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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申请书范本(从犯)

来源:m.055110.com   日期:2025-06-23 阅读次数: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苏义飞、金子建,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Z某侦查阶段的委托律师;联系方式:18655112639,18811587508。

申请事项:请求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Z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Z某近亲属委托,指派申请人作为Z某的辩护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人接受委托后,会见了犯罪嫌疑人Z某。根据犯罪嫌疑人Z某所陈述的事实及其涉嫌的罪名,对其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申请人认为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进行取保候审。具体理由如下:

一、Z某为客服人员,在犯罪中属于从犯。

据Z某陈述,其家境贫寒,大专没有毕业,就开始兼职打工赚钱。后在大专学长的推荐诱导下,为赚取更多工资,前往菲律宾寻求就业机会。2013年左右,其第一次到达菲律宾,在一家美容美甲店打工。期间,Z某因为想家,曾于2016年6月左右,回国探亲。2017年左右,Z某在一个朋友的引荐下,到了一家当地公司中上班,职位是普通客服人员,负责与iPad上已经添加好的网友聊天,拉近客户关系。其工作形式并非全职,常常到公司打完卡后,在公司待不了很久就回家了,事实上,更接近于兼职的状态。2018年3月左右,因为意外怀孕的原因,Z某停止工作,在家休息,前后长达半年多。之后,再次返回公司后,虽做了一段时间主管助理及主管的工作,但工作内容仅限于客服工作的统计管理,并不涉及到开设赌场核心环节,且时间不长。2019年,其因怀孕而离职待产,大儿子于2020年2月出生后,Z某即将全部身心用于抚育孩子,并于2021年9月,携子回国,从此做起了全职妈妈。

若Z某所述属实,则其在犯罪中的行为,本质上属于犯罪链条中的辅助环节,未涉及组织策划、技术支持、资金结算等核心犯罪活动,仅领取少量报酬,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被认定为从犯。

二、Z某涉案时间为2021年2月28日之前,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之前,应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关于开设赌场罪的相关规定

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2021年5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第二条规定,2021年2月28日以前发生的行为,2021年3月1日以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和相关司法解释办理。本案中,据Z某陈述,其于2019年10月份从该公司离职,故其涉案时间发生于2021年2月28日之前,依据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本案应当适用200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中关于开设赌场罪的相关规定,即基本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刑档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基于上述法律适用结论,Z某的基准刑期可能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区间。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具有三重正当性基础:其一,符合强制措施比例性原则,避免程序措施与预期刑罚失衡;其二,契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导向;其三,有利于实现刑事诉讼程序与刑罚执行程序的有效衔接。

三、Z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愿意积极退还违法获利。

在会见过程中,Z某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表达了悔罪态度,并向申请人表示愿意退还违法获利,配合司法机关相关退赃工作。

四、Z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轻,没有人身危险性。

据Z某陈述,其此前表现一贯良好,从未受到过刑事和行政处罚,系初犯、偶犯。自2021年归国定居以来,其一直在户籍地固定居所持续居住,全部的身心都投入到了对孩子的抚育,对家人的照顾上面。其作为一名全职妈妈的行为轨迹完整、连贯、稳定。根据最高法《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关于“初犯、偶犯从宽把握”的司法精神,结合《社区矫正法》中“家庭照护功能可作为社会危险性评估要素”之规定,Z某持续四年的家庭主妇身份已实质发挥行为约束与社会再融入功能,充分证明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不致产生社会危险性,亦不会影响案件的侦办。

五、Z某作为两名幼子唯一实际抚养人,对其取保是司法兼顾天理、国法、人情的应有之义

据Z某陈述,其自幼系抱养子女,其配偶亦为孤儿,家庭基础支持体系薄弱,两名未成年子女(长子5岁、次子2岁)自出生起即完全依赖其独立抚养。鉴于其家庭结构的特殊性与监护能力的唯一性,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已导致未成年子女陷入监护真空状态。Z某社会危险性不大,在此情况下若持续实施人身羁押,不仅造成未成年子女生存保障与情感依托的双重危机,更将衍生违背社会人伦价值的次生风险。若依法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既保障其及时恢复家庭监护功能实现未成年子女权益最大化,又可通过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确保刑事诉讼程序正常推进,实质体现刑事司法政策中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维护社会伦理的衡平价值,彰显“天理、国法、人情”相统一的法治文明内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打击和孤立极少数,教育、感化和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对犯罪嫌疑人Z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正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公平、公正的司法秩序。

综上,Z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无犯罪前科,愿意退还违法获利并具悔罪表现,结合其作为两名学龄前幼子(5岁与2岁)唯一实际抚养人的特殊家庭境况,持续羁押措施已实质造成学龄前被抚养人陷入监护缺位。申请人恳请公安机关从社会危险性角度考虑,将犯罪嫌疑人Z某的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Z某的家属愿意依法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担保,保证Z某随传随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此案,不妨碍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此致

某某市大丰区公安局                    

申请人: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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