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实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6-19 阅读次数:
实例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说明:
为了方便您更好地参加诉讼,保护您的合法权利,请填写本表。
1. 起诉时需提供自诉人、被告人的身份证或户口本等身份材料,如无法提供被告人的身份材料, 需提供被告人的联系电话、住址等信息。自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诉讼代表人身 份证、在职证明等材料。
2. 委托律师为诉讼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律师证复印件。
委托其他自然人为诉讼代理人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材料、与自诉人关系的证 明等。
3.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 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 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4. 证据材料需说明证据名称和来源,有证人的,需提供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有多 名证人的,请提供证人名单。
5. 自诉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需填写本表附带民
事部分有关内容。
6. 本表有些内容可能与您的案件无关,您认为与案件无关的项目可以填“无”或不填;对于本 表中勾选项可以在对应项打“√ ”;您认为另有重要内容需要列明的,可以另附页填写。
7. 本表 word 电子版填写时,相关栏目可复制粘贴或扩容,但不得改变要素内容、格式设置。例 如,多自诉人、多被告人或多诉讼代理人等情况,可根据实际情况复制粘贴;需填写文字较多时, 可根据实际对栏目进行扩容等。
★特别提示★
如果诉讼参与人违反有关规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滥用诉权,人民法院将视违法情形依法 追究责任。
当事人信息
自诉人 (自然人)
姓名:李 ×
性别:男R 女□
出生日期:1980 年 × 月 × 日
民族:汉
出生地:广东省中山市
文化程度: 高中
职业:无业 工作单位:无
户籍地:广东省中山市 ×× 小区 × 单元 × 号
住址:广东省中山市 ×× 小区 × 单元 × 号
联系电话: ×××××××××××
证件类型: 身份证
证件号码: ××××××××××××××××××
自诉人 (单位)
名称: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系电话: 实际控制人 / 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诉讼代表人: 职务: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
有R
姓名:杨 ××
单位: ×× 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联系电话:××××××××××× (诉讼代理人为非律师的自然人,请增加填写以下信息)
住址: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与自诉人的关系: 无□
法定代理人或 代为告诉人
有□
姓名:
性别:男□ 女□
出生日期: 民族:
文化程度:
职业: 工作单位:
住址:
联系电话: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与自诉人的关系: 无R
被告人 (自然人)
姓名:张 ××
性别:男R 女□
出生日期:1974 年 × 月 × 日
民族:汉
出生地: 山西省临汾市
文化程度:初中
职业: 工作单位:无
户籍地: 山西省临汾市 ×× 号
住址: 山西省临汾市 ×× 号
联系电话: ×××××××××××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
被告人 (单位)
名称:
住所地(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注册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职务:联系电话: 实际控制人 / 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诉讼代表人: 职务:联系电话:
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是□ 否R
诉讼请求
请求对被告人 张 ×× 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1. 事实:
(1)自诉人诉被告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西省 ×× 人民法院于 2020 年 × 月 × 日作出
(2020)××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张 ×× 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前偿还本金 50 万元及利息。
(2)民事判决书生效之后,因被告人张 ×× 未执行判决,自诉人于 2020 年 10 月 8 日向 ×× 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通知,被告人张 ×× 未向法院报告财产。
(3)经自诉人了解,2019 年 6 月 × 日至 2020 年 8 月 × 日期间,被告人张 ×× 在 ×× 项目拆迁中,受领了房屋征收补偿款 1 千余万元。故张 ×× 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4) 自诉人于 2020 年 12 月 × 日向 ×× 公安局提出控告,×× 公安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2. 理由(被告人涉嫌犯罪、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规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 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张 ×× 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的规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证据清单 (证据材料另附)
1. 山西省 ×× 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 号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2. ×× 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被告人在 ×× 拆迁项目领款资料。
具状人(签字、盖章): 李 ×
日期: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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