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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06刑初1128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20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京0106刑初1128号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三部刑诉[2019]951号起诉书、京丰检三部刑追诉[2019]1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忆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罗贵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阎某的鉴定费人民币10000元。

二、2018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的第三套人民币五套、第四套人民币(五角面值的1300张、两角面值的800张、一角面值的1300张)、四海同心款纪念册第四套人民币两套。

三、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郭某的第三套人民币一套、第四套人民币财富大典一套。

四、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第四套人民币十连号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十全十美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国号珍藏册一套、五角卷冠字号珍藏大全二套、第四套珍藏册一套、角币定位册国号钞珍藏册一套、红一元五套以及“鉴定费”人民币8000元。

五、2018年12月22日,被告人方某某伙同齐冠宇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宋某第四套人民币整版钞大炮筒三套、“鉴定费”人民币15000元。

六、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孟某的爱我中华错版钞四套、第四套人民币一套、大系币两种、荷花钞五连体三张、三十连体一张、第三套1角币一百张、第四套两角冠号二百六十张、第四套五元千连号一千张。

七、2019年1月4日,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1的“鉴定费”人民币15000元。

八、2018年2月21日,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鲍某人民币大系一套和第四套人民币小全套“激情中国”一套。

被告人方某某于2019年3月6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科技园区派出所投案。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方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但认为,诈骗阎某的金额是八千元;王某1是孟凡强的客户,其只是帮忙聊天、数钱,金额只是几千元;李某不是其的客户,是姓石的业务员的客户。

被告人方某某辩护人的意见为:认定收取阎某鉴定费一万元、王某1鉴定费一万五千元以及骗取李某、鲍某相关财物的证据不足;被告人方某某有自首情节,应认定为从犯;被告人方某某始终认罪认罚,且没有犯罪前科。综上请求对被告人方某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8年8月27日,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阎某的鉴定费人民币10000元。赃款未起获。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阎某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8月,我接到小方打来的电话,她说自己是文化投资公司的,能帮助我出售藏品,后我们约到本市丰台区科丰桥附近的一个写字楼内见面,一个自称齐经理的男子接待我并看了我的藏品。我的藏品是一幅山水画和一幅书法,他看完后就说帮我出售没问题,但需要做鉴定。齐经理说鉴定费是两幅1万元。我把1万元现金交给了齐经理,他跟我说5至12天办好后就可以成交。但之后就一直没有消息,对方一直推脱,直到今天我去公司发现没人了,电话也打不通。小方就是业务员,负责联系我,跟我说能帮我出售收藏品,让我到公司。

经辨认,阎某辨认出齐冠宇就是齐经理;辨认出被告人方某某就是小方。

2、被害人阎某提供的收据复印件证明:今收到阎某定金10000元,收据收款人签名为“李”、收款单位盖有“一花一草一世界(北京)广告有限公司”公章。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2018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李某的第三套人民币五套、第四套人民币(五角面值的1300张、两角面值的800张、一角面值的1300张)、四海同心款纪念册第四套人民币两套。赃物未起获。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0月初,我接到一个石姓男子的电话,他介绍称公司做收藏品中介,问我有没有钱币、邮票等收藏品。2018年10月底,该男子让我拿着东西到他们公司,然后我就过去了。当天一个自称小方的女经理接待我,她看完我的藏品,直接说我的藏品可以卖,让我把东西放她那里好联系买家,我跟她说我不放心,她就给了我一张刘炳森的书法作为抵押,之后给我开了一张收据。收据上面写着收藏品全国统一专用收藏票,右下角盖着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章,客户签名签的是我的名字。之后小方联系我说小石不干了,由她负责我的业务。之后我联系她询问进展,她就说东西放仓库统一打包之类的,反正一直没有结果。直到我到公司发现人去楼空,我就报警了。我被对方收了第三套人民币(后三位尾号相同)五套、第四套人民币(五角面值1300张、两角面值800张、一角面值1300张),四海同心款纪念册第四套人民币一共两套。我购买时没有票据,花了20万元人民币。

经辨认,李某辨认出被告人方某某就是小方,该人在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房间内收取其藏品。

2、被害人李某提供的收藏票据复印件证明:李某收到刘炳森书法作品的情况。收藏票据商品名称为刘炳森书法(八平尺),客户签字为李某,并盖有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印章。

3、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扣押笔录:证明民警扣押被告人方某某持有的手机一部。

4、北京盛唐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被告人方某某持有的手机进行鉴定,包括:2019年1月3日梁先福对方某某发微信说“你客户来了三个都找你,我们说你出去了,不知道去了哪里,后来他们找齐,齐说你输液去了。李金刚也过来了,李某也过来了,你再不接电话估计要炸锅了。”等内容。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三、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郭某的第三套人民币一套、第四套人民币财富大典一套。赃物未起获。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郭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0月11日,一个姓方的女子给我打电话称其公司做收藏品中介业务,可以帮我出售收藏品,之后我就带着我的收藏品去了她的公司。小方看完后跟我说这些藏品值60万元,让我把东西放在她那,她好联系买家。我就将我的藏品交给她,她给我打了一个收据。之后我问她进展,她一直推辞,直到今天我到公司来发现他们人去楼空了,我就报警了。我被对方收走第三套人民币(尾号相同171)、第四套人民币财富大典(前7同号、后10连号),一共两套。

经辨认,郭某辨认出方某某就是2018年10月份在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房间内收其藏品的方姓女子。

2、被害人郭某提供的库存单复印件证明:2018年10月11日,收到郭某2套人民币(第三套尾号相同171和第四套前7同后10连财富大典),署名“方媛”,盖章“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四、2018年11月5日,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周某第四套人民币十连号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十全十美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国号珍藏册一套、五角卷冠字号珍藏大全二套、第四套珍藏册一套、角币定位册国号钞珍藏册一套、红一元五套以及“鉴定费”人民币8000元。赃款、赃物均未起获。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1月,我在家中接到一个陌生号码,对方是个姓方的女子,问我是否有收藏品想卖,之后我就到本市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咨询。小方接待的我,并跟我说公司重新包装收藏品后找买家,但物品的价格和真伪需先行鉴定,证书办理需交6000元。后小方说作证的机关说钱不够,让我再交2000元,于是我又交了2000元。我一共给了对方8000元现金,把收藏品也都给了小方,她给我打了收货单,署名是“方媛”,盖着“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章。我交给小方的收藏品是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十连号、一套十全十美(第四套人民币)、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国号珍藏册、两套五角卷冠字号珍藏大全、一套第四套珍藏册、一套角币定位册国号钞珍藏册、五套红1元。

经辨认,周某辨认出方某某就是2018年11月份在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房间内以“方媛”身份收其藏品并收取8000元制证费的女子。

2、被害人周某提供的收货单复印件证明:2018年11月5日,收取周某藏品及人民币的情况;收货单署名为“方媛”,右下角盖有“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公章。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五、2018年11月28日、12月22日,被告人方某某伙同齐冠宇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宋某第四套人民币整版钞大炮筒三套、“鉴定费”人民币15000元。赃款、赃物均未起获。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宋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0月,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对方问我是否有收藏品准备出手,我当时手上有不少收藏品,就与对方约在本市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见面。接待我的是小方,她跟我说公司找买家,买家看上藏品后与我联系。11月下旬,小方联系我说有买家看上我的字画,让我过几天到公司见买家。见面后,买家说四幅画共247万元,如果愿意就可以成交,但前提是需要评估证书来给画估值,这样转手好卖。买家就问小方公司能不能帮着办,小方说能办,然后小方就跟我说做一个证需要1.5万元人民币(包括四幅画,一共做了一个证,因为都是一个作者)。之后在2018年11月28日,在小方的操作下,我使用POS机刷了1.5万元,对方POS机交易商户是北京天贵氧吧量贩KTV。2018年12月下旬,我跟小方、“齐晨”(自称经理)以及买家见了面,小方将制作好的证书给了我。买家看了我这次带来的钱币后表示也想买,所有收藏品一共给我1200万元人民币,但是前提是其能转卖出去,时间大概元旦左右。我当时认可这个价格,就把当天带的藏品第四套人民币整版钞大炮筒共计三套(编号9697、9765、5690)留给了他们,小方给我打了我收条,并给了我一幅范曾的八平尺图(梢上头放牧图)和两幅八平尺启功书法(厚德载物、能者诸贤齐品图、不将世故系情怀)做为抵押,说交易完后让我还回来,但我不清楚这三幅字画的真假。小方打的收条内容是“今收到宋某三根人民币整钞版”,落款写着“方媛”,盖章是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日期是2018年12月22日。后期自称是买家的财务跟我联系过,说交易要核实我的银行卡和卡号之类的,最后直到2019年1月2日、3日还没交易成,接着小方跟我联系不行先打定金之类的,结果迟迟没给打,直到1月7日晚上我到公司所在地发现公司搬家了。

经辨认,宋某辨认出被告人方某某就是收其藏品和制证费的女子;辨认出齐冠宇是经理“齐晨”;辨认出孟凡强是“孟旭”。

2、招商银行信用卡交易记录证明:2018年11月28日,宋某刷信用卡支付15000元,POS机交易商户为北京天贵氧吧量贩KTV。

3、被害人宋某提供的收据复印件、评估证书复印件证明:2018年11月28日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收取宋某“证书费”15000元,有“方媛”签名;以及宋某收到的鉴定证书情况。

4、被害人宋某提供的收条复印件、钱币藏品照片证明:2018年12月22日,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收取宋某三套第四套人民币整版钞大炮筒,并将一幅范曾的八平尺图和二幅八平尺启功书法做抵押。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六、2018年12月份,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孟某的爱我中华错版钞四套、第四套人民币一套、大系币两种四套、荷花钞五连体三张、三十连体一张、第三套1角币一百张、第四套两角冠号二百六十余张、第四套五元千连号一千张。赃物未起获,但已经退赔被害人孟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417.2元。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孟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2月,我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方某某,她问我是否有钱币、字画等收藏品,可以帮我寄卖,他们收取手续费。随后我拿着十几样收藏品去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时代财富大厦4号楼1604的公司所在地,把东西给了方某某。方某某说帮我鉴定作价后才能找到买家,我们约定2019年1月15日之前他们帮我销售出去并将钱给我,到时间后如果没销售出去就将收藏品退回。对方公司的业务员有方某某、“孟庆旭”以及“梁博”,经理是“齐晨”。我给对方的藏品有爱我中华错版钞四套,第四套人民币一套,大系币两种四套,荷花钞五连体三张、三十连体一张,第三套1角币一百张,第四套两角冠号二百六十余张、第四套五元千连号一千张。2019年3月8日我收到建设银行短信提醒,我收到一笔钱人民币19417.2元,后来我才知道是方某某他们退给我的钱,但是其他的收藏品没有给我。

经辨认,孟某辨认出被告人方某某就是在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房间内收其收藏品的女子。

2、被害人孟某提供的收据复印件、收藏品照片证明:孟某将爱我中华错版钞四套、第四套人民币一套、大系币两种四套、荷花钞五连体三张、三十连体一张、第三套1角币一百张、第四套两角冠号二百六十余张、第四套五元千连号一千张交给“方媛”。

3、被害人孟某提供的手机短信照片证明:2019年3月8日其建设银行卡收到人民币19417.2元。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七、2019年1月4日,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王某1的“鉴定费”人民币15000元。赃款未起获。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12月底,我接到一个陌生电话,问我有没有字画,我说有画家溥浩的字画,对方说需要把画拍照后发给鉴定机构,鉴定费用人民币1.5万元。2019年1月4日左右,我在本市丰台区时代财富大厦1604分两次交给对方现金。第一次小方收取8000元,第二次是小孟收钱之后把小方叫过来,然后我们围在一张桌子上,那天是让我去领取证书去,小孟把我补交的7000元转递给小方。小孟、小方都是业务员,但是小方是主管,她收的我的钱,其他人我就不了解了。张总自称是买主,自称跟嘉海晟轩公司没关系。小方上边有没有领导我不清楚。

经辨认,王某1辨认出方某某就是收钱的女子。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八、2018年10月21日,被告人方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总部基地时代财富天地写字楼4号楼1604号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内,以帮助售卖收藏币的名义,骗取被害人鲍某人民币大系一套和第四套人民币小全套“激情中国”一套。赃物未起获。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被害人鲍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我接到一个姓方的女子打来的电话,她问我是否有收藏品要卖,我正好有收藏品,就去了本市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咨询。小方接待的我,她自称叫“方媛”。“方媛”跟我说公司准备收集1000套第四套人民币,重新包装上市,每套可以卖20万到30万,2018年年底包装完毕,交易完后给我钱。我交给“方媛”一套人民币大系和一套第四套人民币小全套“激情中国”,“方媛”给我打了收货单,盖着公司公章“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贸易有限公司”。2018年底,我去该公司找“方媛”,她告知我要推迟到2019年3月才能包装完毕上市。2019年2月,我再次去公司,发现公司已经关门,我也联系不上公司的任何人了。

经辨认,鲍某辨认出方某某就是在丰台区时代财富大厦4号楼1604房间内以“方媛”身份收其藏品的女子。

2、被害人鲍某提供的收款单复印件证明:2018年10月21日,鲍某被收取人民币大系一套和第四套人民币小全套“激情中国”一套的情况,署名为“方媛”,收款单位公章为“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公诉机关还出示了下列证据:

1、证人王某2的证言:我是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四号楼的物业,1604是我们租给嘉海晟轩公司的。承租人是胡兴隆,租赁期限从2018年9月2日至2020年9月8日止。他当时说这个公司做科技的,没有营业执照,所以先以个人的身份签订合同。

2、文化和旅游部司局函件证明:原“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已于2009年转为“中国动漫集团有限公司”,原“文化部文化市场发展中心艺术评估委员会”已取消。

3、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民警联系北京京评物价认证中心询问价格评估,该中心答复称收藏币等收藏品的鉴定需要见到实物,无任何实物无法进行价格认证。

4、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破案报告证明:本案破获情况以及被告人方某某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的情况。

5、被告人方某某的身份信息证明:被告人方某某的身份情况。

6、被告人方某某供述及辨认笔录:2018年6月19日,我到北京嘉海晟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工作,公司经营地点是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室。公司法人叫袁俊盼,但听说是公司经理齐冠宇让别人代办的,这个法人跟公司没有关系。公司的老板是张总,有两个经理,一个叫齐冠宇(齐冠宇在公司里的名字叫“齐晨”),还有一个叫“爆响”,石金龙、孟凡强、张家兴等人都是员工。公司的业务是联系有古玩字画的客户,以帮他们销售收藏品为名骗取鉴定费和保证金。我一开始的工作就是打电话邀约客户,两个月左右后我转为销售员。我以“方媛”的名字电话联系客户,公司有专门的话术单,是齐冠宇提供给我的,具体是谁制定的我不清楚,电话单也是齐冠宇提供的。齐冠宇在公司让我们用假名字,怕客户记得我们的真名字事后找我们。一旦有合适的客户,我就会约他们到公司继续谈,谈的内容是公司可以帮他们把手中的古玩字画销售出去,但需要交纳一定的鉴定费和保证金,鉴定费和保证金的金额是根据客户的情况由齐冠宇定的。之后齐冠宇会做一个假的鉴定证书过来,假的鉴定证书是一个蓝色的小本,内容就是一些评估内容和价值,落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市场发展中心艺术品评估委员会。保证金的意思是我们不会把客户的古玩字画留在公司,但他们需要交纳保证金来保证我们找到买家后他们能把东西拿过来。客户交的鉴定费和保证金大部分是现金,钱交给齐冠宇或是张总,如果刷卡就是刷在公司的POS机上,POS机机主是周浩,但是周浩应该跟我们公司没任何关系,齐晨可能是借着周浩的身份办的POS机,POS机由齐冠宇来保管。我们还会安排假买家和客户见面聊,目的就是取得客户的信任,但根本不会对客户的古玩字画进行买卖。假买家是主要是由张总来扮演的,齐冠宇也扮过。客户交完钱后,之后的业务就是由齐冠宇负责了。

我在公司里谈业务大概谈了30来人,谈成了10来个左右,每次就是我先打电话联系客户,等客户到公司后也是由我来接待,客户如果有意向,齐冠宇会出面跟客户谈鉴定费和保证金。有时是我收钱交给齐冠宇,有时候齐冠宇自己直接收钱。我谈的业务里由我收的鉴定费和保证金大概有3万元左右,齐冠宇收了多少钱我不清楚。我在公司里是底薪加提成,底薪每月3500元,提成是客户交纳的鉴定费和保证金的10%至20%,底薪一共挣了1万多元,提成挣了2万多元。我的工资在2018年10月份前是公司人事发,之后就是齐冠宇以现金或微信直接发给我。直到2019年1月份左右,齐冠宇把我们所有人的工资发了以后,就说快过年了,就给大家提前放假,那几天好多客户找,齐冠宇说公司关门了。

经辨认,方某某辨认出齐冠宇,该人就是2018年在丰台区时代财富天地大厦4号楼1604房间内以“齐晨”“小齐”“齐经理”等身份收取事主收藏品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男子;辨认出宋某、周某、郭某、孟某、阎某是她经手办理过收藏品鉴定等业务的人。

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证据间相互印证部分能够证实上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方某某关于诈骗数额的辩解,与在案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收据及手机鉴定意见等证据相悖,本院均不予采纳。被告人方某某辩护人关于从犯的意见,被告人方某某在直接实施诈骗事实中,主要负责打电话、接待、收取财物等关键工作,并非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他请求对被告人方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某某诈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方某某诈骗老年人的财物,本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鉴于被告人方某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已退赔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方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6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方某某退赔被害人相关经济损失。(详见清单)

三、随案移送被告人方某某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胡春生

人民陪审员  李煜昌

人民陪审员  卢桂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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