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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01刑初64号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7-01 阅读次数:

案  由    诈骗    

案  号    (2020)京01刑初64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以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20]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1、杨某某2、袁某某3、韩某4、张某某5、薛某某6、邢某某7、马某某8犯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官潘雪晴、检察官助理王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1及其辩护人关廉明、何伊丽,被告人杨某某2及其辩护人胡江雷,被告人袁某某3及其辩护人崔汝娟,被告人韩某4及其辩护人李云飞,被告人张某某5及其辩护人左刚民,被告人薛某某6及其辩护人郝茹,被告人邢某某7及其辩护人张富强,被告人马某某8及其指定辩护人张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

2015年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彭某某1、杨某某2、韩某4、袁某某3、张某某5、薛某某6、邢某某7、马某某8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州科技大厦2层202室北京战元国泰拍卖有限公司内,编造被害人收藏品经专业人员鉴定价值高、有多人欲高价购买收藏品、保证能将收藏品拍卖等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景某、刘某1、刘某2等120余人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所骗钱款被伙分。

被告人彭某某1、杨某某2、张某某5、薛某某6、邢某某7、马某某8于2019年5月9日被抓获;被告人韩某4于2019年5月23日被抓获;被告人袁某某3于2019年5月31日被抓获。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彭某某1、杨某某2等八人犯诈骗罪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彭某某1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彭某某1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否认,辩称2016年后已将公司交杨某某2经营管理,其只管理财务,公司经营合法,收取拍卖服务费符合业内规定,个别员工为了提成逾越公司规定向客户做虚假宣传等行为不代表公司,其也是不知情的。

被告人彭某某1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彭某某1不存在起诉书指控的伙同他人编造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钱款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首先,没有证据证明彭某某1与其他被告人存在犯意沟通,没有证据证明彭某某1指使、教唆其他被告人进行诈骗;其次,拍卖公司收取服务费有法律依据,即使公司营利的主要方式是赚取服务费,也属于法律允许的经营方式。2、起诉书指控的被骗钱款属于拍卖合同的服务对价,欺诈行为仍属于民事范畴。3、起诉书指控的损失数额部分只有被害人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被告人杨某某2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予以否认,辩称其在公司职位为征集部经理,只负责统计员工业务量,未参与公司业务,对业务员存在虚假承诺骗取钱款的事情不知情;其2017年1月才入职公司,起诉书指控时间有误。

被告人杨某某2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杨某某2没有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所有收藏品价值均由客户自行确定,战元国泰公司员工也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拍卖公司收取服务费亦有法律依据;2、杨某某2并未编造虚假事由进行销售,杨某某2是公司征集部主管,没有担任总经理职务,没有参与合同商谈、签订工作,且其到公司前运作模式已经确定,个别员工的夸大或虚假宣传不能上升为公司行为;3、杨某某2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其在战元国泰公司只是领取工资,其民生银行卡系公司办理使用,且公司也留有善后人员处理投诉事宜;4、被害人没有产生错误认识,没有遭受损失,除景某外的被害人均未报案称自己被骗,不能因拍品绝大多数未能真实成交就认为是虚假拍卖,认为战元国泰公司收取服务费是诈骗钱款;5、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部分证据不足,被害人报案金额无合同或交易凭证予以印证。综上,杨某某2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袁某某3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可,辩称其非拍卖部负责人,只是公司拍卖部行政后勤人员,上级是杨某某2,无决策、领导权,其在公司负责对拍品进行照相并修图,联系拍卖会时间、场地。

被告人袁某某3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本案犯意并非袁某某3引起,其只是通过招聘到战元国泰公司上班,组织者和策划者均不是袁某某3,其在本案中所起具体作用有限,应认定为从犯,且其分赃获利有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韩某4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予以否认,辩称其2016年12月到2019年1月期间在公司工作,且其负责鉴定,不参与经营、拍卖环节,对公司员工对客户虚假承诺拍卖金额、虚高估价等诈骗行为均不知情。

被告人韩某4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韩某4编造收藏品经专人鉴定价值高,有多人欲高价购买,保证能将拍品拍卖等虚假事由不成立,韩某4未参与伙分赃款,其出于打工的想法,没有诈骗故意,部分拍品不需要经韩某4鉴定,其不是公司管理人员,系被同案犯利用,亦不成立帮助犯罪,请求法庭宣告韩某4无罪。

被告人张某某5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予以否认,辩称其是售后部客服,并非负责人。其不参与业务,不接触新客户,客户出现问题,由其去接触,请示杨某某2再去回复客户,不清楚公司员工涉及诈骗的事情。

被告人张某某5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张某某5是战元国泰公司普通员工,只根据领导安排从事公司前台接待服务和客户来访登记工作,在本案中系从犯,应当从宽处罚;张某某5自愿认罪,有退赔意愿,且其家庭负担重,请求法庭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被告人薛某某6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可,请求法庭考虑其实际作用较小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薛某某6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薛某某6在战元国泰公司是组员,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且系初犯,其家庭负担重,请求法庭对其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邢某某7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可,请求法庭考虑其实际作用较小予以从宽处罚,并提出其于2017年8、9月份才入职公司。

被告人邢某某7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邢某某7作为战元国泰公司员工,认为公司拍卖事项合法合理是符合常理的,其在工作中没有进行欺诈或虚构相关事实,犯罪主观故意轻微,且其系从犯,一贯表现良好,个人获利较少,请求法庭综合考虑邢某某7的相关情节,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8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认可,请求法庭考虑其实际作用较小予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马某某8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是:马某某8不是案件的策划者和组织者,只是服从公司安排从事联系客户、征集藏品业务,系从犯,且其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请求法庭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15年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彭某某1、杨某某2、韩某4、袁某某3、张某某5、薛某某6、邢某某7、马某某8伙同他人(均另案处理),在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州科技大厦2层202室北京战元国泰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战元国泰公司)内,编造被害人收藏品经专业人员鉴定价值高、有多人欲高价购买收藏品、保证能将收藏品拍卖等虚假事由,骗取被害人景某、刘某1、刘某2等120余人共计人民币400余万元(以下币种均系人民币)。所骗钱款被伙分。

被告人彭某某1、杨某某2、张某某5、薛某某6、邢某某7、马某某8于2019年5月9日被抓获;被告人韩某4于2019年5月23日被抓获;被告人袁某某3于2019年5月31日被抓获。

法庭审理期间,被告人袁某某3的亲属代为退赔2万元,被告人张某某5的亲属代为退赔1.5万元,被告人薛某某6的亲属代为退赔1万元,被告人邢某某7的亲属代为退赔2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9年4月2日,被害人景某到海淀分局刑侦支队报案,称2017年11月战元国泰公司以为其拍卖粮票、瓷瓶等物,承诺高价拍卖藏品,收取服务费75000元。2019年4月,其发现该公司人去楼空。海淀分局决定于当日立案侦查。

2、营业执照、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工商登记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战元国泰公司成立于2014年2月18日,住所地为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31号神州科技大厦。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东发生多次变更,2017年3月28日发放的营业执照显示法定代表人为陈某5,注册资本2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拍卖等。该公司于2014年1月27日、2015年2月12日、2017年7月10日三次取得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发放的《拍卖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至2024年1月27日,批准经营范围为拍卖(不含文物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2017年8月18日,因战元国泰公司在其官网简介中宣称“经北京市文物局批准,具有文物拍卖资格”被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分局罚款2万元。代表战元国泰公司处理行政检查、行政处罚、接收文书等相关事务的代理人为杨某某2。

3、被害人景某的陈述证明:2017年11月初,其接到战元国泰公司一男子电话,问其是否有粮票,说公司收集旧粮票,以每张2万元在港澳台地区拍卖,并请其到公司考察。2017年11月29日,其带着家中收藏的粮票、奥运会彩票去战元国泰公司,陈某6、冯某、范某接待后让其签合同,要收取5万元费用,称一部分印制宣传画册,一部分给工商局送红包,其说价格太高,后三人说可以便宜一半,但画册要缩小。其缴纳了2.5万元并签订《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内容是其委托战元国泰公司对收藏品拍卖,收藏品有米票、面票108张,估值150万元,奥运彩票49张,估值80万元,还签了一份《战元国泰拍卖合同附加协议》,有五条内容:一是安排2017年12月拍卖,二是藏品出手后由公司转账付拍卖款,三是如果拍卖没有成交,拍卖当日一年期后三个月内,由公司付给甲方藏品定价80%,再扣除佣金,四是藏品出手后前期费用2.5万元从佣金里扣除,五是拍品价格均以业务员的建议定价。2017年12月5日,其拿着三十年前在荣宝斋花2900元买的一幅山水人物画到战元国泰公司,还是之前三人接待其,他们找公司鉴定师韩某4鉴定,范某介绍他是公司高薪聘请的马某1的大弟子。韩某4看后说画很好,篇幅很大。后范某说定价80万元,又签了合同和附加协议,其以现金形式缴纳了2万元的服务费。12月12日,其带着家里老人传下来的两个瓷瓶到了战元国泰公司,还是范某、陈某6、冯某接待其,韩某4看过后,范某说一个瓷瓶是明末的青花瓷,另一个是清代青花瓷,分别价值200万元和300万元,又与其签订了合同和附加协议,其通过POS机转账缴纳了3万元的服务费。2017年12月底,其去了建国路一饭店的拍卖会,还缴纳了2000元入场费,现场都是战元国泰公司的人,其没有看到其的拍品和图册,范某说现在有网上拍卖,是大陆和港澳台同时进行的,还说现场有人看上其的瓷瓶,出价300万元,现在没现钱。陈某6说有附加协议怕啥。拍卖结束后其认为自己被骗了,就找他们退服务费,对方一直推,后出现一个叫张某某5的人,说是老总,称最多能退3万元,并称想退款就要交出合同原件。张某某5还当着范某面说附加协议都是假的,是范某私自刻章做的,范某也没说话。

被害人景某辨认出冯某、范某、张某某5、陈某6是诈骗其钱款的战元国泰公司人员。

4、被害人刘某1的陈述证明:2018年1月,其接到战元国泰公司员工郝某1的电话,问其是否有收藏品需要拍卖。2018年4月,其带着一瓶2009年生产的贵州茅台酒酱香三十年酒到了战元国泰公司,郝某1和刘某10接待其,他们鉴定说能拍到35万元,并已联系好客户。经协商,其通过POS机刷卡交了8000元服务费,郝某1说会给其补上2000元服务费,其还签了合同。到现在其的东西也没有拍卖出去。公司也关门了,其就报案了。

5、被害人刘某2的陈述证明:2019年4月13日,其接到一个自称是拍卖公司职员的男子电话,问其是否有藏品要拍卖。4月16日其拿着粮票到对方公司,接待其的是邢某某7,他叫来鉴定师帮其鉴定估价1500万元,后与其签订了合同,其交了1万元服务费。但这些粮票一直没有成功拍卖,服务费也没有退还。

被害人刘某2辨认出邢某某7、郝某1是诈骗其钱款的战元国泰公司人员。

被害人田某1、郝某2、陈某1、李某1、张某1、高某1、关某、任某、杨某1、赵某1、刘某3、高某2、吕某1、房某、张某2、李某2、方某、王某1、李某3、刘某4、连某、韩某1、齐某、赵某2、高某3、赵某3、田某2、张某3、王某2、赵某4、王某3、李某4、付某、张某4、陈某2、李某5、许某1、韩某2、巢某、韩某3、张某5、王某4、商某、肖某、金某、郭某1、解某、卿某、孙某1、张某6、孙某2、熊某、刘某5、张某7、李某6、周某1、凌某、黄某、许某2、张某8、宋某1、张某9、吴某、穆某、沈某、贺某、杨某2、霍某、李某7、夏某、张某10、邢某、陈某3、翁某1、王某5、徐某1、杜某1、周某2、孙某3、杨某3、陆某、辛某、李某8、杜某2、于某1、高某4、高某5、许某3、赵某5、王某6、郝某3、高某6、张某11、王某7、张某12、宋某2、扈某、姚某、刘某6、张某13、张某14、郑某、于某2、张某15、刘某7、翟某、冉某、孙某4、张某16、洪某、贾某、王某8、王某9、郭某2、李某9、俞某、马某、李某10、吕某2、李某11、石某、史某等人的陈述及委托合同、银行支付凭证等书证均证明了各自因收藏品拍卖被战元国泰公司人员诈骗的相关事实。

6、艺术品委托拍卖合同及附件、VIP藏家服务合约书、汇款凭证、收条等书证证明了各被害人与战元国泰公司签订拍卖服务合同并交付钱款的相关事实。

7、证人申某的证言证明:战元国泰公司共四个部门,业务部负责人是杨总,部门分九个小组,每个小组大概有四五个组员,其认识的组长有张某18、张某17、薛某某6、马某某8、邢某某7、贾某1、余某、邓某,组员有高某7,刘某8,崔某,李某13,江某,李某14,翁某2,申某等。拍卖部负责人是袁老师,一共有三个人。鉴定部只有韩某4一个人。公司给其一个名单,其打电话问对方有没有藏品需要拍卖。如果对方说有就约过来,经理跟着和客户谈,让鉴定师鉴定藏品,其跟客户说可以拍卖,给藏品做杂志、图录宣传,图录做的大收费高,反之收费低,还跟客户说有网络推广,效果更好。谈好了就拉客户去缴费。为了挣钱其骗客户藏品可以上《中国文联》杂志,实际只有杂志初稿,没有真的出版过。其去过三次拍卖会,两次保利大厦,一次国际饭店,每次都会请自己的客户来拍卖会观摩。其的客户卖出过两次藏品,都是几千元的小件。公司拍卖成功的大概30%左右,流拍的拍品会继续推广宣传,由拍卖部和售后部处理。售后是张老师负责,其不参与。

微信聊天记录证明:2019年4月17日申某询问张某17“在那好不好做”,张某17回答:“一样的,和战元一样,骗骗骗”。

8、证人韩某4的证言证明:业务员给客户打电话,问对方有没有瓷器、字画之类的东西,如果有就让对方过来,公司给拍卖。哪个业务员电话找来的客户,就归谁负责谈业务。谈成业务后交给拍卖部拍卖。对方把收藏的东西拿到公司照相,其出一个拍卖合同,内容大概是客户的收藏品大概能拍卖到什么价钱、客户信息等等。其认为客户的收藏品不算是真评估,因为就韩某4一个人评估的。真正的评估应该是专门机构出具,之所以还跟客户说能卖出最高的价钱,是想挣客户交的委托拍卖费,其好挣提成。

9、证人江某的证言证明:战元国泰公司老板是杨总和彭总,平时是杨总在公司。其和郝某1都在邢某某7组工作。邢某某7每隔一段时间发一些客户名单,让其按照名单给客户打电话,问客户是否有收藏品,如果有就问客户是否愿意拍卖,约客户到公司来面谈。客户到公司后,其首先接待客户,将公司的藏品图录给客户看,并将经理邢某某7介绍给客户。图录上的藏品标价相对较高,其认为那些东西不值那样的价钱,但也不知道这些东西到底价值多少,客户看到与自己物品相似的东西,会认为自己的东西比图录上的还好,就会想卖一个更好的价钱。邢某某7和客户谈价格,还让公司鉴定师韩某4来看藏品,告诉客户藏品价值很高,客户会提出一个高的价位拍卖自己的藏品。客户与公司签订合同后,赚取客户的宣传、服务以及拍卖的费用。公司图录上面标价还有经理给客户确定藏品价值均没有依据,就是让客户看图录上面与他们的藏品相似的东西,图录上面东西价格标的很高,客户就会认为他们的东西价值高。客户交了钱,但是卖不出东西,其觉得是骗了客户。

10、证人高某7的证言证明:战元国泰公司老板姓彭,副总经理姓杨。团队经理有张某18、余某、邓某,还有一个叫张某某5的在公司处理售后,再就是业务员。其是2018年6月29日到战元国泰公司,每天打电话联系客户,说公司有拍卖平台可以帮助他们拍卖,客户过来后对藏品进行鉴定和估值,之后收取手续费,最低是8000元上不封顶。公司的鉴定师叫韩某4,客户的藏品基本都是他看,他只看真假不给估价。估价都是经理给的,给的价格都虚高,实际上客户也想卖出高价格,经理就是想方设法让客户满意抓住客户的欲望,给他们一个好价格,让客户觉得他们手里的藏品能够卖出去,满足客户的贪欲,这样就收取他们的手续费了。实际上客户手里的藏品拍卖不出去,手续费也不退,在藏品还没拍卖出去就收取手续费这也不是合理的。每天都有客户到公司来索要手续费,其觉得这家公司是个骗子公司。其每次约来的客户,来之前都会把客户的一个大致情况告诉张某18和韩某4,客户来了他们两人负责与客户交流,等与对方谈妥之后,其就跟客户签合同,让对方交钱。对方交的是委托拍卖的服务费,说白了就是骗来的钱,一般分三个档次,8000元、15000元、20000元不等。公司在保利、钓鱼台等地都进行过拍卖,应该是不成功的多,因为每次藏品的起拍价格都是由张某18和客户双方进行协商的,张某18会用各种方法忽悠客户,把藏品价格定的虚高,到最后藏品流拍。藏品拍卖不出去,其会跟客户协商降低起拍价格,然后进行二次或者三次拍卖。有一部分客户来找其退钱,会分情况退给他们一部分。其认为公司干的不是正经生意,因为从其来公司上班后发现有很多客户陆陆续续来公司要退钱,也帮他们卖不出去几件藏品,每次都是把对方忽悠得天旋地转,让对方交钱,其觉得这都是欺骗行为。

11、证人郝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邢某某7的手下。跟邢某某7同级别的还有马某某8、薛某某6、张某18、张某17、邓某。比邢某某7高一级别的叫杨某某2,再高级的其就不知道了。杨某某2每天给团队经理开会。拍卖部有图录、摄像、修图、排版。战元国泰公司业务主要是联系客户,让客户拿着藏品来公司,然后给客户介绍宣传服务类型,确定后收取服务费并签订合同,之后帮客户拍卖藏品。其一直是业务员和接待经理,主要任务是邀约客户拿着藏品来公司,一般都是团队经理接待客户,团队经理忙的时候其偶尔也跟客户谈合同。签合同时其也会告诉客户他的藏品有多人想买,造成藏品很快就会卖出去的假象,以便让客户签订合同交服务费。之后就是拍卖部的工作了。其有个呼叫器,可以自动给客户打电话。还有网管部王某10和团队经理会给电话号码,团队经理给的电话号码说这些电话号码是杨某某2给的。业务员是3500元至3800元的基本工资,加上服务费10%的提成,这个客户要是业务员自己谈成的还有5%的提成。要是这个月谈成2万元的服务费,这个月还可以有5%的提成。其大概平均每个月6000元,基本工资是3500元左右,提成大概每月2500元。其在战元国泰公司期间共挣了14万元左右,提成总计6万元左右。一开始其以为是因为拍品没卖出去客户来公司投诉,后来越来越多的客户说公司骗钱,其就觉得公司有诈骗行为。而且业务员跟客户谈合同时,也会夸大事实,说客户的藏品多人有意向购买,给客户造成他的藏品会卖出去的假象,让客户交纳拍卖服务费,其的客户所有藏品都没拍卖出去。所有人都心照不宣的认为这是公司的行为,跟业务员没关系,其只是邀约客户,谈合同时会夸大事实让客户交纳拍卖服务费,挣提成钱,其现在认识到这就是诈骗行为。

12、证人范某的证言证明:刚入职时有一个老先生给培训古董、文玩知识,之后就给业务员一人一工位,每个工位上都有外呼系统给客户打电话。如果客户有古董或文玩其会邀请客户带着藏品到公司来,谁约来的客户谁接待。客户带着收藏品来后会有负责鉴定的老师鉴定收藏品的年代,给客户一个售价的建议。之后会和客户谈愿不愿意接受拍卖出售藏品,需要给公司交费用,公司负责做宣传和拍卖会。如果客户同意就和客户签订合同。其参加过的拍卖会都没拍出去过藏品,因为公司和个人挣的就是客户的服务费,客户的藏品不值那么多钱,如果真的值那些钱客户的藏品早就卖出去了。其收客户的钱是给客户做宣传了,通过网络宣传,比如微信公众号等,还有拍卖会画册。业务员底薪是3000元,提成有两种,一是客户交的服务费的15%,二是如果藏品卖了出去,可以拿到藏品成交价1%的提成。其觉得这是诈骗,其知道错了。其在联系客户时和客户说过“有人或公司看上你的拍品”,这不是真实的,大家都这么说。公司就是以客户想拍卖产品急于出手把客户骗到公司来,告诉客户要拍卖藏品来赚取服务费。藏品本身也定价太高。

聊天记录证明:范某向客户介绍一个“将军大印”藏品价值420万元,“中国尊”对方出价1200万元,且去年成交了一个1000万元的“中国尊”。

13、证人翁某2的证言证明:其基本工资是2700元,成交后有2%的提成。每天打的电话是公司给其的,打电话说自己是战元国泰公司的,问客户是否有藏品需要拍卖,可以拿来免费鉴定。公司有个姓韩的老师负责看客户的东西,有时经理也看,他们都说客户的东西值钱,可以帮着卖出去。只有说值钱客户才满意,才会愿意拍卖。公司收取前期宣传的宣传费3000元到2万元不等。宣传就是把拍品拍照做入图录,图录里面的照片上还标着要拍卖的价格,别的宣传其不清楚。价格都是公司领导定的,图录只给客户自己看,没向别人宣传过。其现在知道公司就是骗客户的宣传费。2018年底,公司说没业绩就让其回家了,在这之前经常有客户到公司去要钱,但具体公司怎么解决其就不清楚了,他们都把客户带到谈话室去谈。

14、证人刘某8的证言证明:拍卖价格是由经理给估计的。没有定价标准。客户的藏品不值拍卖价格,其就是为了挣到客户缴纳手续费的提成,这是诈骗行为。

15、证人牛某的证言证明:2017年3月,张某17招聘其到战元国泰公司工作。张某17告诉其工作内容是用座机打电话,教给其一个话术,内容大概问对方是否有老物件,收藏品、字画等,是否想拍卖,如果有需求可以联系公司。对方到公司跟其或者张某17联系,客户拿着藏品和拍卖品,其领着客户找公司的鉴定师韩老师,韩老师当场鉴定东西是否符合上拍标准,如果客户想卖,其就把拍卖品的图录给客户选择,由客户决定选择图录档次,根据图录档次收取拍卖手续费,最高档次是10万元,最低是2000元到3000元左右,没有时间限制,直到东西卖出去为止,收取的手续费是一次性收取。客户下单后,可以把藏品留在公司,或者把藏品照片留在公司,如果有客户当场决定参加拍卖,其跟张某17和客户三个人签一份合同,合同是客户和公司各一份,然后其就带着客户找闫会计交钱,拍卖部负责拍卖。公司一把手是彭总,下来是杨总,杨总下来分五个部门:征集部、鉴定部、会计部、拍卖部、售后部。2017年3月到公司后工资是基础工资3200元,加上客户到公司来将藏品留在公司的做图标的费用的总价提成10%到15%,剩下的归公司所有。后底薪涨到3800元,提成没变。从2017年3月入职到2019年3月离职,其在战元国泰公司总共拿工资加提成不到15万元。其征集的没有拍卖出去过,其公司总组织拍卖,拍卖会是不是真的其不知道。为了挣钱,其会跟着经理一起对客户进行花言巧语、投其所好,按照客户的需求收费,让客户相信其把钱给其,其好得到更高的利益。

聊天记录证明:牛某跟申某说给客户下个套,让客户先交2万元。

16、证人李某12的证言证明:其一直是业务员和接待经理,主要任务是邀约客户拿着藏品来公司,团队经理接待客户,其的任务就完成了。要是团队经理忙的时候偶尔也跟客户谈合同。再之后就是拍卖部的工作,其不太清楚。业务员是3500元至3800元的基本工资,加上服务费的10%,这个客户要是业务员自己谈成的还有5%。要是这个月谈成2万元的服务费,还可以有5%的提成。其平均每个月6000元,共挣了12万元左右,提成总计5万元左右。为了让客户交服务费,其会夸大事实,说有几个客人很中意这种藏品,而且市场很好,给客户一种他的藏品很好拍卖出去的假象。

17、证人刘某9的证言证明:业务员负责打电话给客户,问客户有没有古玩字画需要拍卖,让客户带着藏品来公司做个鉴定,公司鉴定老师姓韩,鉴定老师会说藏品不错,符合上拍标准,其再和客户谈。如果客户想拍卖,就会告诉客户前期会有一些宣传费,宣传费根据藏品价格定,有时会是鉴定韩老师给定藏品价格,有时客户自己定藏品价格。其工作期间一共做成三四笔,有一个是一万元,剩下三、四个是五千元,一共大约三四万元。这几笔藏品都没拍出去。开始就没打算往外拍客户藏品,就是想让客户交一些宣传费用,其好从中挣提成。跟客户说拍卖藏品是假,让客户交费用是真。

18、战元国泰公司建设银行账户交易清单、和融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户交易信息、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办案说明、工作说明等证明:被害人在战元国泰公司通过POS机刷卡后,战元国泰公司通过和融通、随行付等第三方支付平台划转钱款,分别转至战元国泰公司、北京徐氏佳星服装店、小众北京文化交流有限公司、北京环球航悦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明旺佳艺家具经营部、唯尚化妆品专卖店、北京飞翔电器商店等商户(除战元国泰公司外,其余商户经工商查询均不存在)所关联的闫某、王某11、王某12、王某10等人的银行账户,后通过王某11、王某12、曹某、颜某、杨某某2等人的银行账户进行多次转账支取,款项用途绝大部分被被告人及业务员分配获得,另有支付拍卖场地费、制作图册等相关费用。其中,彭某某1账户内资金差额171万余元,杨某某2账户内资金差额148万余元。

19、工作说明、询价照片、图册证明:侦查机关经线上询价发现,粮票等若干张售价只在几十到几百元。而战元国泰公司图册中标注粮票价格有72张57.6万元、130张220万元等。

20、微信截屏照片等证明:邢某某7手机截屏记录与客户联系及客户藏品、交费等情况。微信截屏显示,2018年11月9日,邢某某7在与“李先生健康人生”联系中称“粮票5斤的1万元左右,3斤的8000元左右,1斤的5000多元,半斤的5000元到6000元”。与“战元-张某18”的联系中,对方发送如下信息:“客户如果打电话就说,公司近期跟十家公司联盟所有业务区业务跑外地市场,在外地拓展活动为藏品做介绍推广”。邢某某7与“战元-张某18”于2019年1月10日互相发送《最新骗局!家有藏品的注意了,这种‘拍卖公司’电话…》《拍卖公司专骗客户服务费,N多人上当》等文章。

21、证人刘某7的证言证明:其和袁某某3是2016年在拍卖场地认识的,和袁某某3所在的战元国泰公司合作过。第一次是2017年6月,袁某某3打电话说战元国泰公司要在保利酒店组织拍卖会,和其所在的乐斋公司合作,让帮他们拍卖会设计现场和搭建。第二次是2017年12月,袁某某3说战元国泰公司要在国际饭店开拍卖会,以同样方式签合同。第三次是2018年7月,袁某某3说战元国泰公司要在保利酒店组织拍卖会,也同样签合同。签的是公司制式合同,内容主要是搭建场地。合同内容只包含现场保安及礼仪人员的费用,除此之外,袁某某3让其帮忙找一些充场人员,就是预展时在预展场地转一下,让预展会场看起来有人气。参与拍卖人员就是假买家,假买家会按照袁某某3的要求,对提前安排好的拍品举牌,让人看到有拍品成交。三次拍卖会每次大概安排25名左右的充场人员,拍卖时大概安排50至80人冒充买家。充场人员和假买家是其认识的一个带群众演员的丁姐,其把丁姐介绍给袁某某3,这些人都是丁姐带来的。战元国泰公司按照充场人员每人每天150元、假买家每人每天200元的费用结算,将钱从战元国泰公司的账户打到其的个人账户上,其和袁某某3在前期商量过,从每人费用里扣除40元,作为其和袁某某3的提成,剩下的钱转给丁姐。假买家每人手中有一份特殊标记的图录,当标记好的拍品出现后,这些假买家会举牌让拍品成交。图录是战元国泰公司提供的,袁某某3把这些图录提供给丁姐。袁某某3让其帮忙找人时说过,要找充场的,还要找举牌的,而且还是按他们的意思举牌。假买家就是为了制造拍品可以成交的假象,举牌后不会真的交易。

22、证人陈某4的证言证明:其的拍卖师资格证挂在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其在2016年至2017年作为拍卖师同战元国泰公司有过合作,其参加拍卖或鉴宝活动一次一结算,3000元到5000元不等,做战元国泰公司拍卖会的拍卖师或组织鉴宝会的主持。其同战元国泰公司合作的次数记不清楚了。每一次的拍卖活动都是袁某某3提前联系预约时间,其在拍卖会前一天到神州大厦和袁某某3见面。袁某某3将拍卖会的图录和一张必须成交的表格、有保留价拍品的表格交给其,其来准备第二天主持。必须成交的拍品由谁提供其不清楚,是否真实存在其也不清楚。战元国泰公司在拍卖会现场已经安排好了举牌人,也就是“托”,当其推介特定拍品的时候,拍卖会现场安排好的人就会举牌,让这些拍品按指定价格成交。公司给其的必须成交拍品的表格上都会有指定价格,举牌的“托”也知道这个价格,举牌人手中拿的图录做过特殊标记。安排这些特定的必须拍出的拍品成交,战元国泰公司就是为了让客户看到在他们公司上拍的拍品是可以在拍卖场中被拍走的。战元国泰公司没有要求其签署拍卖笔录和成交确认书。其能够回忆起来的在战元国泰公司举行的拍卖会上做拍卖师的是2016年举行的拍卖会在神州大厦,2017年夏天在保利大厦举行过一次,2017年冬天在北京饭店举行过一次。每次都和上面说的一样。其主持的战元国泰公司拍卖会除了这些特定必须成交的拍品外,没有真正藏家拍品成交。因为他们提供的拍品所定的价格都比较高。战元国泰公司组织的拍卖会每场大概600至800件拍品。每次必须成交的拍品大概是总拍品的30%左右,每场交给其的必须成交拍品大概在200件左右。

经辨认,陈某4指出袁某某3是战元国泰公司组织拍卖及聘用其为拍卖师的人,杨某某2是战元国泰公司自称为“杨总”的人,韩某4是战元国泰公司鉴定师韩某4。

23、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明:其没有参加2017年6月战元国泰公司在保利大厦三层组织的拍卖会,也不知道这个公司,其身份信息应该是被盗用了。艺术品拍卖确认书上徐某2的名不是其本人所签。

24、乐斋国际会展(北京)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公司于2017年6月、12月、2018年6月与战元国泰公司有过三次搭建合作,合同丢失。

25、合同证明:战元国泰公司签订合同举办租用拍卖场地情况。2017年12月24日北京国际饭店;2017年6月17日、18日保利大厦(战元国泰公司签约代表杨某某2);2018年6月30日保利大厦(战元国泰公司签约代表袁某某3)。

26、拍卖活动会前备案表、公告、拍卖师信息复印件、拍卖标的清单、拍卖活动会后备案表、竞买人名单、成交情况清单、艺术品拍卖成交确认书、工作说明等书证证明:经向市场管理部门调取到拍卖会备案材料,一次是2015年12月30日的拍卖备案情况,拍卖地点神州大厦,拍品124件,拍卖师于某3,在《北京青年报》上发布公告,成交34件(由4人签署成交确认单),落槌金额2.62万元。一次是2017年6月18日拍卖的备案情况,拍卖地点是保利大厦,拍品200件,拍卖师是陈某4,在《信报》上发布公告,成交7件(由5人签署成交确认单,分别为徐某2、王某13、贾某2、薛某、张某19),落槌金额4.8万元。战元国泰公司此次拍卖备案委托代表人为袁某某3。经查证,王某13、贾某2经电话联系,均称未参加战元国泰公司组织的拍卖活动,未购买过任何拍品;薛某经查询未发现在京有任何活动轨迹;张某19身份号码有误,无法查询。

27、到案经过、法律手续等书证证明了各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其中:被告人彭某某1、杨某某2、马某某8、薛某某6、邢某某7于2019年5月9日在嘉豪国际中心A座11层1108被抓获;张某某5于2019年5月9日在神州大厦被抓获;韩某4于2019年5月23日乘坐火车从合肥来京时,在北京站被抓获;袁某某3于2019年5月31日在北京南站被抓获。

28、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证明了被告人张某某5、韩某4的前科劣迹情况。

29、身份信息、户籍证明等证明了被告人彭某某1、杨某某2、韩某4、袁某某3、张某某5、薛某某6、邢某某7、马某某8的身份情况。

30、被告人彭某某1的供述证明:其是2016年在战元国泰公司任开发经理,2016年底,当时的总经理徐某3说公司现在亏损,就不给其发工资了,将公司固定资产和房租算作其工资,其同意并接手了。2017年其把注册资金变更为认缴2000万元。公司运营方面由其总体协调负责,杨某某2负责业务销售部,于某3负责公司的发展方向(顾问)。袁某某3负责业务拍卖部,王某14负责网络推广部,张某20负责行政部门,还有鉴定师韩某4。业务部一般在30到40人左右,内部还分组,但是各组人员数量不固定,具体的其不清楚。其认识的组长有张某18、贾某3、于某4、张某17、薛某某6、邢某某7等。拍卖部共有6、7个人,其中其知道的有任某1、张某21。网络推广这边除了王某14,设计是周某3,还有两个设计,其记不住了。行政部共6人,包括内保、前台、人事、行政,人员变动很大,其记不住了。公司的经营项目是征集藏品进行拍卖。其负责公司总协调,具体的由下面的各个主管负责。现在的运营方式就是杨某某2负责的业务销售部以电销方式访问客户,征集有拍卖意向的藏品,再由袁某某3负责的拍卖部上拍。其公司从中收取拍卖客户藏品的宣传推广费用。由网络推广部门进行大数据梳理得到的客户信息,进行电话回访。其名下的工行、建行、农行账户都收取过战元国泰公司的分红。杨某某2是公司的管理者所以参与公司分红,分红多少是根据业务情况其和杨某某2商量的。图册是拍卖部的袁某某3制作印制。图册其看过,其看过后问过袁某某3为什么把藏品标注这么高的价格,袁某某3说是客户自己定的价格。印制图册是否给新客户参考其不知道。战元国泰公司如何收取客户费用、和客户签署合同的业务流程其不知道,具体业务杨某某2负责。公司如何对业务员培训其不清楚。公司有微信工作群,是杨某某2建立的,群名叫战元国泰。战元国泰公司不在原来的办公地址是因为付不起那里的房租了,公司要找投资人,就留下张某某5在原来的地方。

31、被告人杨某某2的供述证明:2017年1月其通过朋友介绍去战元国泰公司,老板是彭某某1。其两个月以后做经理,带着几个人联系客户,又过了几个月这个公司就是其负责了。公司财务部是曹某负责,人事部和后勤部是张某22负责,服务部是张某某5负责,拍卖部是袁某某3负责,还有就是其负责的征集部,大约20人,一直跟着其的有邢某某7、马某某8、张某18、张某17、薛某某6。征集部就是给客户打电话,问客户有没有藏品可以拍卖。如果客户同意,就约客户到公司来,让客户对自己的藏品估价,公司跟客户签协议负责帮助客户拍卖藏品。之后会收取拍品照片入册、拍卖预展等费用,根据客户的需求收取费用在2000元至2万元不等,拍卖成功后还要收取10%的服务费。来其公司的基本都是中老年人,这些人一般手里都有藏品。其公司有一个叫韩某4的鉴定老师,但是不做真伪鉴定,韩某4就是看看客户的东西能不能上拍,客户说的价格是不是合理。2017年1月在钓鱼台国宾馆,6月在湖北大厦,12月在北京国际饭店,2018年6月在西客站大方饭店,还有在保利大厦都举办过拍卖会。拍品的价格都是客户自己报的,有些确实不合理但是业务员就是这么上报的,其也按照这个价拍卖。之前有卖粮票的客户,应该是业务员和客户虚报的价格其也没管,就有客户说是诈骗,就把钱给客户退了,之后就不再收粮票之类物品进行拍卖了。这种价格不合理的拍品肯定卖不出去,但是收钱后组织二次拍卖时就不收取客户的费用了。后来其发现这些问题就不让员工再这样收钱了。如果客户要找回来问情况,公司就让业务员说还有免费的二次拍卖。拍卖记录都在袁某某3手里,拍卖会有成交的,但具体其记不清楚。公司收客户钱用来拍照、做图录、预展、租场地、宣传等,并且在凤凰、百度等网站上都有推广拍卖会活动,还有在网络电视上也有直播宣传拍品的节目。公司的图册都是拍卖部袁某某3制作的。图册里面的内容其看过,图册是给所有客户看的,图册内的粮票价格虚高其清楚,都是拍卖部标的,与其无关。业务部用拍卖部制作的标价虚高的图册给客户看的事其知道,图册就放在公司,谁都可以拿着看。公司客户成交的记录和业务员提成记录都在财务部。拍卖会确实存在问题,有些成交是虚假的,但是拍卖会不属于其的管辖范围,所以没有过问。而且业务员为了业绩确实骗取了一些客户的钱,其现在知道错了,希望有改过自新的机会。彭某某1给其开的工资是底薪5000元,还有奖金,平均月收入一万至两万元。

32、被告人袁某某3的供述证明:其2017年3月15日通过网上招聘入职战元国泰公司,2018年11月底离职。其担任拍卖部总监,手下有两名员工。其主要负责制作图册和拍卖场地联系及公告。其一共举行过三次拍卖活动,第一次是2017年6月在保利大厦酒店;第二次是2017年12月在国际饭店;第三次是2018年6月在保利大厦酒店。拍卖的程序是其首先和业务经理核对他们给其的客户拍品图片、名称、价格,核对后,将这些拍品分类整理,在制作图册之前,彭某某1和杨某某2会再给其一部分标注有价格、名称的拍卖品图片让其加入到将要制作的图册中,其将两部分图片统一归类整理后印制成图册。同时,彭某某1和杨某某2会告诉其准备在哪个场地拍卖,其联系场地预约时间,同场地方交流细节。其联系一家叫乐斋国际会展公司,和他们交流关于拍卖会所需要的展柜、展板和现场工作人员,以及雇用乐斋公司安排的参加拍卖的假客户等细节。完成这些工作后就可以开拍卖会了。雇用乐斋国际会展公司人员假扮客户参加拍卖会是为了让他们对特定的藏品举牌,按照图册标注价格虚假成交,给参加拍卖的客户制造成功拍卖的假象,让客户误以为拍卖会能够将客户的藏品高价卖出。其在拍卖会开始前会给假客户每人手中发一本图册,在图册中将需要成交的拍品做出标记,在这件拍品出现时假扮客户会举牌成交。彭某某1和杨某某2在制作图册前交给其的那部分标注有价格、名称的拍卖品图片,是要在拍卖会上虚假成交的。杨某某2在制作图册之前将这些拍品的价格进行调整,杨某某2说这些拍品要虚假成交,但价格不能高的离谱让客户怀疑,但也绝对不能低,这样业务员不能招揽客户。这些特定成交的拍品只是在拍卖会上走一个形式,表演给其他人看,拍卖成交后根本不会交钱。这三次拍卖会都是杨某某2召集一些业务员拿着做好的图册,让后勤人员根据加入图册的特定的拍品念出编号,由业务员勾画好。其会将这些勾画好的图册在拍卖会现场交给假客户的领队,但每次的领队都不同。是其根据杨某某2的指示和乐斋国际会展公司的一个叫刘某7的人前期谈好,告诉他需要找多少假客户来参加拍卖,刘某7会安排好其公司所需要的人数来参加。每次大概都有50人左右参加拍卖会。战元国泰公司每次给这些假客户支付报酬,负责举牌的假客户每次200元左右,只是在现场坐着的假客户每次100元左右。杨某某2每次拍卖会之前会告诉其需要多少举牌的假客户,需要多少观众,其再和假客户的领队交流,由领队安排相应的人员。其完全是遵照杨某某2的指示做的这些事情。其组织的这三次拍卖应该有少数客户的低价格拍品成交过,其只见过一次,当时财务和客户结算了。还有一些是无底价的拍品以100元至3000元左右的价格成交,但是绝大多数的客户拍品都没有成交。没有成交是因为那些拍品的价钱都是虚高的。有一些拍品像钱币类的藏品其有一些了解,图册里面标注的高价格根本不可能成交,其曾经问过业务员怎么会标注这么高的拍卖价格,业务员说是客户要求的。拍卖会上的无底价拍品大部分都是和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合作的拍品,这些拍品都是由爱心人士无偿捐赠的。杨某某2让其在拍卖现场安排假客户就是为了形成虚假成交,另一方面是增加拍卖现场的人数,让客户觉得拍卖会关注度高。彭某某1说安排假成交是拍卖公司的潜规则。战元国泰公司从来没有组织过国际拍卖,业务员说让客户参加国际拍卖应该是为了让客户签合同。彭某某1和杨某某2是决定拍卖会安排假客户、假成交的人,公司业务经理和业务员也都知道这事,他们还会在拍卖会前提出成交拍品的类型要求和客户要求,要求假客户要体面,看起来像是买家。其在战元国泰公司拿固定工资,每月固定1万元,过年过节时工资也会扣除相应比例。刘某7会从现场工作人员及假客户的钱里面给其提成,每人提20元、30元不等,一次拍卖会下来多的时候其能提3000元。

33、被告人韩某4的供述证明:其2016年12月入职战元国泰公司,2019年1月离开该公司。其负责鉴定。公司有业务员和业务经理,客户来到公司后由业务经理把客户带到洽谈区,之后有业务员和客户聊藏品的事情,业务员不懂这些器件的真假伪劣,他们就请其来鉴定,其就去看看客户拿来的器件,告诉客户拿来的器件的名称器形、大约年代,之后业务员再把客户带走,后面的流程其就不清楚了。其有《职业艺术品鉴定师》资格证,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颁发的,证明其具有这方面的专业技能。其2016年来战元国泰公司时有一个姓谢的鉴定师,他在其来没几个月就辞职了。2017年5月左右鉴定部门又来了一个姓崔的鉴定师,偶尔来公司上班,其休息生病时接替其。其入职后拿固定工资,刚入职5000元一个月,转正后6000元一个月,后来公司提薪为7000元。袁某某3是公司拍卖部总监,负责公司的所有拍卖流程。其一共去过三次拍卖现场,第一次是钓鱼台的拍卖,底下坐的有300多人,其没有进去,在藏品区给客户看东西,拍卖会有没有拍卖成功其也不清楚。第二次是在北京国际饭店二层,其也是负责给客户看东西,有没有拍卖成功其也不清楚。第三次是在保利大厦三层,其也是负责给客户看东西,有没有拍卖成功其也不清楚。战元国泰公司通过给客户拍卖收取前期的费用获利,具体收的什么费用其不知道。客户跟战元国泰公司签合同。其任职期间,不清楚是否有客户来说其诈骗。其觉得公司有不正规的地方。公司有拍卖图录,就是一些藏品的照片,上有藏品介绍,都是估价,没有成交价。拍卖部先出图录再拍卖,上面的价钱都是估价。图册是拍卖部制作的,上面的价钱是否真实其也说不来。

34、被告人张某某5的供述证明:2017年12月,其进入战元国泰公司,有三四十人,总经理杨某某2,其负责公司的善后工作。公司业务员打电话拉客户,为前来上拍的客户办理手续,后公司负责将客户的物品上拍,若流拍了,客户会找到公司询问流拍事宜或拍卖手续费退还问题,其就代表公司和客户谈。其看客户提出什么要求,若需要再次上拍其就答应下来,然后上报杨某某2,由他安排,若客户需要退还拍卖手续费,其就看客户态度相应的退还部分手续费,但最后做主的还是杨某某2,他说赔多少就赔多少。总之就是能先将退赔的事向后拖就拖,先答应客户会再尽快安排重新上拍,客户执意退钱的能少赔就少赔。有时客户报警了,其也是替公司出面到派出所对客户说上述所说的善后的话。处理善后的话都是杨某某2教其的,处理原则就是先答应客户再次安排上拍,实在遇见难缠的客户再部分退款。其入职战元国泰公司以来一直负责流拍善后。入职后接待了五六十个来公司“讨说法”的人。其工资是固定的,每月6000元。公司在国际饭店、钓鱼台国宾馆、保利剧院都开过拍卖会。其带客户去过拍卖会,客户进会场,其在会场旁边等。其没有入职培训,也就是杨某某2教过其什么情况怎么说,就是尽量安抚对方,能支走最好,实在不行,另行赔点钱。

35、被告人薛某某6的供述证明:其大概2017年冬天入职战元国泰公司,公司老总是彭总,主要工作是电话销售,征集藏品,其工作的部门是征集部,征集部的主管领导是杨某某2,下设五个小组,其是其中一个组长,马某某8和邢某某7也是组长,另两个组长其记不清了。各组下设职员二至四人不等。公司在百度上宣传,客户在上面填写资料,其就打电话回访。客户到公司后由韩某4鉴定客户的藏品,韩某4看过后认为东西可以拍卖,其就和客户讨论藏品的价值,客户会说他们的心理价位,然后结合公司印制的图册上类似藏品的拍卖价格定价。如果客户没有当时签单,就会给客户的藏品拍照,然后放在公司的网站上,过一段时间其给客户打电话说拍照的藏品有很多人浏览,如果拍卖就拿过来。公司展示藏品的浏览量是否真实其不知道。公司印制的图册是公司桌子上原本就摆放的,其有时也会让客户看。当客户无法出价时其会拿出图册让客户找类似的藏品让客户参考。公司印制的图册上一部分价格比较高,通过图册上的虚高价格让客户产生错误认识,认为自己的藏品价格也很高,和公司签合同,收取客户的手续费。客户藏品的价格参照客户的心理价格和客户看过公司提供的图册后给出,其也曾经给客户提供建议价格,还有鉴定师也会给说一个建议价格,最终由客户同意定价。合同中一共有四种拍卖宣传。不同的档次收取不同的费用,费用就是推广宣传费用,分别是5000元至3万元不等。服务项目包括网络推广、手机推广、出杂志以及视频宣传等。根据费用多少进行不同档次的宣传。

36、被告人马某某8的供述证明:其2015年8月左右入职战元国泰公司,是公司业务三组经理。其在战元国泰公司负责接待组员电话邀请过来的客户,跟客户谈价格,谈手续费,谈合同等,负责组里的日常工作,如打电话邀请客户,培训组员日常工作。小组成员有崔某、李某12。公司法人姓陈,老总是一个姓彭的男子,公司总监杨某某2负责全面工作,拍卖部领导是一个姓袁的女子,售后部领导张某某5,鉴定师是韩某4,业务部经理有邢某某7、马某某8、薛某某6、韩某4、张某18、张某17。组员电话邀请客户拿着自己的藏品来看看,客户来了以后其接手客户,随后其拿出之前做好的图册给客户看,让客户拿自己的藏品对比图册上的价格,拿给客户图册看主要是让客户心理上有个虚高的价格期望,这些图册上的价格都是虚高的。之后其跟客户说可将藏品拍卖,随后带着客户以及藏品给鉴定师韩某4看,韩某4向其及客户说明价格等。然后其就跟客户说这些藏品的拍卖流程,如果客户拍卖其就介绍收费标准。如果客户不想拍卖不交钱,其就先跟客户说藏品先拍照,如果有人想要其再联系他。过一段时间,其再给客户打电话说,藏品在网站上点击量特别高,其实这个点击量其也不知道怎么就高了,让客户赶快来公司办手续上拍卖会。有些客户提出谁想买可以直接来公司买,其都会跟对方说走拍卖会如果有其他人看上了产生竞拍,价格还会更高,其实就是把这些不想交钱的人骗过来交手续费。诈骗的群体基本上都是上岁数看着好骗的人。给客户看的手册上边所标注粮票的价格根本不值那些钱,都是虚构的,目的是让客户产生一个错误的心理预期,让他们以为自己的藏品也可以卖出同样虚高的价格,让客户给自己的藏品定一个更高的价格收取更多的手续费。其不给客户带来的藏品估价,其就是让客户看虚假的报价手册,让他们自己心理有虚高价格,然后给鉴定师韩某4看,韩某4给客户说一下价格。其公司就是骗取客户的手续费,根本不可能给客户拍卖东西出去,那些定价特别高的拍品根本没人买,有些定价低的拍品拍出去了,其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人买。一般客户带来的只要不是特别差的其都让客户在公司拍卖,主要是一些邮票、钱币等拍品。粮票、钱币这些拍品一般都是给韩某4看,韩某4看了以后让客户自己看图册定价格。其赚的钱由固定工资和提成组成,固定工资每月4200元,提成每谈成一笔手续费其提10%,每个月其提这个月总手续费的3%。公司统一要求办理民生银行的工资卡,自己到银行办理后交回公司。其还在公司工作就是想赚钱,因为在这干工资高。公司以前有微信聊天群,现在已经删除,微信群名称战元国泰公司总群,其三组有聊天群,但是总监杨某某2跟其说公司不在了,把各自的群组也解散了。杨某某2以及公司的老人教给其这个诈骗套路,但是没有什么话术本。骗取客户的钱都直接打给公司了。

37、被告人邢某某7的供述证明:2018年初其在赶集网看到招聘拍卖专员的广告,就来战元国泰公司入职了。进入公司后其用电话自动拨号系统随机拨打电话,接通之后问对方有没有老物件、老古董,有兴趣拍卖,其可以帮对方推广和拍卖。如果对方有,就约他来公司见面,然后收取推广费和拍卖费,价格从几千元到几万元都有。收完钱后在公司网站上推广,还会把客户的物品拍照印成图册,等拍卖会时发给客户看。但是基本都卖不出去,卖出去的东西都是无底价的不值钱的东西。今年3月底,公司杨总突然给员工都放假了,告诉其说公司要转行,4月其就来了新的办公地址上班。公司名也换了,业务也变了,改卖钱币字画了。其知道的老板是杨某某2,平常其喊他杨总,还有一个彭总,他应该比杨总职位更高,平时在公司见不着他。公司分两大部门,一个是业务部,一个是后勤部,还有鉴定师、财务人员,售后是张某某5。其打电话招揽来客户后,根据客户的需求进行推广,收客户钱,让他们回家等着,然后其瞎推广一下,再举办个拍卖会,告诉客户物品流拍了,接着继续帮客户推广,反正是卖不出去,公司就这样骗钱。推广就是公司网站的推广,根本就没什么人看,看的人也不是真要去拍卖买东西的,所以拍卖会根本就卖不出值钱东西,能成交的也都是无底价东西,其觉得都是捡漏的人才买,有粮票,字画,钱币什么的。印的图册也是在拍卖会时发给拍卖东西的客户看的,这些图册根本就没有发行。跟其做相同事情的业务员还有薛某某6、李某12、郝某1、刘某8、马某某8、高某7、申某、牛某、刘某9、崔某、江某、崔某1、刘某11、张某23、李某14、翁某2、韩某4,推广网站的是王某10、数据是周某4、王某14。其最开始实习时是3300元,一个月后转正是3500元,提成是10%到15%,业绩在2万元以下提10%,超过提15%。其拿出之前做好的图册给客户看,让客户看其所拍卖的藏品的价格,价格一般都很高,如果客户感兴趣其就带客户及藏品给鉴定师韩某4看,由韩某4向其和客户说价格。然后其跟客户说拍卖流程,如果客户拍卖其就介绍具体的收费标准。如果不想拍卖不交钱,其就跟客户说其帮他先运作。过一段时间,其再给客户打电话,说藏品有人看上了让他赶快来交手续费,实际上没有人看上藏品。诈骗的都是老头老太太,就是不太懂拍卖的人。给客户看的手册上面标注价格都是假的,上边所标注的物品根本不值那些钱,都是虚构的。客户带来的藏品都是韩某4报价。公司就是骗取客户的手续费,根本不可能给客户拍卖东西出去,定价特别高的拍品根本没人买,有些定价低的拍品拍出去了,其也不知道是不是真的有人买。

对于被告人彭某某1及其辩护人、被告人杨某某2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韩某4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某5所提战元国泰公司为客户提供的是拍卖服务,收取费用符合行业规定,其均未实施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的行为,个别业务员的欺诈行为不应作为公司行为评价,且其均领取工资收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行为均不构成诈骗犯罪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首先,《拍卖法》、《中国文物艺术品拍卖企业自律公约》等法律法规及行业自律公约规定了拍卖企业的主要收入来源应该是赚取拍卖佣金,而不能于拍卖前向委托人收取所谓的拍卖手续费,但同时也未禁止按约定收取费用及拍卖不成后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经庭审质证的证据显示,战元国泰公司确为被害人提供了制作图录、宣传拍品、组织拍卖等服务,但向被害人收取费用时并非依据服务类型、规模等有章有序进行,而是根据被害人的支付意愿、支付能力随机编造事实收取钱款,且仅将少部分收取款项用于所谓的拍卖服务,大多数钱款均在彭某某1、杨某某2的控制下或个人占有使用,或以工资、提成方式分配给业务人员。上述行为既非按约定收取的费用,也已超出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范畴。

其次,本案被害人的陈述,业务员的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均反映出,彭某某1等人借战元国泰公司提供拍卖服务的名义,指示业务员通过电话方式向不特定人群寻找存有粮票、邮票、旧币等老物件的群体,通过业务员、鉴定师编造物品收藏、拍卖价值高,提供境外拍卖,同类物品已多次高价竞拍成功,已有买家要高价收购等虚假事实,并作出拍卖不成功公司回购等虚假承诺,诱使被害人产生其所有的物品能够拍得高价的错误认识,继而同意交付钱款在战元国泰公司拍卖,战元国泰公司虽组织过拍卖会,但竞拍人员及成交备案情况经核查均为事先安排的虚假竞拍,通过拍卖会不可能实现被害人物品竞拍成功的结果,行为模式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述行为普遍存在于战元国泰公司与被害人的交易中,能够得出公司有组织的进行诈骗犯罪的结论。战元国泰公司成立后以上述诈骗犯罪活动为主要业务活动,故被告人应根据各自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再次,本案被害人陈述的被骗经过与被告人供述及证人证言能够印证,且陈述间对于诈骗手段、过程所述内容亦能相互支持,相关被骗钱款数额的陈述有具体的事实经过,相应细节也与查证的诈骗事实相符,且得到合同、交易凭证等证据印证,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数额能够得以认定,在对各被告人定罪量刑时,亦根据各自参与犯罪的时间确定犯罪数额。

最后,被告人杨某某2、袁某某3均指证彭某某1是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并具体负责公司业务管理、拍卖会安排、财务管理等工作,涉案账户交易明细亦反映出彭某某1控制、使用大额涉案钱款;业务员的证言,彭某某1、袁某某3、张某某5、薛某某6、马某某8、邢某某7等人的供述证实,杨某某2负责拍卖业务管理,通过开会布置业绩要求,指令袁某某3进行虚假拍卖和备案,指令张某某5跟客户推诿、拖延,上述行为均反映出其对诈骗行为具有主观明知;韩某4、张某某5虽在公司负责部分事项,但多名业务员的证言,被害人的陈述均证称,韩某4在所谓鉴定过程中,均积极向被害人表示藏品价值高,可上拍,单独或与业务人员一起为客户藏品估价,目的是为了让业务人员与客户签署协议,交纳所谓拍卖手续费,张某某5长期接待被害人处理退费问题,并在杨某某2的指示下以私下调换合同或要求交回合同等方式欺骗被害人,拖延退款,二人均在诈骗事实中发挥重要作用,是维系犯罪持续发生、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综上,相关辩解及辩护意见缺乏事实依据与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1、杨某某2、袁某某3、韩某4、张某某5、薛某某6、邢某某7、马某某8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各被告人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均应予以惩处。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各被告人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各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且诈骗对象为老年人,依法应予从重处罚;被告人彭某某1、杨某某2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袁某某3、韩某4、张某某5、薛某某6、邢某某7、马某某8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从犯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减轻处罚;袁某某3、张某某5、薛某某6、邢某某7在亲属协助下退赔部分违法所得,依法可予从轻处罚;被告人袁某某3、薛某某6、邢某某7、马某某8在庭审时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酌予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袁某某3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张某某5的辩护人,被告人薛某某6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邢某某7及其辩护人、被告人马某某8及其辩护人所提有关从犯、退赔部分违法所得、认罪悔罪等量刑方面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采纳。据此,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某某1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32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某2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31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袁某某3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31日起至2029年5月3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韩某4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8年5月2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张某某5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7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薛某某6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7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邢某某7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7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马某某8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6年5月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袁某某3、张某某5、薛某某6、邢某某7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本案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彭某某1、杨某某2、袁某某3、韩某4、张某某5、薛某某6、邢某某7、马某某8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发还本案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孙 燕

审 判 员  王 岩

人民陪审员  祖全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张雪洋

书 记 员  曹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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