,挂靠贵州省宏基建筑公司,其合同价是428万元,第二次拨工程进度款时,我姑父跟我讲龙某要10万元,我从其进度款取现金10万元,用黑色塑料袋装好在水岸星城姑父家交给姑父,这个项目完全是我和杨某5军在实施,龙某1没有参与管理、出资。2019年年底签的邦洞公租房基础配套设施项目是杨某3安排我和杨某5军来做,其合同价是430多万元,挂靠华业天成公司。

4.杨某1证言:水岸星城的房屋装修好后,我和龙某没有付过装修款给杨某3,因为龙某的工资卡一直在我这保管。杨某3为了讨好龙某,免费装修了我们水岸星城这套房屋。2018年冬天,龙某开车带我到水岸星城小区地下停车场的入出口时,杨某3将黑色塑料袋到我们车副驾驶位上就走了。我打开袋子看,都是人民币100元面额的现金,每扎1万元,后来龙某让我把杨某3拿的这钱放进蓝色文件袋去银行存,并交代分起存进几个卡内,我把这钱陆续存进了我的几张银行卡,具体记不清有多少金额。我亲眼所见龙某安排其弟龙某1到水岸星城家里搬走了3件茅台酒和几条香烟。

5.舒某证言:2017年,我和杨某5军、杨某5等人合伙在天柱开了一家易尚国际装修公司。2018年上半年,公司装修了龙某的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号房,基础装修包干16万多元,装修龙某房的装修费是杨某5军付给公司。

6.龙某1证言:2020年下半年的一天上午,我哥龙某叫我到他家把三件茅台酒拉回白市新舟老家,平时被我、我哥等人喝掉了,我哥也拿了两条白色和天下烟给我抽。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白市新舟老家实施改厕改圈,我哥在老屋门口从他拿的黑色手提包拿出4万元给我后,和杨某3开车离开了。拿钱就只有我哥我两个在,杨某3应该没有看到。

7.龙某2证言:龙某和龙某1是我儿子。我在中国建设银行办有一张银行卡,当时龙某说要买房,我就把卡拿给他了,卡里有两三万元钱,之后我没拿过钱给龙某。

8.秦某证言:2013年,我在天柱注册一家天柱县家居城合伙企业。2018年6至12月,杨某5军在我这定制了卧室衣柜、客厅酒柜、餐桌凳、餐边柜、消毒柜、抽油烟机、灶台大理石柜、客厅殴式皮沙发、茶几、电视柜、皮床、实木床等,金额共计131980元。江某、谭月琴、王**是我们侗乡家居城的业务员,罗铮和罗校是我们侗乡家居城的设计师。

9.江某证言:我于2017年到侗乡家居城上班,负责定制衣柜的销售。2018年,杨某5军在到我这儿定制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所有的全屋定制柜子,包括橱柜、衣柜、鞋柜、电视柜、客厅酒柜、卧室飘窗柜、餐桌凳、抽油烟机、大理石橱柜、吊柜、床等共计131980元。其中劳卡衣柜是我负责销售的品牌定制柜子,其他的家具是我带杨某5军和销售员王**、谭月琴对接。根据我的微信记录,我收了杨某5军34500元的销售款,当天我就微信转给老板娘杨某6。杨某5军叫我们把购买的家具送到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室。我的微信名叫“曾经的淡忘”、杨某6的微信名叫“再见只是陌生人”,杨某5军的微信名“JUN-”。罗铮和罗校是我们家居城的设计师。

10.杨某6证言:我是天柱县侗乡家居城出纳员,主要负责收钱,记账业务。2018年,杨某5军在我们家居城定制和购买过家具,这些货款是杨某5军通过刷卡、微信实际支付了共计131800元。

11.张某1证言:2017年12月,以我老公罗度良的名字注册成立天柱汉瑞楼梯店,主要定制房屋室内外楼梯扶手。2018年7月14日,杨某5军购买的楼梯楼梯共计价款8720元,优惠了20元,实收8700元,安装在天柱县。我的微信名是“汉瑞楼梯181××××3346张”,杨某5军于2018年7月14日转账了3000元定金,2018年12月27日通过微信支付了5700元。

12.徐某证言:我在天柱县门面开有一星阁门窗店,从事门玻璃窗定制及安装。杨某5军在我门市部订制了水岸星城二栋二单元2104户主的玻璃窗和一间阳光房,总金额是4万元。货款主要是杨某5军支付,其次是杨某5以及北京易尚国际装饰公司其他人员支付。

13.林某证言:2018年10月14日、2018年11月11日,杨某5军在我现代灯饰门市部通过微信支付方式采购了客厅大吊灯、过道灯、房间灯的灯具,共计12400元。

14.吴某1证言:2018年下半年,杨某5军和一个矮个子男人在怀化市红心美凯龙建材商场红星恒洁卫浴店购买了两个智能马桶,共计14000元。

15.陈某1证言:2018年,杨某5军和一个年轻人来我欧派木门门市部订购了房间门、厕所门、厨房门共12个门,共计16280元,并按杨某5军留给我的地址送到水岸星城二栋二单元2104室商住房安装。

16.杨某7证言:2018年下半年,杨某5军来我盼盼安全门店购买了一款2480元防盗门,并送到水岸星城二栋二单元21楼去安装。

17.杨某8证言:2017年,我开设一个盼盼硅澡泥门市部,专门从事建材销售以及房屋装修业务,2018年,我有在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室做过硅澡泥装饰,该房的内墙硅澡泥是我店卖的,其硅澡泥金额35000元。

18.黄某证言:北京易尚装饰公司的老板因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号房装修在我天柱县顺发王金店买过装修材料,共计12500元。

19.张某2证言:北京易尚装饰公司的杨某5军到我萨米特瓷砖经销门市部买过地板砖并送到水岸星城二栋二单元2104复式楼安装,这27000元瓷砖款是杨某5军支付我的。

20.龙某3证言:龙某是我父亲,我在上海财经大学上学期间的学费由我父亲负担,生活费由我母亲负担。2019年,我们学校有个短期到美国交流学习的项目,交流的费用和往返机票需要4万至5万元,我父亲给我转账了5万元到我工商银行帐上。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龙某供述:天柱县水岸星城二栋二单元2104室房屋是我和女朋友杨某1共同所有,2018年6月至10月,杨某3安排易尚房房屋装修公司杨某5军来帮我负责装修和垫资,基础装修包干价168000元,总计393660元。我和我家人都没有付过装修款给杨某5军及其家属、易尚房屋装修公司相关人员。杨某5军垫的钱是他父亲杨某3拿钱给他的,主要是在关于天柱县盘的处罚。杨某3想要我找点工程给杨某5、杨某5军做,2018年8月天柱县住建局有平安小区基础配套工程要公开招投标,我把这个项目的招投标代理公司联系人介绍给杨某3认识,杨某5和杨某5军二人合伙承接了这项目工程。2018年年底的一天,杨某3电话约我到天柱县地下停车场见面,当时是快下班了,我就开车去接了杨某1一起到水岸星城下下停车场见杨某3,杨某1坐车后排,在水岸星城地下停车场入口正转弯时看到杨某3提着一个黑色塑料袋正向我车走来,我把车停到杨某3旁边,按下副驾驶室的玻璃,杨某3就站在副驾驶室旁边跟我说:你经济也困难,这20万元钱你拿去用。然后就把手上的黑色塑料袋放在我车副驾驶室的位置上,他就离开了,我打开看,里面装有20万元,20扎,每扎1万元,面额都是100元的,当时杨某1坐我车上的,我把钱交给杨某1,我们去社学乡购电烤箱。杨某1将钱分开存进她的个人银行帐户上,我当时驾驶的车是杨某1名下的黑色凯美瑞汽车,车牌号是贵H×××××。杨某5做平安小区基础配套建设项目中,杨某3曾经向我提议让我弟龙某1与他们一起合伙做这个项目,但我弟龙某1没有参与他们,杨某3说也要分点利润给我,他们拨得工程款后,杨某3知道我欠有银行贷款,拿钱给我还贷款,而且这个项目招投标前,我曾经把招投标代理公司联系人介绍给杨某3,他是为了感谢我在这个项目上给予他的帮助才送钱给我的。2019年9月份的一天,我和杨某3说我自己也想把老家房子也改一下,你手头方便不。他问我要好多钱,我说借个四、五万元钱,他说可以。到了周未中午,我和杨某3开车一起老家房子如何改造厨房厕所,在这过程中,我回到车上打开杨某3放在我车扶手箱的黑色塑料袋看,里面装有10万元钱,都是100元面额,每扎1万元,共10扎,我拿了4万元给我弟龙某1,要他拿这钱去把厕所、猪圈搞好,我弟龙某1接过钱后,我和杨某3一起回天柱了。回家途中,我对杨某3说剩下这6万元,你拿回去,杨某3说你拿去用,当天我回家把6万元钱拿给杨某1。2017年冬天,快过年时,杨某3约我到水岸星城侧面靠体育馆(现天柱县政务中心大门口)见面,杨某3的车停在楼下,我开车到后,杨某3从他车上拿了两件茅台酒放在我车上,这两件茅台酒共12瓶,是普通的飞天茅台,每瓶500毫升的,53度。2018年冬天一天,杨某3想和我继续巩固关系,杨某3送来了一件茅台酒,是普通飞天茅台,一件6瓶,500毫升,53度。2020年7月我让我弟龙某1帮我把这3件茅台酒拿我到白市新舟老家用于接待应酬喝了。

(四)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实依法对天柱县进行现场勘验的情况。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收受工程老板欧某1贿赂共计50万元

1.收受欧某1贿赂40万元

欧某1(曾用名欧某某,小名欧老六)系贵州省天柱县

人,个体工程老板。龙某在担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期

间,欧某1先后在天柱县地方海事处承接了4个工程项目:

2012年10月承接白市电站天柱库区生活码头复建工程(第一批)、2013年4月承接白市电站天柱库区生活码头工程(第二批)、2014年3月承接托口水电站天柱库区渡口及生活码头工程、2015年1月承接托口水电站贵州库区瓮洞集镇新址场坪货运码头工程。龙某担任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欧某1先后在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接了2个工程项目:2018年4月欧某1与宋某合伙(以宋某名义)挂靠贵州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天柱县乡镇卫生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2018年11月欧某1挂靠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天柱县工业园区公租房一期工程配套基础设施资金调整建设项目(安居苑北区)。欧某1在实施上述项目过程中,其为和龙某搞好关系及得到龙某在工程项目上的帮助,先后送给龙某人民币共计40万元,其中:

2014年7月的一天,欧某1约龙某在天柱县国营林场附近马路边见面,欧某1在龙某车上送了现金16万元给龙某。

2014年10月的一天,欧某1约龙某在天柱县城街上见面,欧某1在龙某车上送了现金5万元给龙某。

2015年11月的一天,欧某1约龙某在天柱县上见面,欧某1在龙某车上送了现金15万元给龙某。

2016年3月的一天,欧某1约龙某在天柱县城街上见面,欧某1在龙某车上送了现金4万元给龙某。

2.以借款为名收受欧某1贿赂10万元

2018年7月的一天,龙某和欧某1等人吃饭时,龙某说其买房子还差十多万元钱,欧某1便主动答应出借10万元钱给龙某。之后欧某1约龙某在天柱县体育馆路边见面,欧某1在其车上将现金10万元交给龙某。龙某收下10万元钱后,将钱交给其女友杨某1存入银行,用于支付水岸星城2栋2单元2104室的购房款。龙某向欧某1借款10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未出具借条,且直至龙某被留置前,欧某1仍未要求龙某偿还该笔资金。2019年9月17日龙某女友杨某1账户内转存20万元定期存款,具有还钱的能力,却未偿还欧某1。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白市库区第一批生活码头、第二批生活码头、托口水电站天柱库区渡口及生活码头、瓮洞集镇货运码头复建工程款记账凭证:证实欧某1承接其建设工程及收付款情况。

2.天柱县工业园区公租房一期平安小区合同协议书、建筑工程承包管理协议书、天柱乡镇卫生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同协议书、情况说明、领据、银行转账凭证:证实欧某1与宋某承接其工程及收付款情况。

3.天柱县2015年邦洞镇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合同、邦洞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施工项目管理责任书、工业园区公租房一期工程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合同、项目管理责任书:证实欧某1以贵州华业天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承接其施工项目。

4.欧某1的车辆信息:证实证明欧某1名下有三辆机动车:一辆蓝色帕萨特,一辆灰色长城牌轻型栏板货车,一辆白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

5.银行账户流水明细:证实2012年以来欧某1、欧某某在天柱农村商业银行开户账户流水情况。

6.银行交易流水明细:2014年至2016年欧某1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柱支行62×××67账户交易流水情况。

(二)证人证言

1.欧某1证言:2013年4月,我结取县海事处实施白市电站库区第二批生活码头工程款的一天,拿了3万元钱送给龙某。2014年7月,我结取托口电站库区瓮洞渡口码头、生活码头第二笔工程款后的一天,我从银行取了20多万元现金,把其中16万元现金放到一个黑色的塑料袋装好,打电话给龙某约他到天柱国营林场附近的路边见面,并把装有16万元钱的塑料袋子递给了他。我结取托口电站库区瓮洞渡口、生活码头工程尾款后的一天,我从工程款中取了5万元现金,打电话给龙某约他见面并把这5万元钱拿给他。2015年下半年,我从银行取了大概20万元现金,我自己留了5万元,我打电话给龙某到凤城鉴江桥附近的路边见面,他把车停下后,我提着装15万元钱的袋子递给了他,他没推辞就把钱收下了。在我结得瓮洞货运码头工程尾款后的一天,我拿了4万元送给龙某。2018年7月份的一天,龙某我们在吃饭时,龙某讲他在买水岸星城的房子还差钱。我打电话约龙某到天柱体育馆附近路边见面,我开车先到,龙某来到后上了我的车,我主动把事先准备用黑色塑料袋装好的10万元现金拿给了龙某,龙某就说,10万元也可以,龙某把钱收下后就下车离开了。之后我也和龙某讲过我困难的事,但现在还没还我。

2.宋某证言:2018年我和欧某1共同实施了天柱县住建局的凤城联山、地湖、白市和坪地卫生院公租房配套设施建设工程项目。我们口头约定工程的盈亏由两共同分配和承担,工程是欧某1负责联系,由我垫钱与宏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承包合同。合同价是600多万元,该工程2018年6月份左右我们就进场施工,2019年上半年完工,目前我们到县住建局拨得了400多万元的工程款。

3.杨某1证言:我在贵州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信用社、邮政银行都开有账户,是用我的身份证开的,是存龙某拿给我的钱,其中有一张信用社卡是龙某在使用。我将龙某给我的钱存入我农业银行尾数为6179的账户有240000元,存入我建设银行尾数为6875的账户有172000元,存入我农商银行尾数为7053账户有67100元,存入我邮政银行尾数为3104账户有20000元,存入我在邮政银行尾数为7005账户有276000元,存入我邮政银行尾数为5247账户有40000元,以上账户合计是815100元。2014年我与龙某生活在一起后,我没有做过生意和从事其他投资,我们家庭资金就是龙某的工资收入,没有其他经济来源,除去开支,我们每月大约有1000元左右的结余。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龙某供述:2014年,欧某某承包县海事处托口电站天柱库区渡口码头、生活码头工程,工程合同价160多万,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欧某某第二次拨得这个工程的工程款后,打电话给我,约好到国有林场附近的马路边见面,欧某某开车来拿着一个塑料袋下车来到我车里,跟我说“工程款下来了,得了点利润,大家兄弟赚钱一起花,你拿点钱去用,工程我会做好的。”说完便将手里的塑料袋递给我,我接过袋子寒暄了几句,欧某某就下车走了,后面我打开看,塑料袋里装有16万元人民币。2014年7月21日,我把这16万元存入我父亲龙某某建行62×××22账户现金4万元,存入信用社26×××99账户现金4万元,存入杨某1信用社26×××99账户现金6万元,存入我本人的建行62×××88账户现金4万元,其中包括我自己的2万元,共计18万元。欧某某从我们海事处结得了托口电站库区渡口码头和生活码头工程尾款的一天,他又送了5万元给我。2014年10月20日,我把这5万元在龙某某建行62×××22账户存入现金4.5万元,留了5000元自己零用。2015年,欧某某承包实施县海事处的瓮洞镇货运码头建设工程,合同价是140多万元,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欧某某结得这个工程的第二笔款,大概70多万元,欧某某电话约我在鉴江桥靠河边的马路边见面,我开车去,到那时他已经到等我了,他上我车来,跟我说“工程快做完了,只有绿化没有做了,得了点利润,大家分享下。”然后他将一个黑色塑料袋拿给我,我们客套了几句后他就下车走了,我打开看有15万元钱。2015年11月5日,我开车带着杨某1把这15万元存进龙某某建行账户存入现金4.8万元,信用社账户存入现金4万元,杨某1信用社账户存入现金4万元,我本人信用社账户存入现金2万元,共14.8万元,我自己留了2000元零用。2016年上半年的一天,欧某某结得了瓮洞集镇货运码头建设工程尾款,他又送了4万元给我。2016年3月8日,我把这4万元存入龙某某建行1122账户存入现金3.5万元,留了5000元自己零用。2018年7月份的一天,我、欧某某、舒清秀等人吃饭时,闲聊中我提到买水岸星城的房子还差10多万元钱,因为舒清秀欠我15万元还没有还,我说这话其实是讲给舒清秀听的,但欧某某听后就对我说“既然当哥的有困难,我想办法帮你解决。”过了几天,欧某某打电话给我,约我到天柱体育馆旁的路边见面,我把车停好后上了欧某某的车,欧某某对我说“我现在也有点困难,先借10万元钱给你用起。”我说“可以,你有困难的话,那就先借这么多。”然后欧某某递给我一个装有10万元钱的黑色塑料袋,之后我们相互客套了几句,我就下车离开了。我把这10万元钱交给了杨某1拿去付水岸星城的房款。我没有打有借条或者收条给欧某某。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收受工程老板朱某贿赂10万元

朱某系湖南省攸县人,从事消防工程行业。2020年2月至3月,天柱县中程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程房地产公司”)在天柱县开发中心嘉园房开项目,准备将中心嘉园消防工程进行外包。龙某的老乡杨某2(天柱县白市镇人,从事工程建筑行业)有意承包中心嘉园消防工程,请龙某帮忙引荐,龙某便将其推荐给中程房地产公司董事长陈某2。杨某2与陈某2对接工程情况后,向陈某2报价1020万元(工程承包价)。在此过程中,工程老板朱某也在与陈某2对接该工程,朱某报价808万元。陈某2认为杨某2报价过高,有意将该工程发包给朱某。杨某2未能承接该工程,便将龙某1(龙某之弟)推荐给陈某2,龙某1向陈某2报价950万元。陈某2知道龙某1是龙某的弟弟,其担心若不将该工程发包给龙某1可能会得罪龙某导致工程被龙某为难,便提议朱某与龙某1合作一起承接该工程,朱某、龙某1同意了该提议。之后,朱某、龙某1二人协商合作内容,龙某1提议项目由朱某做,自己不参与投资和工程管理但要分40万元利润,朱某知道龙某1是龙某的弟弟,其为与龙某搞好关系、避免工程上被龙某为难,便答应了龙某1的要求。之后,朱某顺利承接到该工程。2020年4月的一天,朱某约龙某1到位于天柱县的陈某2办公室见面,朱某在该办公室将现金10万元拿给龙某1,并称剩余的30万元钱以后再给,龙某1收下10万元钱后离开。之后,龙某1将其未实际出资、未参与该工程管理但朱某答应分给其40万元利润且已实际分到10万元钱的情况告知龙某,征求龙某的意见,龙某清楚陈某2和朱某他们是想跟自己搞好关系,在项目上给予他们关照,拿给龙某1的钱实际是想送给自己的,便同意龙某1收下该10万元钱,让其拒绝剩余的30万元钱,并让龙某1将已收到的10万元用于投资种植百香果。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天柱县中心嘉园建设项目消防工程总承包合同及补充合同:证实天柱县中心嘉园建设项目消防工程的承包方是朱某的情况。

2.天柱县中心嘉园消防工程申请备案、审批及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黔东南州住建局、州消防支队《关于移交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的通知》:证实天柱县中程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将中心嘉园消防工程相关材料向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备案、审批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于2019年4月1日起正式由消防支队移交给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情况。

3.天柱县公安局户籍信息:证实龙某1及其户籍家庭成员信息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陈某2证言:2020年2、3月,我们中心嘉园楼盘启动后,正准备做消防工程,龙某跟我说“我有个做消防工程的朋友想做你们楼盘的消防工程,你考虑下。”我说“可以你让你朋友报价来。”一个姓杨的男子(杨某2)打电话与我联系,承接我们楼盘的消防工程他报价1000多万元,我觉得价格太高,就和他协商,他说最低要940多万元。做这个消防工程朱总(朱某)报价808万元,朱总和杨总的报价悬殊太大,我就没有同意给杨总做,杨总说这个价格不算高,龙某弟弟也做工程让我问问龙某的弟弟价格。我向杨总要了龙某弟弟的电话,我打电话给龙某弟弟说了我们中心嘉园消防工程的情况,并通过手机微信把消防设计图纸发给他,问他有没有做这个项目的意向,如果有意向就报价来,他说他有朋友能做消防工程。龙某的弟弟报价给我,但还是高于朱总的报价,我倾向于把消防工程拿给朱总做,但又怕得罪龙某,让朱总自己协调与龙某弟弟合作,至于他们具体是怎么协商的我不清楚。2020年3月,我们中心嘉园与朱总签订了外包消防工程合同。进场开始施工后,2020年5月份的一天,朱总与龙某弟在中心嘉园售楼部我的办公室商谈消防工程的利润分成,朱总要分一些利润给龙某弟弟,先拿10万元给龙某弟弟。龙某的弟弟拿了10万元离开我办公室,接着朱总也离开我办公室。

2.朱某证言:2020年,陈某2在天柱县成立了天柱县中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我向该公司承接了中心嘉园楼盘的消防工程项目,并与该公司陈某2签订了《消防工程总承包合同》。中心嘉园的消防工程项目是天柱县中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经过邀标,有几个公司来报价后,陈某2选择我来做这个项目。陈某2担心万一把消防工程给我做,可能会得罪天柱县住建局的龙局长。陈某3提议我邀请龙局长的弟弟一起做这个消防工程,这样就可以和龙局长搞好关系,我觉得他说的有道理,我就同意了。陈某3就让我和陈某2具体去对接这个事情,陈某2把龙局长弟弟手机号码给我,让我自己与对方联系,于是我打电话给龙局长的弟弟,我说“我是朱某,打算做天柱县中心嘉园的消防工程,房开公司老板同意我和你一起合作。”他说“可以合作,但是我这边要拿40万元的利润。”我就答应了,2020年4月的一天,我在天柱县陈某2的办公室拿了现金10万元人民币给龙局长的弟弟。

3.陈某3证言:我儿子陈某2在天柱县注册成立了“天柱县中程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中心嘉园”董事长,具体负责该楼盘的开发管理。我听我儿讲在天柱住建局办理建设许可过程中,龙某介绍一个杨姓男子来做消防,当时姓杨男子报价1050万,我儿子与龙某谈了一个月,最后谈到950万。我朋友小朱(朱某)一直跟我做消防工程做了10多年,他报价808万,他们报价相差太大,我决定我这个楼盘的消防工程拿给小朱来做,但我又担心龙某为难我儿子,消防进不了场影响我们楼盘工程的施工,会造成损失。然后我就给我儿子和小朱出了个主意,叫小朱与龙某的弟合伙来做,我就叫小朱打电话跟龙某的弟讲,他弟答应了,后来我听小朱说,他与龙某弟弟协商,要拿40万元利润给龙某的弟弟。后来小朱跟我讲他在2020年结得消防工程进度款后,拿了10万元钱给龙某的弟弟。

4.龙某1证言:2020年3月的一天,杨某2打电话给我,他说他想做中心嘉园消防工程,他报价1000多万元,但陈某2认为他报价过高,不同意给他做。杨某2说他把我推荐给陈某2,让我出面报价,如果陈某2把消防工程给我做的话,他就和我合伙,当时我也想找点事情做,我就同意了。过了几天,陈某2打电话给我问我想不想做中心嘉园消防工程,并通过微信将消防工程设计图纸发给了我,让我报价给他,后来过了一个星期左右,我向陈某2报价950万。我报价后,陈某2觉得我报价过高,就说“湖南有个朱总报价比你低,要不然就按朱总报的价,你和朱总二个人一起做。”我同意了,之后朱总就联系了我,我和朱总一起合作承接了该项目。2020年3、4月,朱总打电话给我,他说“中心嘉园楼盘的陈总同意我和你一起做中心嘉园消防工程,你之前搞过消防工程不?我们怎么合作比较好。”我说我说“我没得这方面经验,我也不懂管理。项目给你做,你分点利润给我就行了。这个项目总共能得多少利润?”他说“如果管理得好,能有一百万元左右的利润。”我说“我不参与投资和管理,我就少分点利润,分40万元给我就行了。”朱总就同意了。2020年4、5月,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朱总打电话约我到中山路中心嘉园售楼部二楼陈某2办公室见面,当时陈某2、朱总和我到这个办公室闲聊了下,朱总就说“你先拿10万元去,剩下的过后给你。”我接过钱没多久就离开了。我哥龙某不知道我向朱总要40万利润的具体细节,但后来在朱总拿10万元给我后,我把这事情告诉过我哥龙某,我说“做中心嘉园消防工程的朱总邀我一起做这个项目,他答应给我40万元利润,目前得了10万,等结了工程款后再给余下的30万元”。我哥龙某问我“你拿钱投资这个项目没有?”我说“我没有投资钱,他们也没要我参与管理。”我哥说“我晓得了,钱别乱用,你拿去搞百香果种植。”我知道这40万的利润是冲着我哥龙某来的,朱总同意分利润的目的是为了讨好我哥龙某,只是通过我的手来分利润。所以这个事情我要告诉我哥龙某,他同意我收钱我就收,如果他不同意我收钱我就把钱退回去,如果他要用钱我就拿钱给他。

5.杨某2证言:龙某当住建局任局长后,我和龙某说过天柱有消防、绿化等方面的工程做没有,后来龙某把中心嘉园老总陈某2的电话给我,我打陈某2的电话说“龙局长告诉我你的电话,我想来做些消防、绿化工程”,陈某2说有人报价了,叫我也来报个价,2020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2叫他的技术人员发了个楼盘的消防图纸给我的技术人员的QQ,我找了几个技术人员核算价格后,给陈某2的报价是1020万元,陈某2的技术员跟我说我的报价高了,我说少于950万元我就不做了。我和龙某没有利益分成约定,我和龙某说别人也是做,我来赚点钱,赚钱了大家吃饭手里都方便点。龙某和我说龙某1也可以做点事情,叫我就向陈某2推荐下龙某1,我就把龙某1的电话号码给了陈某2,他们后来联系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龙某供述:2019年5月,在陈某2通过竞拍取得天柱县体育馆东面旁的一块土地开发,名叫“中心嘉园”。2020年的一天,在我办公室与陈某2聊天中提到中心嘉园这个项目推进情况时,中心嘉园的消防工程,我推荐杨某2给陈某2,也把杨某2的电话告诉了陈某2。2020年5月左右的一天,在白市新舟老家中,我弟龙某1跟我说,中心嘉园陈某2邀他一起做消防工程项目,给了10万元利润款,待消防工程结束后再分30万元。我听杨某2讲过,杨某2与陈某2接洽后,因价格问题没有达成一致,之后杨某2就推荐了我弟龙某1给陈某2。如果我当时不同意收这笔钱,我弟是不会收的,得我同意后,我弟龙某1才是收下这笔钱。陈某2送钱给我弟其实是送给我,看在我是住建局局长,他们想与我搞好关系,并在以后的项目上能够得到我的关照和帮助。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四)收受姜某贿赂4万元

2012年8月,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向锦屏县清水江造船厂采购9艘渡船和7艘生产用船。2013年5月的一天,清水江造船厂法定代表人姜某在天柱县地方海事处结到最后一笔渡船、生产用船采购款后,为感谢龙某对该公司的关照、并为继续与龙某搞好关系,在天柱县送给龙某现金4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石洞镇柳寨渡改桥和水生植物打捞工程款、白市库区渡船及生活用船款财务记账凭证:证实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向锦屏县清水江造船厂采购渡船合同及收付款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姜某证言:2003年,我在锦屏县成立了锦屏县清水江造船厂,是该厂法人。2012年,天柱县海事处向我厂采购了渡船和生产用船。2013年4、5月,天柱县地方海事处把最后一笔货款结给我后,我从银行取出来拿了4万元给龙某。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龙某供述:2012年,我到县海事处任处长后,当时对白市电站天柱库区渡口码头渡船等进行复建,根据天柱县移民指挥部会议研究,渡口码头渡船等复建工程全部打包由县地方海事处实施,包括购置渡船和生产用船。我们海事处向锦屏县清水江造船厂采购9艘渡船和7艘生产用船。2012年8月,我们海事处与锦屏县清水江造船厂签订采购9艘渡船和7艘生产用船的采购合同,合同总价款是100多万元。2013年5月的一天,锦屏县清水江造船厂厂长姜某来到县海事处我办公室,姜某跟我说“龙处,船按照要求全部投放到指定渡口了,后续服务我们随喊随到,现在货款已经结清了,谢谢你的关照”,随后把一个装有4万元现金的塑料袋子放在我办公桌的抽屉里。他货款结完后可能是为了表示感谢才是送钱给我的。2013年5月24日,我把姜某送给我的4万元现金存入了我父亲龙某某的建行账户。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五)收受杨某9贿赂2万元

杨某9系龙某女朋友杨某1的哥哥。2014年11月,杨某9与杨某10等人合伙(以杨某10名义)向天柱县地方海事处承接白市水电站天柱库区水生植物应急打捞工程。2015年5月,杨某9等人结到工程款后,该项目的合伙人商量决定为感谢龙某的关照,由杨某9拿2万元送给龙某。

2015年5月的一天,杨某9将2万元送给杨某1,并告知杨某1该笔钱是感谢龙某在该项目上的关照。杨某1收下钱后告知龙某,龙某让杨某1自行支配该笔钱。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石洞镇柳寨渡改桥和水生植物打捞工程款账务记账凭证、白市库区渡船及生活用船款财务记账凭证:证实杨某10、杨某9承包白市电站库区水生植物应急打捞工程及收付款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杨某9证言:2013年,我从浙江省打工回来后,应聘县海事处协管员,我妹杨某1与当时县海事处处长龙某是男女朋友关系。2014年底,杨某10与县海事处签承包白市库区水生物打捞工程,合同承包价是90多万元,具体是我和他在负责管理。2015年4、5月,工程完工结账后,我们8个股东算账,每人平均分有3万多元,另外拿2万元钱准备送给龙某。2015年5月的一天下午,我来到天柱县城,我打电话给我妹杨某1在凤城环城路县交通局旁边与我见面,我把2万元现金拿给了她,并跟她说是我搞的打捞水白菜工程得到你们关照,拿这点钱给你们用,我妹没说什么把这2万元收下。2020年5月的一天,我到我妹家吃饭时,龙某跟我讲“你原来拿给你妹的2万元钱如果有人来问你,你就说没得拿给我们。”

2.杨某10证言:2014年,我与县海事处签订白市电站库区的水生植物打捞承包合同,合同承包价是是90多万元,我们共有8个股东。我和杨某9做这个工程时,杨某9提出要拿2万元给当时县地方海事处的处长龙某。我们算好账后,我把送给龙某的2万元拿给了杨某9。

3.杨某1证言:2015年,我哥杨某9在远口做打捞水生植物时,送了我2万元。2天后,我跟龙某讲这个事,龙某讲你就收下来用。2020年5月的一天,我哥杨某9来我水岸星城的家吃饭时,对这2万元龙某意思是要我哥不要去外面乱说,如果有人问起这事情,就说没有这回事。我哥得这工程是得到了龙某的关照,送2万元给龙某表示感谢。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龙某供述:2014年年底县地方海事处发包白市库区水生植物打捞工程,杨某10、杨某9等人合伙承包了第十标段,工程价款大概是90万元左右。2015年5月的一天,杨某10对我讲处长,我们的工程做完了,账也结得了,我们几个股东商量从赚得的利润中拿出2万元送个红包你,感谢你的关照。我当场就回绝了杨某10。有一天,在家中杨某1和我讲他哥杨某9送给他2万元,是他哥杨某9和杨某10他们一起做打捞水生植物工程送的红包,我对杨某1讲既然他们送来了,你就自己拿起用吧。2020年5月的一天,杨某9来我水岸星城家中吃饭,我和杨某9讲如果以后有人问起你送的这2万元钱的事情,你就讲没有给我们送过。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六)收受贿赂2万元

系个体工程老板。2013年2月,挂靠黔东

南州建总公司向天柱县地方海事处承接天柱县石洞镇柳寨人行吊桥建设工程。2015年8月,为感谢龙某在该项目上的关照,在天柱县送了2万元现金给龙某。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石洞镇柳寨渡改桥和水生植物打捞工程款账务记账凭证、白市库区渡船及生活用船款财务记账凭证:证实承包石洞镇柳寨渡改桥工程及收付款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证言:2013年,我以州建公司的名义与县地方海事处签订了石洞镇柳寨吊桥工程工程合同,合同金额111万。2015年8月3日,我从工程款中取出的现金拿2万元到龙某办公室把钱放到他办公桌上给他。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龙某供述:2013年初,县地方海事处实施石洞镇柳寨人行吊桥项目,以州建总公司报名竞标,承接了这工程项目,工程金额是100多万元。2015年下半年的一天,到县海事处我办公室,跟我讲“吊桥工程已做完,账也结得了,都是你们在现场协调和监管,你们也辛苦,拿点辛苦费给你们。”拿了2万元现金放到我办公桌就走了。2015年8月12日,我把这2万元存入父亲龙某某建行账户。这钱被我平时取出来用了,我与没有债权债务关系。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单位受贿

2012年期间,天柱县地方海事处(龙某时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天柱县地方海事处2011年11月为天柱县交通运输局所属正乡级财务独立的事业单位,2019年4月整合组建成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管理的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以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统一开展执法,不再保留天柱县地方海事处)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元,用于单位开支和发放单位职工奖金、福利等。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某时任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7万元,用于单位开支等。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2年期间,天柱县地方海事处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25万元(龙某时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情节严重。蒋某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退休职工,退休后从事建筑行业。2012年6月,在龙某担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期间,天柱县移民指挥部将白市电站库区渡口码头、生活码头及渡船复建项目交由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实施,其中需复建37对乡镇渡口码头,县级财政匹配资金为6万元/对,共计222万元。天柱县地方海事处认为该资金不足以复建渡口码头,经与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协调,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将该37对乡镇渡口码头委托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实施,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将县级财政匹配的222万元资金拨付给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不足的资金由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解决。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将白市电站库区7对渡口码头连同三板溪电站库区码头建设工程一起发包给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港航分公司(以下简称“港航分公司”)实施建设。2012年9月,蒋某向港航分公司承接了白市电站库区7对渡口码头建设工程。在白市电站库区7对渡口码头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天柱县地方海事处需同步实施白市电站库区生活码头及渡船复建项目,但县级财政匹配资金不足,龙某打算向省、州相关部门协调项目,但天柱县地方海事处没有经费用于协调关系跑项目。龙某便把经费困难告诉了时任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处长杨某,杨某答应帮助想办法协调资金给天柱县地方海事处。2012年年底的一天,杨某电话通知龙某到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杨某的办公室,通过杨某的协调,蒋某当面答应赞助天柱县地方海事处25万元。随后,龙某让杨某4(时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工作人员)将杨某4个人建设银行账号提供给蒋某,用于接收蒋某赞助的25万元。2013年1月,蒋某向港航分公司借支白市电站库区7对渡口码头工程款25万元,港航分公司将25万元工程款转入蒋某建设银行账户后,当天蒋某将25万元钱转入杨某4建设银行账户。杨某4将收到25万元的情况向龙某汇报后,龙某召集单位干部开会对该笔资金使用进行讨论,之后龙某安排杨某4从中取出15万元现金给自己用于向省、州海事和航务部门领导拜年送礼品礼金,安排杨某4将剩余10万元分别转账5万元到吴某2(时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会计)、转账5万元到杨某11(时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副处长)银行账户,后从吴某2、杨某11账户取出6万元用于造册发放天柱县地方海事处12名干部职工福利,取出4万元用于支付天柱县地方海事处的相关接待费用。2020年6月29日龙某等12人每人退缴5000元,共计6万元交到天柱县纪委监委,存入天柱县财政局专户,2021年6月9日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将其违法所得的19万元交到天柱县纪委监委,存入天柱县财政局专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统一票据:证实2020年6月29日龙某等12人每人退缴5000元,共计6万元交到县纪委(监委)进入县财政,2021年6月9日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将其违法所得的19万元交到县纪委监委进入县财政的情况。

2.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①2012年6月6日,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将天柱县白市库区37对渡口码头工程委托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组织施工,并签订贵州省水运工程建设委托协议;②2012年6月5日,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就天柱县白市库区渡口及生活码头建设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并形成会议纪要。③天柱县地方海事处专款支出渡口码头工程资金共计222万元。

3.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①贵州中凯交通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港航分公司提供的明细账情况。②2012年9月26日,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与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双方就2012年黔东南州渡口码头建设工程签订贵州省水运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书。③2012年9月30日,港航分公司将天柱县、锦屏县、剑河县37对渡口码头工程建设任务交给蒋某实施,并签订贵州省水运工程建设劳务合同。

4.查询金融财产通知书、银行交易流水:证实2013年1月25日,蒋某转账25万元到杨某4建设银行卡;2013年1月27日,杨某4通过ATM转账5万元到吴某2建设银行;2013年1月28日,杨某4通过ATM转账5万元到杨某11建设银行卡。

5.天府办发[2011]168号、天人常发[2020]11号、天移指办通[2012]23号文件:证实2011年,保留天柱县地方海事处,改为县交通运输局所属正乡级财务独立的事业单位;2020年10月23日,县第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通过,免去龙某同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杨长泽同志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白市水电站天柱库区渡口码头等复建工程交由海事部门实施的情况。

6.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出具杨某任职文件:证实杨某于2008年12月任黔东南州航务管理处处长,2018年5月任黔东南州交通运输局副调研员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蒋某证言:2012年9月30日,我与港航分公司签订天柱县、锦屏县、剑河县渡口码头工程合同,总价300多万元,按照其要求完成施工并通过了验收和审计。我记得有一天杨某处长跟我讲,你现在到天柱做工程,给天柱海事处赞助些办公经费,龙某也跟我讲,他们经费比较紧张,要求我帮忙给点办公经费,并答应以后天柱海事处工程拿给我做,我考虑到我现在做州航务处的工程,以后还有可能到天柱找龙某帮忙做天柱海事处的工程,所以答应给天柱海事处赞助25万元。2013年1月25日,我向港航分公司借预付工程款25万元并出示了一张《借条》,我借到这笔钱后,当天转给了杨某4的建行账号,这笔钱后来抵扣了我这个项目的工程款,这也是我赞助转给天柱县海事处的25万元。

2.杨某4证言:承包白市库区渡口码头的工程老板蒋某转到账户的25万元我只知道是龙某处长到要来的,具体他是怎么向蒋某要来的我不清楚。2018年县纪委监委调查县海事处有关问题时,我与龙某和杨某11一起到凯里找过蒋某,龙某提出这25万元要蒋某说是我帮蒋某取的现金,杨某11我两个当时也同意。我们来到凯里后,龙某事先已联系好蒋某,龙某电话喊蒋某来到我们停车的地方拉到一边讲,龙某和蒋某谈了10多分钟后我们开车回天柱。在回天柱的路上,龙某说已跟蒋某讲好了,以后问这25万元的事,我们说是帮蒋某取现金来付民工工资。我和龙某、杨某11到凯里找蒋某的目的是要蒋某帮忙讲假话,以逃避这25万元的违纪违法行为。我分得的这5000元交给了吴某2,她把我们12个人分得的共6万元已经交到了县纪委监委。

3.杨某11证言:当时我是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副处长,主要负责安全生产的工作。2013年1月28日,杨某4有转帐5万元到我的建行卡6217007150000358184,用于单位发放职工年终福利。当时我们县白市库区淹没了各乡镇的渡口码头,县移民局进行补偿修复,县移民局给每个码头补偿6万元,不足的由州航务处弥补和实施码头的修建。州航处赞助我们县地方海事处25万元,打入我们县海事处的出纳杨某4账户上,这笔钱龙某招集我们全体干部职工开会,6万元钱用于发给12名职工每人发5000元的福利,4万元用于结单位超标准的烟、酒和招待费,剩余15万元由龙某拿去省州拜年和跑项目。

4.吴某2证言:我在天柱县海事处主要负责单位会计工作。2013年1月27日,杨某4转给我中国建设银行62×××60账号5万元,用于单位烟酒、土特产接待,到州航务处跑关系,龙某处长说要我们统一口径,不要乱说。杨某4还转了5万给杨某11,用于发给单位职工的福利,每人5000元,我也得了5000元。会上龙某说州里面实施渡口码头项目,县海事处的干部职工也下去帮忙协调、现场管理,返点辛苦费给大家,所以这笔钱没有进单位账户。当时白市电站淹没了各乡镇库区渡口码头,需要重新修建37道渡口码头,项目资金共计222万元,但匹配资金不能完成渡口码头的建设,县海事处与州航务处协调,将这笔钱拨到州航务,由州航务处作为业主单位对这37对码头渡口进行修建,生活码头是我们海事处修建从坌处到白市的库区两岸共实施了93个。2018年,纪委到我们单位查账时,龙某有打电话给我,讲是帮杨某4取钱,并要我不要乱说。

5.龙某4证言:2008年9月至今任海事处办公室主任,负责接收文件、通知开会、会议记录等日常工作。2013年1-2月海事处职工得过一次福利,我得的钱是吴某2递给我的,具体金额我记不清了,当时没造册签字。2013年、2014年过年过节,有时处里面也会给职工发点过节福利。2013年1月14日,我参加了会议并记录,会议是龙某处长主持,其会议主要内容是研究年终福利和给相关领导送礼等情况。

6.吴某3证言:我2004年1月开始到天柱县海事处上班,2010年4月至2012年4月期间任远口政府挂职镇长助理,2012年以来海事处有没有向施工方提取管理费我不清楚。2013年1月14日,我参加了会议,这次会议是龙某处长主持,会上研究年终福利和给相关领导送礼等事项,但具体情况我记不清了。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龙某供述:我在海事处渡口码头总共建设了37对,生活码头93个,渡船37艘,生活码头是我们海事处自己建设的,渡口码头我们委托州航务处进行实施建设,因为州航务处可以申请到项目资金,请示县政府同意就委托州航务处实施,当时移民局拨给我们每个渡口码头资金是6万元,州航务处申请到6万元的资金,实际每套码头渡口建设资金是12万,由州航务处作为业主与中标方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我们海事处没有参与监管,我们到白市库区有蒋某。生活码头是通过竞争性谈判进行邀标,每个码头2万元,共建设了92个,有两个承包人进行承包,其中一个承包人叫欧老六,另一个人姓吴。白市电子库区渡口码头是州航务处验收的,我参加过验收,这些渡马码头都通过验收了。蒋某是我们海事处的退休职工,我们海事处得通过州航务处的杨某处长帮忙,得到蒋某赞助25万元的经费。我到县海事处任处长后,由于办公经费紧张,海事处工作难以开展,我就跟州航务处杨某处长汇报,他答应跟我们想办法协调些资金来跑项目。2012年底,杨某电话通知我说“给你们协调的资金已经协调好了,你们上来拨钱”。接到杨某的通知后,我就带着我们单位办公室的杨某4和财务人员吴某2一起到州航务处找杨某,在杨某办公室,杨某告诉我说与蒋某这边协调了25万元的赞助费,让我们与蒋某联系,并嘱咐这笔钱不要入单位的账。按照杨某的安排,我向蒋某提供了我单位办公室负责人杨某4的私人银行账户,蒋某将25万钱打入了杨某4的私人银行账户。在这笔钱到账后,我们召开了一个干部会议对这笔25万元钱的使用进行研究,决定拿15万元钱用于到省、州跑项目和拜年,拿6万元钱作为12名干部的年终奖励,每人5000元(2020年6月份已作为违纪资金上交县纪委),拿4万钱用于支付接待产生的费用。这些钱一是到州航务处和海事局拜年送红包用了大约3万元,并拿了5万元钱和2枚总价值3万多元的金戒指给杨某,要他帮忙到省里找项目。二是购买了一些茶油等土特产到州里、省里拜年,大约花了4万元。2018年,我和杨某11、杨某4到凯里找过蒋某,大家都对蒋某说不要把送25万给海事处的事情说出来,如果有人调查,就说是杨某4和蒋某的私人行为,是杨某4帮蒋某取钱,与县海事处和领导没有关系,去找他是怕影响单位干部和州里面的领导,杨某答应给我们钱的时候,说过这笔钱不要进单位账户,要我们自行处理好,后来这笔钱的开支也不符合规定,主要用来跑项目送礼、买特产、所以没有进入海事处的单位账户,有一些接待的票据,我记得单位在家的干部职工到我办公室,我们核对了一下,当场就销毁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2018年至2019年期间,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龙某时任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2.7万元。

王某系湖南省涟源市人,个体工程老板。2018年10月,在龙某担任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王某挂靠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接天柱县住

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天柱县职校教职工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2018年12月的一天,在天柱县,财务人员龙某5向龙某等局领导汇报该单位有一些超标接待、购买烟酒等账务无法报销,龙某便讲到时候喊工程老板处理下,之后为找钱支付这些账务,龙某便向工程老板王某提出请其帮忙拿钱结账,王某答应帮忙并在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将6万元现金交给了龙某5。2019年10月的一天,龙某5向龙某等局领导汇报该单位有一些超标接待、购买烟酒等账务无法报销,龙某的意思也是找工程老板处理,之后龙某便再次要求王某帮忙拿钱来结账,王某答应帮忙并在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将6.7万元现金交给龙某5。龙某5收到王某送来现金共计12.7万元后,将其中9.75万元用于支付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超标接待、购买烟酒等账务,剩余2.95万元由龙某5保管,2020年9月9日龙某5将该2.95万元交到天柱县纪委监委,存入天柱县财政局专户,2021年6月4日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其违法所得的9.75万元交到天柱县纪委监委,存入天柱县财政局专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一)书证

1.龙某5向县纪委出具的说明、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证实2018年12月和2019年10月,龙某局长安排王某拿了12.7万元用于单位接待、协调工作等开支后,龙某5已把剩余的2.95万元交到县纪委监委进入县财政,2021年6月4日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其违法所得的9.75万元交到县纪委监委进入县财政的情况。

2.开支的明细记录、票据:证实王某拿12.7万元给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用于不能报销的接待和协调工作等费用开支,剩余2.95万元的情况。

3.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工期质量保证书:证实2018年7月6日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某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内部承包协议书,王某挂靠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承建了天柱县职校教职工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情况。

4.职中教职工公租房基础配套设施工程款财务记账凭证:证实天柱县职校教职工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实施完毕,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支付工程款的情况。

(二)证人证言

1.王某证言:2018年天柱县住建局在黔东南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天柱县职校公租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进行招标,经招投标,该工程项目由贵州宸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标,贵州宸力建设公司与天柱县住建局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合同金额是1321万元,我又与贵州宸力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了内包合同,我按工程结算价的2%交管理费给宸力公司,由我具体负责实施这个工程项目。该工程2019年下半年已完工,还没有完工验收结算,至目前县住建局已支付宸力公司工程款900多万元,宸力公司扣除管理费和税费后就把工程款转给了我。2018年年底的一天,当时我还在实施天柱县职校公租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天柱县住建局局长龙某打电话给我说他们住建局有一些财务账处理不下,要求我拿点钱给他们单位去处理这些账,并让我与他们单位财务龙某5对接。后来我到天柱县住建局龙某5的办公室,拿出事先准备好的6万元现金交给龙某5,并跟龙某5讲:“是龙局长(龙某)叫我交给你的”,龙某5没讲什么就收下了,当时龙某5把这6万元现金收下之后就拿了一沓餐饮底单和用铅笔写的一张餐饮费用清单交给我,这些票据后来被我甩丢了。另外,在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龙某打电话给我说他们单位还有一些接待费没办法处理,要求我再拿点钱给他们单位去处理,他仍然要求我与他们单位财务龙某5对接。后来我又到龙某5的办公室找到龙某5,并拿出事先准备好的6.7万元现金跟她说:“龙局长(龙某)让我来的,他要我把这钱交给你”,龙某5没说就收下了,她当时本来想把一沓餐饮底单拿给我,我说我拿去也没用,就没收她给我的餐饮底单。我两次拿给县住建局12.7万元是龙某打电话跟我要的,不是我主动给他们的。因为当时我正在做县住建局实施的天柱县职校公租房基础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龙某向我开口跟他们单位要钱处理一些费用开支,为了和龙某以及住建局相关领导搞好关系,并且想要他们能及时付给我工程款,我就答应了。龙某先后两次打电话给我的时候他都说要我拿多少钱给他们单位去处理单位开支费用,他第一次打电话给我就明确说要我拿6万元钱给他们单位去处理,他第二次打电话给我也明确说要我拿6.7万元给他们单位。我送给天柱县住建局的12.7万元钱,他们没有退还给我。

2.欧某2证言:龙某任县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县住建局班子成员有我、龙某、陈某4、杨绍基、姜继腾、杨天恩、宋涛和吴运兴等,王某实施的项目有县职中公租房配套基础设施项目,至于王某在县住建局还有没有实施其他项目、王某是否与县住建局其他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的行为、县住建局是否存在接待超标的情况我不清楚,接待方面的工作属于财务负责,我不具体分管财务工作。

3.陈某4证言:证实龙某在县住建局任局长期间,班子成员有我、欧某2、杨绍基,姜继腾、杨天恩、宋涛和吴运兴等。王某在县住建局做有2、3个工程,其中一个是职中门口的基础配套设施项目(广场和厕所)。2020年8月,龙某局长被组织调查后,王某得多次来县住建局的财务室,然后我就问财务人员龙某5:王某是来做什么?龙某5回答我:王某来问龙某的情况,以前龙某得叫王某处理一些单位的接待费。2018年,当时有我、龙某、龙某5在办公室,龙某5就对龙某局长讲:单位有些接待费难以报账。龙某就讲:到时候我喊工程老板处理下就可以了。后来龙某出事后我听龙某5讲,是王某拿钱给她处理了我们住建局一些难以到国库报销的接待费等开支账。王某拿了多少钱给县住建局处理账务具体数字我不清楚,在今年龙某出事后不久的一天,龙某5得和我讲过,她说王某拿了两次钱给我们单位,结账后还剩得有2万多元。因为拿钱时都是龙某局长喊王某直接和财务对接的,没有通过我。王某在县住建局做得有工程,局长龙某喊他拿钱来处理单位一些费用开支账,他就拿来了。这些费用开支因为不符合规定报,但为了工作,单位又不得不开支,即使拿去国库中心也报不到账,所以才不拿去国库中心报账。目前王某拿给县住建局的钱还剩有2万多元放在财务上,已经清退到县纪委。

4.龙某5证言:证实2014年4月至今龙某5在天柱县住建局工作,主要从事财务工作。2018年12月的一天,由于我们单位接待方面账不知如何处理,我向龙某、陈某4局长汇报,龙某、陈某4局长说安排工程老板王某来处理下,汇报过后没多久,王某打我电话并来到我办公室,拿了6万元给我,当时我把这笔钱拿付账后,我将付账的票据交给了王某。2019年10月的一天,我们单位接待费用和处理上下级关系所花的费用(送的茶叶和茶油等)无法报销,我向龙某、陈某4局长汇报后,其意思是让王某帮解决。龙某局长就打电话叫王某到局里来告诉王某我们有6.7万的票据处理不了,麻烦他处理下。过一二天,王某将6.7万元现金交给我,我就问王某要不要这些票据,王某看了一下票据回答我不要,我就没有把票据交给王某。我得钱后,2019年10月9日、10日将钱全部支付出去,龙某、陈某4局长对我说:钱已经结清了,那些票据不要保存了。目前,还剩29500元放到局财务保险柜。

(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龙某供述:2018年底的一天,天柱县住建局财务人员龙某5向我汇报,说我们单位有一些接待的账不知道如何处理,现在很多老板来要账,我告诉龙某5说找个工程老板来赞助下,到时我喊老板直接与你联系。之后碰到王某当面说了下我们住建局有些账处理不下,让他帮下忙,王某同意后,我就让他直接联系龙某5,具体情节我不清楚,没多久处理完这些账后,龙某5得与我提过王某拿来6万元钱,是龙某5在对接和经办的,龙某5应该非常清楚。2019年底的一天,接待上级和向上级相关部门协调关系送的土特产而产生无法报销的账,龙某5向我汇报说这些账无法拿来单位报,之后我打电话给王某,要王某帮助解决下,王某当时也是答应了,之后也是王某直接与龙某5对接的,后来听龙某5讲王某也是拿了6万多元钱来给我们处理账务。王某具体拿了多少钱给我们住建局处理账务我不清楚,因为都是龙某5与羽对接,我是估计每次拿了6万多元钱,一共拿了两次,共计12万多元钱,具体数额以龙某5和王某讲的为准。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查明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担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处长、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8.924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受贿罪。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地方海事处2011年11月为天柱县交通运输局所属正乡级财务独立的事业单位,2019年4月整合组建成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管理的财政全额预算管理副科级公益类事业单位,以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的名义统一开展执法,不再保留天柱县地方海事处)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5万元,用于单位开支和发放单位职工奖金、福利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国家行政机关,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2.7万元,用于单位开支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单位受贿罪;被告人龙某时任天柱县地方海事处、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人,系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亦构成单位受贿罪,应数罪并罚。天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龙某犯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局运输局犯单位受贿罪,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犯单位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龙某的辩护人杨敏辩称“被告人龙某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的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的辩护人潘盛茂辩称“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具有自首情节”的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单位犯罪案件中,单位集体决定或者单位负责人决定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或者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交代单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单位自首。单位自首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未自动投案,但如实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视为自首”,根据审理查明,天柱县纪委监委在案发前已掌握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被告人龙某涉嫌单位受贿的相关线索前提下,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被告人龙某均不具有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后才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不应以自首论,故该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其辩称“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自愿认罪认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辩护人袁再芳辩称“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坦白情节和自愿认罪认罚”的理由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受贿和单位受贿的犯罪事实,对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被告人龙某应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被告人龙某在案发后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被告人龙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被告人龙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38.9248万元、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万元、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7万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对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为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保障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及被告单位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龙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总和刑期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留置、羁押的,留置、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2月19日止。)

二、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犯单位受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龙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三十八万九千二百四十八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五、被告单位天柱县交通运输局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五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单位天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二万七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远雄

审 判 员  杨仁泉

人民陪审员  罗国军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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