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0)京0108刑初122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17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08刑初12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诉〔2019〕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柳某某1、张某某2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20年7月3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三部刑变诉〔2020〕21号变更起诉决定书对适用法律予以变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婵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柳某某1及其辩护人李云飞、被告人张某某2及其辩护人潘振庆、郑利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柳某某1、张某某2伙同佟某等人(另案处理),以中国农业科学院“国人健康联盟”(系虚构的机构)的名义,虚构给已购买保健品的客户退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女,87岁)人民币94000元。现涉案钱款均未起获。

被告人张某某2于2019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柳某某1于2019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二人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柳某某1、张某某2共同诈骗老年人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2系从犯,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二被告人分别依法定罪处罚。

被告人柳某某1虽表示认罪,但辩称其只是给张某帮忙卖保健品,不知道他们以退款的方式卖保健品,其只是安排工作、接待客户、收钱。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及罪名,但认定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没有依据。被告人柳某某1以为公司卖保健品,认为卖保健品返利是推销技巧,主观恶性小,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没有直接实施诈骗,只是帮助收钱;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无前科劣迹;建议法庭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2虽表示认罪认罚,但辩称其认为是高价卖保健品,对指控的返利退款并不知情。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但不应适用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应当将诈骗老年人作为酌情从严惩处的情形。对诈骗方法或模式,被告人张某某2与其他被告人的认识并不一致。被告人张某某2所认为的诈骗方式是通过他们所谓的“专家老师”开会演讲,夸大保健品的功效,从而让被害人以高于市场正常价格购买大量产品,以达到非法获取被害人财物的目的。被告人张某某2在本案中既不是策划、组织者,也不是骨干成员,其只起到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已退回违法所得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社会危险性、危害性均较小,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柳某某1、张某某2伙同佟某(另案处理)等人使用假名字在北京中乐六星酒店以虚构的中国农业科学院国人健康联盟的名义,虚构给被害人王某(女,1932年出生)退款的事实,在北京市海淀区等地骗取被害人王某人民币9.4万元。

被告人张某某2于2019年8月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柳某某1于2019年9月1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柳某某1、张某某2的家属代被告人柳某某1、张某某2分别退赔人民币6.4万元、3万元。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侦查机关依法收集和调取的下列证据材料:

1、被告人柳某某1的供述,证实2019年4月,老板张某让其跟她通过会议的方式卖保健品,说这样挣钱比较快,当时其没正式工作、孩子要上学、手里缺钱,就同意了。为了笼络业务员,张某让其建一个微信群拉人进来,她把微信群命名为“同城交友”,她也往微信群里拉人,这个群大概拉了400人左右。建群后张某找了方庄附近的中乐六星酒店第40层,张某在群里发每天活动时间、地点等内容的消息让业务员带顾客过来参加活动,其也在群里发这些内容。顾客都是老人,每天业务员把顾客拉来后,其就招待顾客,业务员自己带顾客,业务员和老师去和顾客谈,主要就是老师给顾客看病,让顾客买东西,只要顾客同意买保健品了,业务员就送顾客去家里拿钱,其一般就是给顾客写收据。业务员从顾客那拿到钱后,第二天通过微信或现金方式把钱交给其,其再把钱给张某。一个顾客一般收3000元左右。老师都是张某找的,其不知道老师是不是医生。每天都有四五个业务员带顾客到中乐六星酒店。张某某2曾经是做保健品的,其就把他拉进了微信群,一般叫他张杰。其拉进群的业务员,由张某跟他们谈怎么分钱,具体怎么分钱其不清楚。其不清楚顾客信息的来源。张某某2拉来的王某,张某某2跟其说这个顾客能买货,其就给她安排了杨老师,让杨老师去一个房间带着张某某2跟王某聊,具体杨老师怎么跟王某聊的其不清楚。聊完后他们出来,杨老师告诉其要收王某五六万,钱不是现场收的,是张某某2送王某回家拿的,第二天张某某2通过微信转账给了其,具体数额记不清了,张某某2把钱给其后其就给了张某。张某每个月给其开2万元工资。张某不在时,其负责处理整个事情。2019年8月张某突然说“同城交友”微信群要解散,其就退群了,张某让其把张某某2从群里踢了出去,具体原因其不知道。其把他踢出群后觉得没必要留他微信好友就把他删除了。其把跟这件事相关的转账记录都删除了。其在参与这件事时告诉他们自己叫柳茜。张某是老板,下面是讲师童和杨,下面是会计和接待,也就是其,接待顾客时其自称是接待负责人,再下来是业务员负责拉客户。其跟顾客说这个组织是“国人健康联盟”,所有讲课的老师都可以现场自己编。最开始其不清楚这个组织在诈骗,因为张某一直宣称是要返钱的,但其至今没见过有返给过谁,其就知道这是一个打着“国人健康联盟”旗号以国家分档次给买保健品的人退钱为由的诈骗团伙,中间其和张某说过几次要退出,因张某和其说不能走,其走了这个摊子就散了,说其比较稳妥,她比较信任,且其离婚了自己带着孩子,也需要生活来源,就没有走,继续留着和张某干。王某的信息不是其给张某某2的,2019年4月21日张某某2微信给其3.24万元。组织出售的保健品有口服液、胶囊,是不是真的其不知道,张某负责采购。自2019年4月其入职后张某发给其约四五万元工资。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柳某某1辨认出佟某即为童主任。

2、被告人张某某2的供述,证实2019年过完年,其认识的叫刘倩的女子让其带顾客到她们那参加活动,其找不到顾客,刘倩就给其顾客的信息,其就给顾客打电话,这些顾客一般都是老年人,把他们约到方庄附近的中乐六星酒店参加刘倩他们组织的保健品活动。参会时一个叫童主任的人会向这些老年人推销保健品,推销后要么现场刷卡交钱,没带卡的就开车拉老人回家取钱,取完钱后其这种业务员分30%,剩下的钱通过现金或微信的方式转给刘倩。王某的信息是刘倩给其的,刘倩让其以给王某发购物卡的方式把王某约到中乐六星酒店,刘倩告诉其联系时不要用自己的真实姓名,她给其取了一个假名叫李辉。其拿到信息后给王某打电话称其是中科的,要回馈老顾客,来参加活动可以发购物卡或反馈现金等,她就同意了。次日其开车到海淀区外汇管理局王某家门口接王某到中乐六星酒店刘倩他们组织活动的地方,刘倩组织有健康讲座,但王某不听讲座,后刘倩让其带王某到一个房间,有一个其的领导童主任,他有时姓童有时姓余,真实姓名其不知道,当时刘倩和童主任没让其进屋,童主任和刘倩在房间里跟王某谈,他们谈完后给了王某两大包口服液说是抗癌的,还给了她一个小推车、一箱鸡蛋等小礼品,后刘倩和童主任带王某出来,当时王某手里拿了一张纸条,上边写有收多少钱和童主任电话,刘倩和童主任告诉王某以后就不用跟其联系了,有事跟这个电话联系就好。刘倩和童主任让其把王某送回家收9.4万元,后其开车拉着王某回家取钱,王某回家取了一张存折,其开车带王某去航天桥西一个工商银行取了钱,王某取完钱在车上给了其9.4万元,王某让其给她留个收据,其就给王某写了收条,落款写的“收款人李辉”,后其开车把王某送回家。后其在中乐六星酒店给了刘倩6.4万元。用假名字是为了防止顾客找到其。刘倩、童主任和王某谈的时候说是农科院的。其不是中科的也不是农科院的,刘倩告诉其用这两个单位的名义能够约到人。其在王某这事上分了3万元,其和刘倩约好每约成一个客户提成30%,没有底薪。刘倩组织让业务员约老人来参加活动,童主任组织讲课,童主任和刘倩配合着和老人谈价钱,业务员主要是约人和接送人。

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张某某2辨认出被告人柳某某1即为刘倩,佟某即为童主任。

3、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9年4月20日18时许,其在家中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农科院李辉,让其去六里桥办理买保健品的事,说因其之前购买了农科院的保健品,现在要回馈老客户,每月补助4000元还送礼品,其说去不了,对方说可以来接,因其之前确实买过农科院的保健品,就同意了。4月21日8时许李辉开车把其带到一个40层的大饭店的一个房间里见到了一个叫童贯明的领导,童贯明说他们是国人健康联盟,其过去买保健品花了30.6万元,现在国家查封了很多保健品厂,要把钱退给买保健品的客户,离休的按100%退,退休的按90%退,其说自己是退休的,对方说还分几个档次,如果其再给9.4万元,就能提高一个档次多退钱,其就同意了,当时他让其交了500元押金,又让其填了一个表,按了手印,还让其手拿身份证、表、接收转款的交通银行卡拍了照片,当时房间里有三四个人,一个叫倪燕的女财务登记了其银行卡号,其向倪燕要电话,她没给,期间他们得知其得过癌症就送了其两提口服液,说是防癌抗癌的,拍完照片后,李辉带其下楼给其拿了一些礼品(鸡蛋、手推车、红花油、夏凉被),门口有好几个他们的员工,后李辉开车带其去空军总医院对面的工商银行取钱,其在银行柜台取现金后在银行门口把9.35万元现金给了李辉,李辉给其写了一个收条。其到家后给童贯明打电话问他是否收到钱,他说收到了。当天中午童贯明又给其打电话让其再交2万元就可以在5月1日前一次性退50万元,下午童贯明打电话让其到国家外汇管理局南门对面找他,其就从家里拿了2万元现金给了童贯明,除了童贯明还有一个司机,童贯明给其写了个简单的收条,让其对这件事情保密,不能告诉任何人,连李辉都不能说,其当时闻到童贯明身上有酒味,其就有点怀疑。4月22日上午,又一自称北京老年新健康联盟管理中心的李国峰给其打电话让其去大北窑国贸办理购买保健品事宜,其就更怀疑了,就报了警。

4、证人佟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张某、孙某、柳某某1找到其要其和他们一起做会,就是以发礼品等诱惑老年人来参会后对他们实施诈骗。在正式实施这件事前,张某、孙某、柳某某1对其做了培训,主要培训是张某。培训其一些能让顾客上当的话术和套路,培训了好多细节,如跟顾客说买的多返钱多,顾客签单当天必须收款或收定金,必须送顾客礼品,如顾客签单成功了要第一时间通过微信告诉柳某某1,嘱咐好顾客不要给家人讲。张某、孙某、柳某某1属于老板,他们和分销员之间有微信群,其不在微信群里,不知道他们是如何沟通的。其和张某、孙某、柳某某1、苑某、韩某,还有一个主讲老师尹老师有一个微信群,每天有时是韩某、有时是苑某在群里发消息,督促工作,且在群里发到场老人的动态,如有老人提前要走或有要闹事的等工作动态好安排应对。如分销员带来了老人,分销员会找到柳某某1说有顾客要提前咨询,柳某某1就会找其或其他老师一起沟通商量顾客的情况,以什么方式约来的顾客商量以什么套路来对顾客实施诈骗,确定诈骗方案后,柳某某1让分销员把顾客带到其或其他老师屋里,其或其他老师按照商量好的套路具体实施对顾客忽悠诈骗,如忽悠成功,确认当天就能拿钱的话就让顾客交钱,交现金或刷卡,或是让约来客户的分销员带顾客去银行取钱,如现场交钱,其就让顾客把钱交给柳某某1,如刷卡就让柳某某1拿pos机给顾客刷卡,同时通过微信告诉柳某某1诈骗金额,让柳某某1准备一些东西送给顾客,嘱咐好顾客回去之后不要告诉家人。分销员拿65%,柳某某1这边拿35%,张某每月给其开2万元工资,如月业绩超过20万元加提成。主要是张某和柳某某1给其发工资,孙某给其发的少,有时5天一结,有时10天半个月一结,结的金额也不一定,一般都是通过微信转账,偶尔也有现金。张某是大老板,孙某和柳某某1是小老板,其不清楚他们之间怎么分钱。2019年4月21日其在赶往中乐六星酒店的路上接到柳某某1电话说有一个顾客要提前咨询让其接手,让其跟约老人来的分销员张杰联系。其到酒店39层的一个房间后张杰和柳某某1找其沟通了这个顾客的情况,张杰说这个顾客特别有钱,之前买保健品都是十几万的单,每次都不空手走,张杰是以给这个顾客返钱的话术约来的。后其就按照张某之前给其培训的返钱的套路跟王某聊,问王某是不是之前买过保健品,她说买过且被骗了好多钱,其说其公司国人健康联盟有活动,现在帮厂家卖保健品,完成800万的业绩,厂家给300万的回扣,800万的业绩就差一点,买保健品就是给其公司做业绩,公司会给她返钱,并问王某有多少钱?她说有10来万,其就让她买9.4万元的,会给她分批分期返30万,她就同意了,向其要了公司的名称和电话,其给她写的是国人健康联盟,留的手机号是孙某和张某之前要求其给顾客留的电话号码,后其在微信里告诉柳某某1是9.4万元,让她收钱。当天下午,其吃饭时接到苑某电话要带其出去再骗上午做过的那个9.4万元的人,他以其的口气和王某打电话说返钱就剩两个名额了,再交2万元就能多返点、返的快一点,王某就同意了。因为苑某是以其名义打的电话,带上其才能把这2万元拿回来,其就和苑某一起打车去了王某家附近很痛快地拿到了钱。因其中午喝了酒,王某还嘱咐其今后少喝酒,走之前苑某还嘱咐王某这2万元的事谁都不能讲,连李辉都不能说。在回去的车上苑某给了其6000元,以前二人有约定,如果他做的单,有机会绕过老板单做成的话五五分成,这回因为是他单独做成的,其分得少。李辉就是那个带王某来的分销员张杰。没有国人健康联盟这个机构,不存在完成800万业绩厂家给300万回扣的事,就是一个话术忽悠骗客户用的。给王某留的电话平时都在苑某处,顾客第一次被骗后所有打进来的电话都由苑某接,张某和苑某约定让他后续接电话维护客户,客户再次消费的金额苑某提成10%。其共获利5万余元。

辨认笔录,证实佟某辨认出了被告人张某某2即为李辉,辨认出被告人柳某某1。

5、中国工商银行取款凭证、收条、取款录像,证实2019年4月21日被害人王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取款10万元,“李辉”于当日出具了收到9.4万元现金的收条。

6、微信转账记录及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实2019年4月21日被告人柳某某1收到张某某2微信转账共计3.24万元。

7、中国农业科学院办公室关于协助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甘家口派出所侦办王某被诈骗一案的回函,证实经核实,我院没有建立“国人健康联盟”机构。

8、110接处警记录,证实2019年4月23日王女士报称在西钓鱼台甲57号有自称是农科院的人称回馈老客户被骗11.4万元。

9、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柳某某1、张某某2被抓获的情况。

10、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张某某2曾受行政处罚的情况。

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柳某某1对被告人张某某2的供述提出异议,称张某某2给其微信转账3.24万元,没有给过现金,其不认识王某;对证人佟某证言提出异议,称其不是老板;对其他证据未提出异议。被告人张某某2对其供述提出异议,称王某的信息是公司给其的,不确认是否是柳某某1给其的,收到9.4万元当天给柳某某1微信转账3万多,当天或次日给柳某某1现金3万多,自己留了3万元的提成;对证人佟某证言提出异议,称佟某跟王某谈时其不在场,其跟王某说的是公司举办周年庆典发购物卡、小推车等礼品,其也不是拿65%的提成;对其他证据未提出异议。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实质性异议。法庭认为,公诉人当庭出示的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柳某某1、张某某2伙同他人虚构事实骗取老年人财物,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柳某某1、张某某2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案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标准,且系诈骗老年人,符合《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的规定,故对被告人柳某某1、张某某2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证人佟某证实被告人柳某某1等人组会的目的是诱惑老年人到会场后使用话术实施诈骗,而非出售保健品,被告人柳某某1、张某某2等人均使用假名,被告人柳某某1系现场负责人并收取被告人张某某2从被害人处取得的钱款,被告人张某某2冒充中科身份联系、接送被害人并陪同被害人取款收款,按照约定比例参与分赃,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与证人佟某证言相互印证。被告人张某某2对佟某以何话术骗取被害人交款是否明知并不影响其共同诈骗犯罪的认定,被告人柳某某1对老师现场自己编造组织名称、从未给顾客返钱等事实在公安机关亦曾供认,故对被告人柳某某1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某2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支持。鉴于被告人张某某2到案后及在庭审过程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柳某某1、张某某2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赔赃款,被告人柳某某1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本院对被告人柳某某1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张某某2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柳某某1、张某某2辩护人的其他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对被告人柳某某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对被告人张某某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柳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1日起至2022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之次日起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张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9日起至2022年2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之次日起十日内缴清。)

三、被告人柳某某1、张某某2共同退赔人民币九万四千元发还被害人王某。

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柳某某1手机两部、张某某2手机一部变价后并入各自罚金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郑红艳

人民陪审员  王群利

人民陪审员  赵成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王 珏


上一篇: (2020)京0108刑初289号诈骗罪一...

下一篇:(2020)京0108刑初1625号诈骗一审...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