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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124刑初390号危险驾驶罪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12-31 阅读次数:

案  由    危险驾驶    

案  号    (2021)皖1124刑初390号    

全椒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刑诉〔2021〕3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在驾驶证被扣留期间,酒后驾驶皖M×××××小型轿车,行驶至全椒县老制药厂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

案发后,经提取血样送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检验,被告人夏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l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被告人夏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夏某某具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接处警情况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系统查询单、情况说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行政处罚决定书、酒精呼气单及照片、血样提取登记表、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及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等证据。

被告人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于2020年5月26日被全椒县**局罚款205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其因实施违法记分12分仍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于2021年11月11日被全椒县**局行政罚款4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夏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被行政处罚、违法记分12分仍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期间仍驾驶机动车,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并愿意接受处罚,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因本案中的违法行为被全椒县**局行政罚款500元,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应予折抵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陈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贲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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