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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3刑初159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05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19)京03刑初159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京三分检公诉刑诉[2019]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奚继军、检察官助理魏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杨国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

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伙同王涛、李连胜、王坚、董建胜(均另案处理)等人,虚构了房屋过户质押才能提供贷款的事实,使被害人王某1(女,56岁,北京市人)误以为房屋系被抵押,骗取王某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某室房屋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3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1400余万元,犯罪所得被被告人卢某某、王涛、李连胜、董建胜、王坚等人伙分。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22时被民警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玉桥派出所拘传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六里屯派出所。

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罪的房屋买卖合同、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王某2、赵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同案人李连胜、王坚、董建胜、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笔迹鉴定书、价格鉴定报告书、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银行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户籍信息、法律手续、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卢某某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卢某某当庭辩称其认为取现是过户抵押的正常环节,不知是诈骗;其愿意赔偿被害人。

被告人卢某某辩护人的意见主要是:卢某某没有诈骗的故意,应对其宣告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卢某某伙同王涛、李连胜、王坚、董建胜(均另案处理)等人,虚构了房屋过户质押才能提供贷款的事实,使被害人王某1(女,56岁,北京市人)误以为房屋系被抵押,骗取王某1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某室房屋一套(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43万元),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人民币1483万元,犯罪所得被被告人卢某某、王涛、李连胜、董建胜、王坚等人伙分。

被告人卢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22时被民警从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玉桥派出所拘传至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六里屯派出所。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卢某某退赔人民币30万元在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明,本院对下列证据中相互印证的部分予以确认:

1.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9月份,我在家中,手机接到电话问我需不需要贷款,我说需要,就被对方约去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平安普惠公司,该公司的员工李连胜对我说可以帮助我办理贷款业务,我就同意了。一周以后,李连胜和其他几个人来到我家中,让我签署几份有关贷款的合同,我没有具体看,李连胜称可以给我贷款500万元,我就把我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6楼2005房间的房屋所有权证给了对方。又过了几天,李连胜和几个人来我家,带我去了好几家招商银行,说需要我配合他们把我招商银行储蓄卡(账户×××,开户人:王某1,开户行:中关村支行)里面的钱取给他们,他们才会答应把500万元陆续给我。于是我帮助他们一直取钱,从我卡里取出具体数额我不清楚。2017年10月份,李连胜和几人又来我家,带我去了一个陌生的地方,说只有签了这份合同才能把答应我的500万元人民币给我,于是我就签了。后对方几个人又带着我去了好几家招商银行,又让我配合他们把我招商银行储蓄卡里面的钱取给他们。后来我想起来去查一下银行卡余额,发现没有收到500万元人民币。2018年1月26日我的丈夫赵某、女儿赵令伊才发现此事,我的银行卡里面只有30多万元人民币。

我是某小区6楼2005房间的房主,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现在李连胜处,我签署的合同都在李连胜处,我没有。李连胜跟我说给我贷款500万,没有给我。

辨认笔录:2018年2月13日,王某1辨认出李连胜就是带其办理贷款业务的北京市朝阳区东大桥平安普惠公司的员工;卢某某是带其去银行办理取现金业务,并拿走其取出现金的陌生男子;王某2是购买房产的人。2019年1月28日,王某1辨认出王坚参与诈骗并开车跟随事主一起办理手续、取现等;辨认出王涛就是参与诈骗,让其签订合同并去收房的王姓男子。

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8年1月24日,有两个陌生人来访我在朝阳区的家,我才知道我爱人王某1将房产出售。就报警了。此前不知情。

3.证人王某2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7年7月份,我朋友王涛说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有人卖房。买房我没出一分钱,都是我初中同学金某转给我的,是王涛让他转的,我不知道王涛为什么让金某转我钱。王涛让我背个户,说我名下没有房,买房可以避税,而且落在我名下,他可以放心,赚了钱分给我。我总共转给王某11340万。我不知道金某转给我的钱从哪来的。我跟卢某某认识,不熟,见过几次。卢某某带着王某1和我去朝阳区的房某大厅办理房某手续。王涛让我把买到的房子办理了抵押,是王涛联系的公司,我只是签字。王涛带我去的银行说最多抵押1200万。一直都是王涛去看房子,我直到签合同那天才去的某小区。合同是在某小区的房子里面签的。签合同时,王涛、卖房子的王某1、还有几个中介的人都在,我记不清楚签了几个合同,当时他让我签,我就签了。王涛让我签的转租合同,应该是几个中介的人教王某1在合同上签字的。我不知道王涛和中介的人是什么关系。王涛让我去给房子办理的抵押。2018年11月25日去收房子的。当时和我去收房子的有王涛、张某,王涛还叫了一个“豆豆”的女孩,还有一个男的。我们就是向王某1的家人出示了我的房屋产权登记证,然后让他们搬走。2018年11月26日,民警把我们带离。我和王涛、卢某某等人去了几次北京市朝阳区某的房间见了房主王某1,商讨了房屋买卖事宜。我们都是在王某1家中签的合同,是王涛拿出来的。我与王某1签的购房合同是北京晨建顺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提供的,我知道这个公司,王涛带我去过,我们去要的购房合同,业务员我不认识,是王涛联系的。为了避税购房合同上写的是690万。我和王某1还签过房屋租赁合同,是王涛让我和王某1签的。我一共给王某1转账是1340万人民币,王某1每次在收到我给转的钱后取现的事,我没有参与。我购房的钱是金某给的,但是王涛让金某给的。王涛带着我和王某1、卢某某、王涛找的几个中介业务员一起去了朝阳区的房产交易大厅,一共去了两三次。我不清楚向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办理抵押贷款的事,是王涛替我联系的。他说他替我还贷还利息,如果还不了,就把我购买的房子赔给长安信托公司,不需要我还钱。他贷出来的1200万没有分给我。长安信托公司是王涛找的。长安信托公司的陈楚天是王涛找的,我不认识。我平时比较忙,他帮我联系了京源诚信经纪有限公司签了委托手续。委托他们帮我们办的抵押贷款。王涛给了我王某1的配偶同意出售证明,我提供给了公安机关。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应该是王涛写的。

辨认笔录:2018年12月5日,王某2辨认出王涛就是指使其购买房产的男子。另辨认出其朋友金某、卢某某。

4.证人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8年11月25日,我陪王某2去王某1家索要房产。我有一张中信银行储蓄卡,是亲戚王涛让我办理的这张银行卡,办理完我就把卡给他使用了。王涛承诺每月给我5000元人民币的好处费。

辨认笔录:2018年12月5日,张某辨认出王涛就是指使其使用银行卡进行转账的男子,同时辨认出金某就是王涛的亲戚、卢某某是王涛的朋友。

5.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京民司鉴[2018]文鉴字第362号鉴定意见书证明:鉴定意见:1.检材1(2017年10月26日,第4页承租人(乙方)签章处有“王某1”签名的《房屋租赁合同》原件二页)上“王某1”签名与样本上王某1签名是同一人书写。2.检材2(2017年10月26日,落款出卖人(签章)处有“王某1”签名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复印件二页)上“王某1”签名与样本上王某1签名倾向是同一人书写。

6.北京民生物证科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京民司鉴[2018]文鉴字第363号鉴定意见书证明:鉴定意见:检材(2017年9月21日,同意出售人处有“赵某”签名的《配偶同意出售证明》原件一页)上“赵某”签名与样本上赵某签名是不同人书写。

7.北京京评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京评(涉)字2018第5492号鉴定意见书证明:鉴定基准日:2017年10月26日。鉴定结论:经运用市场法鉴定,鉴定对象北京市朝阳区朝阳公园某室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壹仟柒佰肆拾叁万元整(17,430,000.00元)。

8.北京天同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天同信鉴字(2019)第0001号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及相关个人银行账户交易明细证明:

鉴定意见:王某1与王某2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自2017年9月26日至2017年11月9日,王某2分九次向王某1支付房屋买卖款合计1340万元人民币,房产于2017年10月26日过户至王某2名下。

王某22017年11月15日与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长安信托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借款合同》,将该房产抵押贷款,约定金额1200万元,指定收取贷款人为李晓辉。李晓辉于2017年11月29日收到该笔贷款。

王某1收取1340万元的房款,向其他个人转账98万元;直接取现982万元;以购买艺术品画作的名义向北京山水珍宝博物观文化有限公司支付188.956万元。

9.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提供韦氏智力测验结果、简易智能精神状态量表报告单证明:受试者王某1智商49,智力等级中度,精神状态量得分18(痴呆严重程度分级标准界限值为小于等于17)。

10.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监控录像及于2019年7月19日出具的工作说明、录像截图证明:

2017年10月16日14时20分,招行(朝阳公园支行),事主王某1出现取走现金,有一男子拎着保温杯,弯腰提装钱的袋子。

2017年10月17日14时23分,招行(朝阳公园支行),事主王某1出现取走现金。有一名男子拎着保温杯在旁。

2017年11月1日16时38分,招行(朝阳公园支行),事主王某1出现取走现金,取完钱后有一穿黑衣拎包男子在旁。

2017年11月16日15时54分,招行(工体支行),事主王某1与一穿红色上衣黑色裤子的男子交谈。

2017年11月17日15时12分,招行(十里河支行),王某1和一穿红衣男子下车,车为黑色。

2017年10月16日招行(朝阳公园)录像、2017年10月17日招行(朝阳公园)录像、2017年11月1日招行(朝阳公园)录像、2017年11月16日招行(工体)录像、2017年11月17日招行(十里河)录像均未有清晰正脸照片,无法制作辨认手续。后民警将视频截图打印并编号1-5,向三名嫌疑人提供查看,嫌疑人辨认出1、2号图片中系卢某某,3、4、5号图片中系李连胜。汽车系卢某某所有,车牌号不详。具体情况已记录在笔录中。报案人王某1已经无法记清图片中的人员信息。

11.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提供的查询结果告知单及相关材料证明:

(1)房屋房产证复印件、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自行成交版):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8号院6号楼17层2005室于2017年10月26日由王某1售卖给王某2,成交价格690万元。

(2)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王某2将其名下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8号院6号楼17层2005室,抵押给长安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时间一年,2017年11月15日-2018年11月15日,获得债权人民币1200万元。

12.证人王某2提供的涉案房屋相关材料证明:

(1)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2017年9月20日,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某室由王某1售卖给王某2,成交价格1340万元。该合同附件中约定,自过户之日起,王某1租该房屋,半年租金24万元。半年后王某1自行搬离,将该房屋交给买受人王某2。

(2)王某2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2017年10月26日,王某2与王某1签署房屋租赁合同,出租人王某2,承租人王某1,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某室,租赁期限2017年10月26日至2018年4月26日,租金总计24万元人民币。

(3)银行转账单等材料:王某2自2017年9月至11月向王某1尾号5029账户转账共计人民币1340万元;王某22017年10月17日向王大庆尾号4127账户转账中介费人民币10万元。

(4)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购买商品住房增值税发票、北京市非税收入一般税缴书、税收完税证明等材料:王某2商品住房(X京房产权证朝字第1240882号)价税合计690万元,以及王某2缴税情况。

13.公安机关调取的王某1两个银行账户交易记录证明:

(1)中信银行账户:账户:×××,户名:王某1。2017年9月26日收到王某2存款200万,转给王坚30万,现金支取102万;9月27日转到王某1招商银行账号68万。

(2)招商银行账户:账户:×××,户名:王某1。2017年9月27日,王某1该账户收到王某1中信银行账户(尾号4127)转账68万元;10月11日,向李连胜招行账户(尾号7108)转账50万元;10月16日收到王某2汇入人民币300万元,半小时内柜台取现203万元,当日又向李连胜招行账户(尾号7108)转账18万元;10月17日收到王某2汇入人民币100万元,一小时内全额柜台取现;10月18日收到王某2汇入人民币90万元,当日取现96万元;10月27日收到王某2汇入200万,10月30日取现86万;10月31日收到王某2汇入150万,当日全额取现;11月1日收到王某2汇入人民币200万元,当日取现60万;11月2日取现100万;11月9日收到王某2汇入人民币100万元;11月16日取现25万;11月17日取现60万元。

14.公安机关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证明:王坚中国工商银行账号(6222XXXXXXXXXXX8177,旧卡6212XXXXXXXXXXX6555,2018年1月25日换卡):该账户于2017年9月26日收到王某1转账30万元,之后分别转给卢某某12万元,转给李连胜6万元,转给董建胜6万元。

15.公安机关出具的协助查封通知书证明:北京市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于2018年12月7日根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要求,对王某2名下朝阳区朝阳公园南路某房屋进行查封。

16.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2018年2月11日16时40分,王某1到北京市公安局六里屯派出所报案称,被骗某房屋,朝阳分局于3月7日立案。卢某某被民警抓获的情况。

17.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明:被害人王某1的自然情况。

18.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调取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明:被告人卢某某的自然情况和前科劣迹的情况

19.本案案款收据等材料证明:被告人卢某某退赔的情况。

20.本院对卢某某农行账户余额查询、冻结手续。

21.同案人李连胜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李连胜于2019年1月9日在公安机关供:2016年,我开始自己干贷款中介。2017年8月份,我给一个电话号码打电话,对方就是王某1。我问她是不是需要贷款,她说需要,有房,值1500万-1600万,我说可以。后我约她见面详谈,她说想贷500万元做理财,就是某小区的那套房子,房主是她本人。我说需要用她的房子做抵押,她同意。我给她联系银主,找到一个平安普惠金融公司,带着王某1去申请贷款,没有通过。王某1又让我想办法,我找到同行董建胜,董建胜说能做,让我约王某1。9月份,我和董建胜约好王某1在她家里见面,在某小区我和董建胜见到了银主,姓王不知道叫什么。这个银主是董建胜联系一个叫王建的人找的。我就和董建胜、姓王的银主一起上楼看房,见到王某1,姓王的银主说能做。9月中旬前后,董建胜跟我说,可以做抵押贷款了。我约王某1在她家签合同,当时我在某小区见到姓王的银主、王建、董建胜、一个背包的男子,我和姓王的银主、背包的男子三个人上的楼见到王某1。背包的男子拿出来厚厚的一堆打印好的合同,我没有看到合同的内容,姓王的银主说,签完合同给王某1放款500万元,只要按时还利息,房子还是王某1的。王某1也没有看合同,就按照背包男子的要求在厚厚一堆合同上都签字按手印了,签完字我们就走了。下楼后姓王的银主和背包男子就离开了,我见到了在楼下等着的董建胜,董建胜说要开车带我回家,王建开的车,在车上我问董建胜说没有问题吧,董建胜说这个可以放款,做完手续就可以放款500万元,但是这个房子必须过户,否则放不了款。我回到家联系王某1,说这个房子得过户,否则放不了款,王某1不同意。我给董建胜打电话,说王某1不同意。后来,王某1问我过户有什么风险,我说过完户房子就不是你的了,你要是按时还款,房子还可以给你过户回去,王某1后来就同意了。9月底的时候,董建胜说可以先给王某1200万元。后我、王建、还有一名姓卢的男子一起带着王某1去朝阳区东四环乐视大厦中信银行,让王某1办了一张新的中信银行的储蓄卡。办完后,姓卢的要了卡号,说先给王某1中信银行账户上转账300万元,等到账后,让王某1取100万元给姓卢的。后来到账了,姓卢的又说让王某1取出来200万元现金交给他,大概意思是先给王某1100万元花着,等过了国庆再给王某1打。当时我、姓卢的还有王某1都进了银行的营业厅,董建胜和王建在银行外面等着。王某1进了VIP柜台,取了200万元现金,用中信银行提供的两个大的纸袋子装着,我帮王某1拿着。出来在银行门口,我把两个纸袋子给王某1了,王某1都给姓卢的了,姓卢的把200万现金拿走了。10月8日左右,董建胜说又要给客户打钱,让我约王某1。13日我又约了王某1在乐视中信银行见面,董建胜、姓卢的、王建也去了,姓卢的说给王某1中信银行转账200万元,让她马上取出来给姓卢的。我、姓卢的、王某1三个人进了银行,王某1去取了200万元,出来后在银行门口将200万元现金交给了姓卢的。后来董建胜给我说,王某1中信银行用不了了,需要换招商银行。10月中旬左右,董建胜又说要给王某1打款,让我约王某1在招商银行朝阳支行见面,姓卢的和王建、董建胜也去了。当时姓卢的说,要往王某1银行卡上转账,转完账让王某1取出来交给姓卢的,当时也是我和姓卢的,王某1一起进了营业厅,王某1取了现金出来银行又交给了姓卢的,我记得这次给王某1账上留了100万元(不记得当时转账了多少钱),加上之前中信银行给王某1留的100万元(之前中信银行让王某1销卡,王某1将100万元转到了招商银行),一共留了200万元。后来姓王的银主让我约王某1去她家,说有个叫王某2的买房人,想去王某1家里拍照片,我就约着王某2去了王某1家拍了几张照片。后来董建胜又让我约王某1,我又约了王某13、4次,分别去了招商银行的几个支行(有个京广桥支行),跟以前一样的形式,姓卢的、王建、董建胜也去,先打款到王某1招商银行账户,再让王某1取出来钱给姓卢的,这三四次一共给王某1转账了700-800万元,王某1取出来400-500万元给了姓卢的,每次都是我跟王某1、姓卢的进营业厅、出来银行王某1将现金给姓卢的。11月份,董建胜告诉我让我约客户去石佛营不动产交易中心过户,我就约了王某1,当时王某2、董建胜、我、姓卢的都在,姓卢的带着王某1、王某2、董建胜、我一起去办的手续。后来又去了一次,过户成功了,房子过户到王某2名下。过户后,董建胜联系我,说要去王某1家拍照,王某2要用这个房子做抵押,拍完照后会给王某1200万元。我又约了王某1,一个房产中介的人去王某1家拍了照。后来,姓王的银主给王某1转账200万元,这次没有取,我也没有去,我只是跟王某1核实了。11月中旬,我又见了一次王某1,我说让她给我服务费,服务费之前讲好的是68万元,我说再加100万元,否则就将这个事告诉她老公,王某1同意了。我带着王某1用招商银行的银行卡在几个银行一共取了100万元现金,我都拿走了,我存到自己建设银行卡了。后来就没有再见了。这几次一共给王某1转账1300万元以上。王某1取了800-900万元现金,都在银行门口给姓卢的。姓卢的说资金周转不够,过户需要这些流水。我一共收了168万元。我用其中的43万元买了一辆白色奥迪Q5车,还剩下22万元在我交通银行账户,50万元在做理财(也是交通银行账户),干饭店赔了30多万元,结婚花了5万元左右,给妻子看病花了5、6万,剩下的日常消费了。我认识到我的行为是欺诈行为,在明知道是过户王某1房子的时候,还接着给王某1办,最后客户房子也没有了,钱也没有了。

李连胜于2019年1月10日供:这个事情刚开始我也以为是抵押贷款,后来签完合同,董建胜告诉我王某1的房子需要过户,意思就是把房子卖掉,我就知道这不是抵押贷款了,我没有制止王某1,王某1问我过户的危害时,我还敷衍的告诉她,只要她还款房子还能过户回来。后续我还配合金主那边;帮助约王某1,帮助金主一方从金主方打到王某1银行卡里的钱取现。我还陪王某1去朝阳区石佛营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我告诉王某1只要还款就能把房子过户回来,因为董建胜和姓王的金主是这样跟我说的。金主一方说资金不够用,说剩下的钱后期再给,我刚开始的时候相信这个说法了,后来跟着去取过两次现金后,我就觉得金主一方是借这种形式诈骗王某1,我就跟董建胜说要求不做了,董建胜说必须把之前打到账户里的300万元都还上,但是王某1卡里只有100万元,200万元已经被对方拿走了,王某1还不上了,我就没有再坚持说不做了。意思就是我也认可了接着做。我在跟着王某1取过两次现金后,认识到金主一方做假流水,其实每次只给王某1留很小一部分,等账上的流水够了,虽然大部分钱不在王某1那里,但是流水金额已经够过户条件了,金主一方在用这种方式诈骗王某1房子,后来我因为贪心,也配合金主一方接着进行诈骗了。姓王的金主是出钱的,他过来看房子,让客户在完全不知合同内容的情况下签署房屋过户合同;姓卢的,签完合同后,每次约王某1他都在,他是负责收回打给王某1的钱的;王建,是董建胜找的王建,王建找的金主一方,后来约王某1王建基本上也都去;王某2,起买房人的作用;一个背包的人,当时负责让王某1签合同了,但是没有告诉王某1合同的内容,只是让王某1签;董建胜是负责联系我的,每次约王某1见面都是他让我约的。王某1自始至终都是完全不懂的样子,对事情经过的抵押贷款、过户等各个情况都不懂,签合同的时候,姓王的金主都没有让她看合同,她也没有说什么。她只是按照要求去做。她只是对自己能够拿到多少钱关心,具体怎么拿到、怎么操作她都不懂,也不问。董建胜在做之前就跟我谈了,说给我提贷款额的0.5%返点,所以后来我也一直听他们的。返点开始给了,后来就没有给。前后一共给我10万元左右返点的钱,是董建胜分两笔转账到我银行卡的。这笔钱不算在王某1给我的168万元之中。

李连胜于2019年7月18日在公安机关供:(民警展示5张银行取款视频截图,你看看里面有没有你认识的人)第一张和第二张图中的男子是同一个人,我看着像卢某某,第三张截图当中的黑衣男子应该是我,第四张、第五张截图中穿红衣的男子是同一个人也都是我。参与卖某房子的有我,董建胜、王坚、卢某某、王涛、王某2,签合同时有一个男子,我不认识,在朝阳区石佛营不动产交易中心进行登记时,有三、四个男子跟王涛和卢某某一块,我不认识只见过这一次。2017年11月16日,我们和王某1去银行取款时黑色轿车是谁开的我记不清了,我看见卢某某开过一辆黑色帕萨特,车牌号我记不得了。刚才给我看的截图当中黑色的轿车就是卢某某开的这辆黑色帕萨特。

辨认笔录:2019年1月23日,李连胜辨认出王某2就是参与诈骗,并进行房产背户的男子王某2;辨认出卢某某就是参与诈骗,并跟随事主取现的卢姓男子;辨认出王坚就是参与诈骗,并跟随事主取现的名为“王建”的男子;辨认出王涛就是参与诈骗,与事主签订合同并出钱的银主王涛。

22.同案人王坚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王坚于2019年4月9日在公安机关供:我跟王涛和董建胜约好去看房,当时董建胜还有个姓李的中介去的,王涛和我也去了,我们在棕桐泉东门见面。姓李的中介带着王涛去客户家,我和董建胜没有上去,在门口等着。又过了一段时间,王涛让我联系董建胜,约客户去朝阳乐视大厦中信银行给客户打定金。王涛派了一个叫三哥的人去的中信银行,我、董建胜、客户、姓李的中介都去了中信银行。客户、三哥、姓李的中介进银行办的,我在银行外面等着。当时我银行账户收到客户给我转的30万元。我给董建胜转了6万元、给姓李的中介转了6万元,自己留了6万元,剩下的12万转给三哥,王涛让三哥收的。后王涛又让我约了客户两三次,说去银行给客户转买房款。我都是联系董建胜,让他约客户。后面两三次去银行,三哥、董建胜、客户都去了。我跟着客户去银行过取过现一次现金,三哥和客户进的银行,我看到三哥从银行里拿着现金出来的。又过了大概一两个星期,王涛让我约客户去过户,我就让董建胜约客户。我、王涛、董建胜、姓李的中介、另外一个和王涛一块来的男子(也姓王)、客户都去了朝阳区不动产交易大厅。跟王涛一块去的姓王的带着客户去里面办了过户手续,好像还签了一个什么合同,我当时没有进去。我跟着客户去银行取过一次现金,是朝阳北路的一个银行。当时我也是在外面等着,三哥跟客户进的银行,我看到三哥从银行里拿着现金出来的,取了多少前,我不清楚我不知道谁取的钱,我只知道三哥拿着现金出来,为什么取钱我不清楚。这次是王涛让我约董建胜给客户转房款。

王坚于2019年7月18日在公安机关供:(民警打印五张银行录像的照片(编号1-5),是否辨认出照片中的人)编号第一、第二张照片里的人像卢某某,第三、四、五张照片中穿红色羽绒服的人我看不出来。王涛是银主,王某2是背户人。李连胜负责和王某1对接,传达信息,我和董建胜是在中间传话的。我不知道现金都去哪了。第五张截图中的黑色轿车应该是卢某某的,卢某某有一辆黑色帕萨特。

王坚当庭供述:我就是做贷款中介,起传话作用,不清楚他们与客户之间的事情。

辨认笔录:2019年4月9日,王坚辨认出王涛就是参与诈骗的主犯王涛,辨认出王某2就是参与诈骗并进行房产背户的男子王某2,辨认出卢某某是参与诈骗并跟事主取现的“三哥”。

23.同案人董建胜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董建胜于2019年1月13日在公安机关供:我和李连胜是2015年左右通过做贷款的微信群认识的。2017年8月份的时候,李连胜联系我,说有个客户想用钱500万元人民币左右,可以用房子做抵押,问我能不能做贷款,我问王坚,王坚说可以,但是王坚说必须要过户质押,不过户贷不了,还要约银主下户看房。于是我就联系李连胜称银主需要看房,当时去的有我、李连胜、王坚、一个姓王的银主,然后李连胜、王坚、姓王的银主上楼看房。看完房之后,我、李连胜、王坚、姓王的银主我们几个在车上商量,我告诉李连胜,这个房必须过户,才能把钱给王某1。我让李连胜帮王某1在中信银行开了一个新的账户,在账户中转入了不是200万元人民币就是300万。然后王坚让我跟李连胜说手续没有做完,需要把钱取出来,才能继续做贷款。当时我、李连胜、王坚、还有一个叫三哥的男子一起跟着王某1,等银行账户转账到账后,李连胜、三哥跟着王某1去银行取了现金,好像只给王某1留了50万左右,我就在银行外边的车里等着,取出来的现金由三哥拿着。过了几天,王坚让我联系李连胜说又有一笔钱到账,合同还没有做完,让钱到账后继续取出来。我就跟李连胜说了。我、李连胜、王坚、三哥我们几个一起跟着王某1,等钱到了王某1的中信银行账户后,还是李连胜、三哥跟着王某1将200万元人民币取了出来,我还是在银行外等着。又过几天,我们准备继续给王某1转账,但是当时中信银行账户不能用了,我们就拉着王某1去附近的招商银行,将钱打给王某1的招商银行账户内,等钱到账后我们就让王某1去佳荣大厦招商银行里取了出来交给了三哥,具体取了多少钱记不清了,只是看见有两个大纸袋,然后三哥放在后备箱里。之后又以同样的手段,都是我们带王某1到银行,等钱到了王某1的账户后,我们跟着王某1将现金取出来,然后交给三哥。除了中信银行、佳荣大厦招商银行,还去过其他网点的招商银行。都是我们拉着王某1四处找银行,等到账了王坚、三哥跟着王某1取现,然后三哥将现金拿走。我跟着去过五回,每次不是在银行外车里待着,就是跟着去银行大厅里坐着等王某1取现。取了几次后,流水有一千多万了。过完国庆节,王坚说可以过户了,我就约李连胜带上王某1去不动产登记中心过户,当时我、王坚、三哥、背户的男子、李连胜、王某1去的石佛营不动产交易中心,把房屋过户给背户男子了。之后我又约了一次背户男子去某拍照,说是要做房屋抵押。我以前没有听说过过户质押,都是抵押贷款,王坚跟我说了我也就这么操作了。我也问过王坚和三哥,他们告诉我别管了,我就没有继续问,反正有钱拿。这是诈骗行为。我获利15万元人民币,现金和转账都有。

董建胜于2019年7月18日在公安机关供:(民警打印五张银行录像的照片,编号1-5,问是否辨认出照片中的人)拿保温杯的人我不认识,但是第4、第5号照片穿羽绒服的男子可能是李连胜。

董建胜当庭供述:其两次到王某1家里,两次跟着去银行,一次去过户大厅,不清楚取现、过户的事情。王坚10月26日给我转账的12万有可能是他还我的钱,我借给他的现金。他给我16万元现金是借款。我给李连胜转了一次10万、一次8万是客户的返点。钱是王坚给我的18万现金,我从我的账户上转给李连胜。

辨认笔录:2019年1月23日,董建胜辨认出王涛就是参与诈骗,并出资的银主王姓男子,辨认出王某2就是参与诈骗并进行房产背户的男子,辨认出王坚就是参与诈骗的男子王坚,辨认出卢某某就是参与诈骗并跟事主取现的“三哥”。

24.被告人卢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卢某某于2019年6月26日在公安机关供述:2017年9月份,我一个村的发小王涛、金某找到我,王涛让我开车拉着王涛的同学王某2、王涛自己、王涛的朋友王坚,王坚认识的李连胜、董建胜(都是男的,自称是中介公司的人),一起前往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看房,我当时在车内等着不太清楚他们说了什么,签署了什么。后王涛让我给金某的银行卡里面存钱。2017年10月17日,王涛给我100万元现金,让我给金某;2017年10月30日,王涛给我32万元现金,也让我给金某,王涛没有跟我说给金某钱的原因。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期间,我开车拉着王某2、王坚、李连胜、董建胜还有王某1前往了多家中信银行和招商银行。每次王某1都是一收到王某2转给她的购房款,就由我们陪着王某1在银行柜台内将钱取现出来,取出来的现金有的是王坚、李连胜、董建胜拿走了,有的我拿走了,我陆续从王某1手里拿走了200万元人民币的现金。每次王涛让我把这些钱转给了张某的银行卡,张某是王涛的亲戚,她具体把钱用作何处不清楚。王坚、李连胜、董建胜拿走的现金我不知道去哪里了。2017年11月份,王涛给我2万元现金,跟我说某的事情完了,给我的好处费。我开车拉着王某2、王涛、王坚、李连胜、董建胜前往王某1家中,他们上楼和王某1签署的购房合同,后我们一起去朝阳区房某大厅内将王某1的房某了。我不清楚王某2等人将购买的王某1的房产做抵押担保了。

卢某某于2019年7月11日在公安机关供述:我不知道王某1以什么形式向王涛借款,我只知道王某1是王坚介绍给王涛的,我有印象的,就是从王某1那取走了260万的现金。王涛等人在网上可以查询到购房资格合格以后,就可以做网签了,然后就可以买房了。当时去建委过户的有我、王涛、王某2、王某1,王坚、李连胜。我与王涛是同一个村的人,张某和金某是王涛的亲戚,王某2是王涛的同学,这三个人我都是通过王涛认识的,王坚也是我通过王涛认识的。王涛让王某1向其申请贷款,我不知道抵押借款多少钱。王涛说必须得让王某1把房子过户。王涛等人事先有预谋,王涛让王某2和王某1签署房某合同,让王某2背户,让金某给王某2转购房款,再由王某2转给王某1,我和王坚、李连胜、董建胜带着王某1,去银行将王某1收到的购房款取出。

卢某某当庭供述:我去过三四次银行,一共拿走260万,其余的钱由李连胜、董建胜、王坚拿走了。

辨认笔录:卢某某于2019年7月31日、8月28日分别辨认出王涛就是整个诈骗案件的策划人王涛,金某是负责账目往来协调联络的金某,王某2背户,张某是帮着王涛进行资金往来操作的张某。

对于被告人卢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卢某某无罪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在案证据,卢某某与王涛联系紧密,并多次陪同王某1进入银行将购房款取现,并将取出的现金带走,还陪同王某1办理涉案房屋过户手续;结合在案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被告人卢某某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本案系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将被害人房某,给被害人造成特别巨大的经济损失,属于套路贷性质的诈骗犯罪。故卢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卢某某无罪的相关辩解和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卢某某有前科劣迹,对其量刑时酌予从重考虑。鉴于卢某某退赔少部分款项,本院量刑时酌予考虑。对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应当责令卢某某退赔。根据被告人卢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34年7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卢某某与另案处理的同案人李连胜、王坚、董建胜共同退赔被害人王某1人民币一千四百八十三万元(被告人卢某某已退赔人民币三十万元在案)。

三、在案冻结的卢某某在农业银行账户(账号:×××)的钱款(轮候)用于本判决第二项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汤笑然

审判员  于靖民

审判员  袁 冰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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