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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合肥市地震局应急救援装备管理办法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4-10-31 阅读次数:

发文机关合肥市地震局

发文日期2011年11月10日

时效性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合震〔2011〕56号

施行日期2011年11月10日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机关各处室、市地震监测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应急救援装备管理,经局领导同意,现将《合肥市地震局应急救援装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合肥市地震局应急救援装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的管理,明确职责,规范应急救援装备的采购、使用﹑维护、维修管理,充分发挥应急救援装备的使用效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装备,是指合肥市地震局通过政府采购购置、年度预算安排采购、特殊情况下采购的救援装备,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救援、救灾物资的总称。


第三条 装备器材管理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地震应急救援工作,遵循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平震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装备各使用和管理部门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应急救援装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 装备的补充、更新、维修和保养等经费纳入合肥市地震局预算管理,依法实行财务和审计监督。


第二章 机构与管理

第六条 科技监测处负责装备采购计划、验收、移交及日常管理。办公室负责固定资产的登记。


第七条 科技监测处负责装备的统一调度、调配和报废处理;负责提出装备采购方案;负责对救援装备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科技监测处要指定专人作为装备库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 办公室负责应急车辆的维护工作。须指定专人每月定期测试状况,填写设备日常保养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科技监测处负责其他应急装备的维护工作。须指定专人每月定期测试通讯设备状况,填写设备日常检查保养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条 装备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装备保管和使用制度,确保装备的安全、有效、合理使用。


第十一条 装备使用部门应当设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在科技监测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所配备装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装备库管理

第十二条 科技监测处具体负责局装备库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由局科技监测处提出装备库建设方案,经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科技监测处具体负责入出库登记工作。装备库管理员要认真履行装备库管理职责,切实执行AB岗制度,保证装备库的安全有序运作。


第十五条 入库管理办法:

(一)新购置的装备器材须经验收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装备库管理员依据验收清单上所列的装备名称、参数、数量等进行核对、清点,经验收合格,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入库。

(二)入库装备须填写入库单,由仓库管理员认真核对,装备库管理员须将入库装备按分类要求摆放,建立应急装备入出库制度,做到清点无误,登记详细,凭证齐全。

(三)所有入库装备要分类编码,摆放有序,标识清晰。


第十六条 出库管理办法:

(一)救援装备的领用必需符合审批手续,签字齐全。领用单需写明用途并注明归还日期,使用完后及时办理归还手续。批量装备和大型装备的使用必须报分管局领导批准;其他装备的使用必须报科技监测处批准。

(二)领用人必须同装备库管理员办理交接手续,当面点交清楚,并在领用单上签字。由装备库管理员按领用单逐项发放申领物品,并及时办理账册变更或核减登记。

(三)领用人承担装备在使用期间的维护保管责任,不得随意将装备拆散使用或挪作他用,装备器材在使用期间有损坏,丢失情况的,领用人应书面说明原因,装备管理部门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局领导审定。

(四)消耗性材料的使用由领用人办理装备归还手续时写明消耗情况,报装备库管理员审查并提出意见,经责任处室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账册变更或核减登记。


第十七条 管理员要定期对装备库物资器材进行盘点,盘点过程中发现损耗情况要查明原因并上报处理。同时要记录装备及其配件消耗情况,并提出更新、补充计划。


第四章 装备保管、维护、维修与检查

第十八条 装备库必须具备防火、防盗、防腐、防潮、通风等基础设施,确保装备器材的安全。仓库建设要做到便于存放、便于出动,保障装备紧急出动的需要。装备库管理员要保持高度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第十九条 装备使用责任单位要依照使用规范,对充电电池等定期充电,按时对装备进行试机使用和润滑保养,应急通讯设备应按时充值。各使用部门每季度对应急救援装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装备处于正常运转状态。


第二十条 装备维修实行定额和专项相结合的管理制度。日常小型装备和配件的维修实行定额管理,装备库管理部门在局预算定额的指导下负责做好有关装备维护维修工作。大型装备和超预算的装备维修实行一事一报专项审批制度,由装备使用责任单位提出维修申请,由局装备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各装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装备维护维修制度,优化报修流程,及时排除装备故障。


第二十一条 科技监测处每半年对装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检查结果和处理意见报局领导审定。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二条 在装备管理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人员和部门,由局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中,为确保装备时刻处于完好状态,制度健全,优质服务,作出突出成绩的;

(二)在训练和救援过程中,保障有力,发挥装备最大效益的;

(三)做出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装备管理和使用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一)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或严重损失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维护,造成救援装备性能严重下降的;

(三)违章操作,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损失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调用救援装备器材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处置救援装备器材的;

(六)不按规定期限归还救援装备器材的;

(七)私自将救援装备器材挪作他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社会捐赠或赞助的救援装备器材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技监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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