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对C某涉嫌诈骗一案不批捕的意见书范本(诈骗罪)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6-23 阅读次数:
建议对C某涉嫌诈骗一案不批捕的意见书
尊敬的检察官: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C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苏义飞、金子建担任其涉嫌诈骗一案的辩护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八条之规定,申请贵院审查逮捕时,听取C某当面陈述,并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经会见,听取C某的供述与辩解,结合本案目前的实际情况,辩护人认为C某符合不予逮捕的法定条件,恳请检察机关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理由如下:
一、C某案属于婚恋纠纷,不宜定性为诈骗罪
(一)两人关系源于W某刻意隐瞒婚姻状况,诱导C某产生婚姻期待,进而开启一场本可避免的错误关系与漫长纠葛
据C某陈述,双方关系始于2022年一场由朋友引荐的饭局。此后,W某主动对C某展开了热烈追求。然而,这段关系的基石建立在W某精心编织的谎言之上——他刻意、彻底地隐瞒了自己已婚并育有孩子的关键事实。 正是这一至关重要的欺骗行为,使得C某误以为W某是可供发展婚恋关系的单身对象,进而对其追求产生了回应。彼时,28岁的C某正承受着来自家庭的催婚压力,在W某物质投入与情感攻势下,基于对双方最终缔结婚姻的合理期待,最终接受了W某的追求,由此不幸开启了一场本可避免的错误关系与漫长纠葛。
2023年,C某逐渐发现有女人常常联系W某,最初以为是W某找的其他女友,遂与其争吵。后来,发现该女人竟为W某妻子,其精心塑造的未婚单身形象完全是谎言,C某自知受骗,陷入崩溃,难以接受。两人的关系由此进入混乱期,C某最初要求分手,W某一边支付所谓“分手费”试图安抚,另一边又软硬兼施地胁迫其维持关系。此后,C某转而要求W某离婚,W某表面上答应,甚至在2023年10月1日左右,在友人张梦琳见证下致电妻子提出离婚,后又带C某前往蚌埠老家处理离婚事宜,但最终均无实质结果。
C某自始即以结婚为目的与W某交往,无法接受W某既无法兑现婚姻承诺,又持续消耗其青春年华的现实。W某为继续维系关系,持续占有C某的身体和青春,除金钱给付外,甚至不惜采取非法手段,如2023年C某与好友杨妮妮外出时,W某伙同他人强行将C某带走并限制其人身自由。杨妮妮见状,拨打报警电话,后众人被带至合肥市包公派出所处理。
在婚姻无望且分手受阻的双重困境下,两人的关系被迫演变为一种实质性的钱色交易: W某支付钱款,以换取C某接受同居、发生性关系及情感陪伴的要求。W某为此还签署了所谓的“承诺书”,可见其维持这种非正常的关系的意愿极为坚定。该“承诺书”清晰地表明了W某的意图:即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金钱给付,换取C某满足其种种要求。此时的钱款,其作为“交易对价”的性质已由W某本人通过书面形式予以确认。这是双方对关系本质(一方支付金钱,一方提供特定服务/陪伴)的一种明确的约定。
2024年,C某结识现任伴侣后,决心彻底结束与W某的扭曲关系,并将其微信拉黑删除。2025年,C某正式走入婚姻的殿堂,组建合法家庭,定居合肥。然而,W某拒绝接受结束关系,持续以极其恶劣的方式长期骚扰C某及其家人,如使用不同电话号码进行频繁的骚扰呼叫和短信轰炸,甚至威胁要散布C某的私密照片(如裸照),给C某一家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和难以摆脱的困扰。C某及其家人多次明确表示希望好聚好散,在钱款方面,如果W某觉得自己亏了,希望他给一个数字,可以付款补偿以换取和平分手、停止纠缠。但W某在电话及抖音信息中明确拒绝经济补偿方案,声称“要的不是钱,而是C某的人”,并扬言“其所拥有的女人不允许别人拥有”,其纠缠动机显露无遗。
综上,双方关系的错误起源完全在于W某刻意隐瞒已婚事实的欺诈行为,C某是此欺骗的直接受害者。C某自始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看待并处理双方关系,其后期在特定困境下(受骗崩溃、分手无门、遭遇胁迫、内心的不平衡和贪欲)接受钱色交易模式,并非初始动机,更不存在预谋或实施诈骗W某钱财的主观故意。W某向C某支付的钱款,均是基于其自身维系关系、进行安抚或实施控制的目的主动给付,并非因受到C某的欺骗或诱导而做出。 因此,指控C某诈骗W某钱款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二)W某给付钱款的行为,是基于维持特定关系的交易对价,而非基于错误认识的借款投资
辩护人在与办案民警前期沟通时,有一个共同的观点:W某在给付C某钱款时,并没有陷入错误认识。
W某在向C某支付钱款时,其主观认知是清晰且明确的,并未陷入任何错误认识。W某完全知晓自身的已婚状态,也从未真诚考虑过离婚。其核心意图,自始至终是企图通过金钱手段长期占有C某的身体和情感。从W某的视角审视,他非常清楚自己支付钱款的目的,就是为了换取C某与其维持所谓的“恋爱关系”。
正如子女向父母索要钱款时,往往也会寻求一个体面的理由(如学习、生活所需),而非赤裸裸地索要,C某在向W某提出经济要求时,有时会提及诸如“开店”之类的理由。然而,这个理由的性质需要准确辨析:它仅仅是一个极其随意、单薄且脆弱的“借口”,其作用是为C某在向这位“男朋友”索要钱款时,提供一点起码的体面性,使其行为在心理上稍能自洽。它绝非一个精心设计、足以使人信服的商业计划,以至于它不需要详细的开店计划、经营内容、成本收益分析或店面选址等基本要素。这个借口的粗糙性本身恰恰说明,C某需要的只是一个能让自己开口要钱的由头,而非一个旨在欺骗W某、使其基于商业投资做出错误判断、进而掏钱的骗局。
更重要的是,以W某的年龄阅历和对双方关系实质的深刻认知,他绝不可能被如此简单的一句“开店”所蒙蔽。W某心知肚明:他支付钱款的真实目的,就是为了“购买”C某持续与其保持关系、提供身体和情感的“服务”。C某的身体和青春,就是W某所支付的每一分钱意图索取的对价。双方之间实质上形成了一种以金钱维系的不正当交易关系。
C某在接受这些钱款后,也的确以自己的身体和青春“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这一点在细节中体现得尤为残酷。在辩护人会见时,C某袒露:W某性需求旺盛,长期对其身体提出过分要求,在亲密关系中只图自身快感,毫不顾及C某的健康与感受。这种剥削性的关系甚至导致了严重的身体伤害——2023年6月初,C某在合肥安琪儿妇产医院进行了人工流产手术,而手术同意书上签字的正是W某本人。这一事实冰冷地印证了W某对身体权利的索取以及C某为此付出的沉重代价。
综上,W某给付钱款的行为,其本质绝非基于被欺骗而产生的所谓“投资”或“借款”。它纯粹是基于其包养意图,即希望长期、稳定地获得C某的身体使用权和情感陪伴,而支付的赤裸裸的交易对价。这也正是为何在C某决定断绝关系后,W某会如此偏执地拒绝C某及家人提出的经济补偿方案,并采取长期骚扰、威胁等极端手段的根本原因。在他扭曲的认知里,C某始终是其用钱“购买”并试图永久占有的“物品”(“要的不是钱,而是C某的人”,“其所拥有的女人不允许别人拥有”),而非一个拥有独立人格和选择自由的个体。他无法接受“交易”被终止,其后续的疯狂行为正是这种占有欲受挫后的病态反应。这进一步反证了双方关系及其金钱往来的交易本质。
(三)C某在关系中亦有显著经济付出,其行为不构成对钱款的非法占有
在审视双方经济往来时,必须指出一个关键事实:C某并非仅单向接受W某的钱款,其在双方关系存续期间亦有实质性的经济付出。 两人恋爱生活期间,日常共同开销,如外出就餐、购物、娱乐等生活支出,大部分实际由C某承担支付。
更为显著的是,据C某陈述,W某曾购置一辆奔驰车交由C某使用,后该车以近44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售出。在售车款到账后,因W某提出需要用钱,C某未作任何扣留或迟疑,第一时间通过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将全部售车款主动、无条件、全额转账给了W某,供其支配使用。如果C某果真意图非法占有W某的钱财拒不归还,她绝无可能在完全掌控这44万元的情况下,选择主动、全额地将其转给W某。这与其被指控的“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存在根本性的逻辑矛盾。
2024年起,C某及其家人多次主动、明确地向W某提出,愿意支付经济补偿,以求彻底了断双方关系、实现和平分手,进一步彰显了其不具有将过往钱款据为己有的意图,也体现了其希望彻底结束纠葛的诚意。W某对这些提议的一概明确拒绝,恰恰反证了其持续纠缠的真正动机并非追索钱款,而是源于其病态的占有欲。
综上,C某在关系中承担生活开支、主动转账大额售车款、并寻求支付补偿以彻底了断关系的行为链条,构成对其并无“拒不归还”W某钱款、意图“非法占有”之主观故意的强有力证明。其行为逻辑清晰,与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显著不符。
(四)C某近亲属已经给付W某三十万元,双方签订谅解协议及和解协议
在C某决意结束与W某的扭曲关系后,其本人及家人始终秉持和平解决的诚意,多次主动向W某提出愿意支付经济补偿,以求好聚好散。然而,W某明确且反复拒绝了这些和解提议。
此次,在公安机关(某某市公安局禹会分局)的依法主持和见证下,双方达成谅解协议及和解协议,C某近亲属已经完成支付款项三十万元,超出本案案涉相关金额。
二、对C某采取取保候审等措施,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足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C某自幼学习努力,于2013年以超过一本线二十多分的成绩被重庆师范大学录取,毕业后即回到合肥工作生活,其曾就职于合肥市蜀山区稻香村小学,从事小学语文的教学工作。C某此前表现一贯良好,从未受到过刑事和行政处罚,没有人身危险性,对其取保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
C某现已组建合法家庭,在合肥市包河区稳定定居,其家人亦均长期居住于合肥市,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就足以保障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不会影响案件的后续侦办。
综上,辩护人恳请检察机关全面、客观地审查此案,对犯罪嫌疑人C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此 致
某某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日期: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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