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05刑初2257号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8-08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5刑初2257号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2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0月,向被害人隋某虚构自己能办理许可证的事实,后隋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地给赵某某转账人民币4000元。
二、被告人赵某某于2018年12月,向被害人张某虚构自己能办理许可证的事实,后张某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号房间向赵某某转账人民币28000元。
被告人赵某某于2020年7月1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赃款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认为赵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鉴于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所犯罪行予以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万 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肖圣雷
书 记 员 成雅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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