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皖0722刑初190号史某梅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5-06-20 阅读次数:
史某梅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
(2024)皖0722刑初190号
2024年07月01日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史某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审理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史某梅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事故发生后,史某梅呼喊周边群众帮忙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一审法院认为
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史某梅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史某梅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史某梅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衡量史某梅具备的量刑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社区矫正适用前调查评估意见,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一审裁判结果
判决结果
被告人史某梅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陈杨进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金娟
书记员汪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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