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京0114刑初1190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08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14刑初1190号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昌检一部刑诉[2020]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欧阳元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廖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于2010年至2019年间,在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等地,以某商店需要资金给付高息为由,先后骗取刘某、王某1、王某2、董某人民币29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未提出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王某1、王某2、董某的陈述,证人郝某、张某、秦某1、秦某2、王某3、周某、尹某的证言,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数据,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收入明细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收条、引号卡交易明细、股份明细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及被告人刘某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在案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2日起至2026年5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刘某人民币二十一万八千一百五十元;退赔王某1人民币一万一千元;退赔董某人民币二万四千元;退赔王某2人民币四万二千二百五十元。
如不服本判决,应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欧春光
人民陪审员 王佩华
人民陪审员 李忠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武宙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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