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津0110刑初794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9-02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0刑初794号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津丽检一部刑诉(2020)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兴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杨某某在担任密尔克卫(天津)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客服职员期间,编造帮助垫付货物运费给运输司机可给予利润提成的谎言,先后多次骗取与公司有业务关系的被害人张某人民币共计175530元,诈骗所得均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挥霍。
2020年8月2日,被害人张某与被告人杨某某在本市东丽区金钟河大街本然电动车物流园D区74号商谈还款事宜未果,被害人张某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传唤到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韩某的证言,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电子银行付款凭证及银行流水,货运明细,还款承诺书,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多次骗取被害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2日起至2024年2月1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总计人民币1755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宝芳
审 判 员 刘士军
人民陪审员 张晏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维玲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电话:(微信)15855187095
地址:合肥庐阳区东怡金融广场B座37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