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全额退赔)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6-24 阅读次数: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李井方,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1910079534,联系电话:15056572149;
苏义飞,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01200810902970,联系电话:15855187095。
被申请犯罪嫌疑人:S某某,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4xxxxxxxxxxxxx,因涉嫌诈骗罪被某某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某某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S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S某某近亲属委托,指派申请人苏义飞、李井方律师作为S某某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人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S某某。根据S某某的陈述,申请人认为其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一、S某某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为了弥补自己的过错,其愿意积极全额赔偿被害人的钱款,其家属也愿意帮助S某某对被害人进行全额赔偿,以化解社会矛盾
二、根据S某某涉嫌的罪名和事实,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然而通过对S某某归案前后的行为以及本案的性质分析,S某某不存在上述五种社会危险性:
第一,S某某涉嫌的诈骗罪系非暴力性质的犯罪,其不具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人身危险性较小;
第二,根据S某某本人的陈述判断,犯罪嫌疑人S某某到案后,对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态度良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本案的言辞证据以及相关证据都已收集在卷,主要涉案事实已经查清,重要证据已经收集、固定。故而S某某不存在“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现实危险性;
第三,S某某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愿意积极的对被害人进行全额赔偿,其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四,S某某有稳定的家庭,现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且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至发生逃跑危险,不影响案件的侦查和审理。
因此,根据犯罪嫌疑人S某某涉嫌的罪名和事实,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
三、S某某的家属愿提供保证人或依法交纳保证金,保证S某某随传随到、积极配合侦查机关侦办本案,不妨碍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
由于本案尚在侦查阶段,辩护人无法看到案卷材料,并不全面了解案情。以上事实主要来源于S某某的陈述进行的分析判断。如果S某某的陈述属实,那么S某某因本身不具有社会危险性,S某某符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恳请公安机关同意以上申请。
此致
某某市公安局金安分局
申请人:
日期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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