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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18刑初287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14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8刑初287号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密检公诉刑诉[2020]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茹某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梅、检察官助理李玉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茹某某及其辩护人刘多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茹某某于2019年4月,通过“微信”搜索附近人方式与季某认识,并虚构盛泉山庄老板的身份与季某交往,骗取季某信任后,以做生意需要请客吃饭等理由,于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多次骗取季某微信转账及现金人民币共计25000元。

被告人茹某某于2019年10月,通过“伊对”社交软件与张某认识,并虚构盛泉山庄和51号院老板的身份与张某交往,骗取张某信任后,以融资需要打点为由,于2020年6月5日在北京市密云区张某驾驶的轿车内骗取张某现金人民币35000元。

被告人茹某某于2020年6月,通过“抖音”软件与陈某认识,并虚构盛泉山庄老板的身份与陈某交往,骗取陈某信任后,以出门办事为由,分别于2020年6月27日、2020年7月4日骗取陈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4000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茹某某刑罚。

被告人茹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辩解是向陈某、季某借钱,没有从张某那里拿过钱。

被告人茹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指控被告人茹某某骗取张某财物证据不足。被告人茹某某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茹某某于2019年4月,通过“微信”搜索附近人方式添加季某的微信与其认识,其虚构为北京市密云区的盛泉山庄老板的身份与季某交往,在骗取季某信任后,于2019年4月至2020年6月期间,以做生意需要请客吃饭等理由,多次骗取季某微信转账及现金共计人民币25000元。

被告人茹某某通过“伊对”社交软件与张某认识并添加张某的微信与张某交往,其虚构在北京市密云区经营盛泉山庄和51号院的身份骗取张某信任后,谎称能为张某融资,并以融资需要打点为名,于2020年6月5日在北京市密云区,骗取张某现金人民币35000元。

被告人茹某某于2020年6月,通过“抖音”与陈某认识后,其虚构在北京市密云区经营盛泉山庄的身份与陈某交往,在骗取陈某信任后,以办事为由,于2020年6月27日、7月4日,两次骗取陈某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茹某某于2020年7月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在案佐证:

1.受案登记表证明:张某于2020年6月17日报警称,茹某某以融资为由骗取其人民币35000元。

2.到案经过证明:公安民警于2020年7月4日,在北京市密云区新城子公安检查站例行检查时,在一辆出京黑色雪佛兰小客车(×××)上发现一级临控人员茹某某,将其抓获。

3.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我在河北省兴隆县开了一个砖厂。2020年3月,茹某某加我微信好友,我手机自动通过好友认证,之后他经常给我发微信问好,我们就认识了。之后茹某某问我的基本情况,我告诉他了。茹某某自称是做养老方面项目的,还说在密云有山庄,问我需不需要融资,我说需要。2020年5月13日左右,他约我在燕郊见面,我把我厂子的情况向他做了介绍,他说现在跟他合作搞融资的人特别靠谱,如需要可以给我引见,还说想和我搞对象,说他有山庄和公寓,和我在一起后就会过户到我名下。我说虽然我单身还不想考虑这些,如果他能帮我办成融资的事后会考虑。2020年5月21日,茹某某打电话说给我办融资的事,让我到密云区找他。到密云区后,茹某某带我到盛泉山庄和51号院,告诉我盛泉山庄和51号院都是他的,有一个大投资人要来密云,给我融资没问题。看完地方后茹某某让我住在密云,第二天他朋友王兴过来一起去我的厂子考察。5月24日,我开车和茹某某回到我在河北省兴隆县的厂子考察,那个叫王兴的人直接开车去我的厂子,看完后就走了,走之前王兴让我准备融资计划书给他送过去。那个王兴茹某某称呼他王政委,自称是河北保定人,具体是干什么的茹某某没有介绍。茹某某说的投资人之一就是这个王兴,还说王兴已经放了几笔款,特别靠谱,其他的人茹某某说是山西商会的。5月28日下午,茹某某打电话让我带上身份证和户口本,5月29日和他一起去河北省石家庄办理矿山开采证。我和茹某某说办理流程不对,不能去。6月2日,茹某某打电话让我6月5日去密云签融资合同。应该是6月4日,茹某某给我发微信说投资的钱已经到了他的账户,让我第二天去密云的盛泉山庄找他,将帮我招来的投资款给我。6月5日茹某某给我发了一个位置,让我去找他,说投资的人都来了,约在饭店吃饭见面,然后给我打微信电话说让我带上三四万元钱,给帮我投资的人送点礼,玩玩什么的,之前他也跟我说过打点的事。6月5日上午我从公司拿了3.5万元现金,开车来到密云茹某某给我发的位置,是一个饭店门口,茹某某接的我。他上车后对我说资金都到账了,得花钱打点他们一下。我问他多少钱,他说三万多吧,我当时就给了他3.5万元现金。他叫我进去跟投资人吃个饭,我吃完饭就回河北燕郊的公司了。我当时感觉不对,给茹某某发微信说这些人不像有钱人,他说你别管了,都定好了。6月6日我给茹某某打电话问融资的事,他说融资的钱是贪污的钱,让我办理假手续融资,我不同意。茹某某又说他山庄的钱过几天就到,等钱到了给我转5000万先用着,但到现在一直未到账。在我来密云之前,茹某某在电话里就陆陆续续向我表示过,说来密云签协议,钱已经到位了,需要钱打点一下,没什么问题过几天就下款了。到密云之后我和茹某某见面那天,他说那些投资人已经看完山庄了,说别人给他山庄融资一个亿,他说给我5000万,打点一下就行。我在车上给他的3.5万元现金是从家里拿的,他不让转账。我去密云之前,茹某某给我拍了山庄的各种证件,他让我以为山庄是他的。他还给我拍那些投资人去山庄的视频,说那些投资人已经答应给他融资了,当时就可以签协议放款。我想着他融下资了可以把钱给我用,所以才给茹某某钱。后来我找了山庄的实际负责人,山庄的老板说跟茹某某没有任何关系,我发现被骗就报案了。

之前茹某某跟我说可以通过王兴融资,王兴得见见我,看看我的项目手续,以及我这个人靠不靠谱,于是我就跟茹某某约2020年5月19日去了北京市东城区南小街我朋友董某的茶室。当时我跟茹某某先过去的,后来王兴带了三个人过去了,我们在茶室见面聊了一会后一起出去吃饭,吃完饭王兴他们就走了。茹某某跟我回到茶室后继续说融资的事,期间茹某某聊起古玩来,相中茶室里的两套茶具,说要给王兴送礼用。我问他放款有多大把握,他说百分之百没问题。后来董某说要是融资没问题,茹某某能帮到我,拿点东西没问题,于是董某就给茹某某拿了两套茶具,把茹某某送走了。

4.被害人季某的陈述:我和茹某某是2019年4月份通过微信认识的,是茹某某通过微信附近的人添加的我。我的微信昵称是“一切都是缘”,他的微信昵称是“晋商”。后来他一直说要跟我处对象,因为我也单身,就跟他处对象了。茹某某说自己离婚十多年了,自己做买卖,还说他花2000多万在密云区四合堂那边买了一个盛泉山庄。大概是从2019年4月份开始到2020年6月份期间,茹某某一直断断续续的跟我借钱,说他谈生意需要请人吃饭什么的,反正不管干什么没钱了就跟我借。因为我俩正在处对象,他答应跟我结婚,还说结婚以后给我买房什么的,我想着既然我俩要结婚,借给他点钱也没什么。茹某某跟我借了二万五千元左右,有微信转账,现金给了七八千元。他没给我写字据,我让他写他也不写,他没还过我钱。

5.被害人陈某的陈述:我之前玩抖音,茹某某老是给我点赞,后来互相加了微信,我的微信昵称是“小胡匠”,茹某某的微信昵称是“晋商”。聊了几天,茹某某在微信上提出跟我处对象,对我嘘寒问暖,而且跟我说他是山庄老板,经营一个盛泉山庄,还带我去过一次,在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京都第一瀑门口。到2020年7月,我们认识有一个月左右。我给过茹某某两次钱,大概一个星期前茹某某跟我借了2000元,他说把钱都放贷给别人,现在手里没钱,让我借他2000元,于是我就通过微信给他转过去了。今天(2020年7月4日)早上他说出去办事,让我再借给他2000元,我又给他转了2000元。我之所以借给他钱,是因为他说自己是山庄老板,表现的挺有钱,看着像做买卖的。我还有一个京牌,他还说给我换好车,还说他的山庄正常营业以后,要把山庄法人换成我,一年给我20万。我想着他肯定能还我,所以才借给他。他跟我借钱没打欠条,至今没还我钱。

6.证人董某的证言:我和张某是多年的朋友。2020年5月19日上午,张某先带着茹某某去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南小街41号院我的会所,她在外边等着王兴他们,都到了之后一块去我的会所。因为当时张某的砂石料场要找茹某某融资,她觉得茹某某不大靠谱,带茹某某去我的会所让我把把关,所以我就叫了尹某等几个朋友在场。茹某某到了之后,给我们介绍他带来的那几个人,说王兴是中央警备局的退休政委,一个是雄安县的县长,另外一个男子是山西商会的领导。茹某某说自己在密云有一个价值8000万的山庄,还有一个51号院也是他的。他们在我的会所说给张某融资的事,茹某某说他们三个人就是出资的人,他们三人可以出5000万元给张某融资,说一次性给王兴200万的好处,用一年给900万的利息。中午我们一起吃的饭,定第二天茹某某和王兴一起去看张某的砂石料场、砖厂。吃完饭后张某和我一块回会所,一起回去的还有茹某某、尹某等人。回去我们聊了几句后我要走,让他们也走。这时茹某某说他搞收藏的,觉得我的建盏挺好的,说送给领导挺好,回头到河北给张某办砂石料场手续的时候方便。我说你给张某办事,你就拿走去用吧。茹某某从我会所拿走了两套建盏,都是礼盒装的十件套。茹某某说山西、河北、北京军队的领导他都熟,意思就是可以帮张某办这件事。他说那三个人要是不出资,他自己都可以出资办这件事,最后他说需要我的建盏给领导送礼。王兴说自己原来是领导的警卫秘书,人脉关系广,他们可以出资,都不是存在银行的钱。张某跟我说给了茹某某35000元运作砂石料场融资这件事。那天吃过饭后,茹某某和王兴主动加我的微信,还聊过茹某某帮张某融资这件事。

7.证人尹某的证言:大概是2019年下半年的一天,我下班后去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小街41号好友董某的茶室待着。我到时屋内有我、董某、张某和一个叫“如总”的男子,还有三四个男子我不认识。这个“如总”我是第一次见,我在沙发上待着时听他们叫他“如总”。其他几个男子中有一个叫“王兴”,说是中央警卫局的政委,还有个男子说是保定雄安县的县长,这些都是我在旁边听到的。我是部队转业,所以对自称中央警卫局政委“王兴”说的话比较注意,他说跟国务院的一些领导和好几个省的领导都比较熟,有什么事可以找他。我还记得他们聊天的过程中有个人说回头拿两套茶具去送礼。大概19时左右他们就走了,之后我就回家了。我也是后来听说“如总”在密云有个山庄,价值八千多万人民币。我是在董某的茶室见过张某,跟她不熟。

8.证人任某的证言:盛泉山庄位于北京市密云区石城镇京都第一瀑门口,山庄的法人是我母亲,她身体不好,我最近一直替她把山庄往出卖。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一个姓茹的男子,看着50多岁,山西人,他曾表示要买山庄。我还把山庄的手续给他发了一份,但是他一直没给过钱。他来过山庄几次,之前山庄营业的时候,他老是带一帮人到山庄骗吃骗喝,说是过来看山庄。后来感觉他根本没有购买山庄的实力,他再来我就不见他不招待他了。2020年五六月份他有没有带人来看山庄我不清楚,因为山庄二年多没营业了,即使带人来看也进不去。姓茹的人也跟我说过带人来看山庄的事,山庄就挨着马路,如果他带人来看,在马路上就能看。

9.被告人茹某某供述:我已经三年没有固定收入来源,仅能维持生活。我的微信昵称是“晋商”,绑定的手机号是178XXXXXXXX。我是通过“伊对”认识张某的,后来加了微信。2020年5月份,张某当时需要钱把砖厂和砂石料场办起来,让我帮她介绍给她的场子融资。我跟她说我认识王兴,可以帮她,后来我就介绍王兴和她认识了。之后约好在东直门董某的茶馆见面,看看张某砖厂、砂石料场的手续,又去张某的场子实地考察了,说张某如果把手续办齐,就可以融资。董某是张某带我去认识的,在北京东直门医院边上门牌号是41号的一个茶楼喝的茶。当时在茶楼内,有我、张某、董某,还有王兴、雄县退休的姓徐的县长等人。当时张某让我带着投资人去董某的茶楼,我只是牵线搭桥。我没有向董某要过东西,是她送我的。之前通过朋友认识个盛泉山庄老板,听说山庄要卖,我就想买过来。我和张某说盛泉山庄是我准备买的,现在没有国土证,不能找银行做抵押,只能找人合作,现在钱还没有,我也在找融资。盛泉山庄的手续在我这,让投资方看看山庄,然后投钱给我,我再把山庄过户到我名下,由我经营。我除了和张某谈对象,还有另外三个人。其中一个是怀柔区的季某,我向季某借了二三万元人民币,她给了我4000元现金,其余是通过微信给我转的账。我跟她说我在密云办理盛泉山庄的出售,需要开支,办妥后分给她点好处,跟她借的钱,到现在也没还她。我向密云区穆家峪的陈某借了4000元。我以融资要接待客户为由,向她们借的招待费。她们相信我能还钱。

10.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2020年6月17日,张某在公安机关对侦查人员提供的一组12张男性免冠照进行辨认,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男子是茹某某;2020年8月3日,季某在公安机关对侦查人员提供的一组12张男性免冠照进行辨认,辨认出8号照片中的男子是茹某某;2020年7月17日,董某在公安机关对侦查人员提供的一组12张男性免冠照进行辨认,辨认出5号照片中的男子是茹某某。

1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明: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5日扣押被告人茹某某vivo牌手机一部。

12.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对扣押的被告人茹某某vivo牌移动电话及内置2张SIM卡存储的全部数据进行恢复和提取:该移动电话手机号178XX****XX,登录微信昵称为“晋商”,真实名“茹某某”。提取出张某(微信昵称“径情直遂”)向茹某某(晋商)发送的微信聊天内容;提取出茹某某(晋商)与季某(微信昵称“一切都是缘”)微信聊天内容;提取出茹某某(晋商)与陈某(微信昵称“小胡匠”)微信聊天内容,及陈某向茹某某微信转账4000元情况;提取出茹某某通过“依对”社交平台与多名女子聊天内容,茹某某向多名女子称自己刚买断一家度假休闲山庄30年的产权。

13.季某、陈某提供的微信账单截图证明:季某、陈某通过微信转给茹某某人民币的时间及数额。

14.公安机关向董某提取的手机微信聊天记录照片证明:被告人茹某某与董某在微信中述及茹某某与张某相关情况。

15.户籍材料证明:被告人茹某某于1968年3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

本院认为,被告人茹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信任,以交友、帮助他人融资、借款等手段骗取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茹某某犯诈骗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茹某某违法所得应依法追缴。本案三名被害人关于被告人茹某某编造虚假身份、骗取财物事实的陈述,相互印证且有其他证据佐证,足以采信。被告人茹某某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茹某某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茹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茹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3年5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茹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四千元,退赔季某二万五千元、张某三万五千元、陈某四千元。

三、在案扣押被告人茹某某VIVO牌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存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单青林

人民陪审员  王书枝

人民陪审员  陈 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李思敏

书 记 员  尹丹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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