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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津0117刑初636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31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津0117刑初636号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宁检一部刑诉[2020]6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经刑事速裁程序审理查明: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冯某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结识被害人于某,冯某某向于某谎称家中干批发、有垂钓园、运油车等产业和一辆迈巴赫轿车骗取于某信任。2019年4月5日至4月25日期间,冯某某向于某谎称到江苏跟朋友合伙经营游戏平台、投资做买卖、银行卡被锁死、承包垂钓园等需要钱,骗取于某共计人民币65000元,经于某催要无果,冯某某将于某微信拉黑,于某发现被骗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冯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冯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居民信息表、认罪认罚具结书、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被害人于某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冯某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上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支持。冯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及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上述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妮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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