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渝0113刑初117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6-26 阅读次数:
案 由 开设赌场罪
案 号 (2019)渝0113刑初117号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巴检刑诉[2019]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某1、石某某2、刘某某3、杨某4、李某5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后,因被告人石某某2无法查找,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中止审理,2020年12月15日恢复审理。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卢江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某1、石某某2、刘某某3、杨某4、李某5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以来,张某1(已判决)邀约陈某1、上官某某(均已判决)到重庆市经营网络赌博网站,由张某1出资,陈某1、上官某某分别具体负责网站开设、设备购买、工作人员招募、培训等工作,共同经营主网址为WWW.hx3777.con的“华夏娱乐”赌博网站。该网站又下辖若干个子网站,推出“重庆时时彩”、“北京PK拾”等“彩票游戏”吸引赌客投注。
2017年4月开始,陈某1负责位于重庆市渝北区的窝点(以下简称渝北窝点),同年6月,开始负责位于重庆市巴南区的窝点(以下简称巴南窝点)。2017年9月,上官某某开始负责渝北窝点。后上官某某又聘请被告人杨某4、刘某某3,由其在巴南区的窝点(以下简称巴南网络后台)内,通过网络后台操作,接受赌客网上充值、提现等,并负责每月盈利统计、报送等工作。聘请张某2为“前台”,负责网络招聘、工资及奖金统计、发放等,上官某某先后招募了被告人石某某2及谭某某、姚某某、陈某2(均已判决)等人为“业务员”。陈某1先后招募了被告人何某某1、李某5及向某、陈某3(均已判决)等人为“业务员”。“业务员”工作为利用微信、陌陌等平台,冒充女性“玩家”,发布“预测结果”及虚假的盈利截图,向他人推荐该赌博平台,并按照赌客在该平台所输的金额提成。
经查,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20日被查获期间,张某1经营的渝北窝点及巴南窝点,共计吸收赌客2600余人,吸收赌资共计人民币640万余元。其中:石某某22017年9月20日入职以来,该赌场(渝北窝点)累计吸收赌资142万余元;何某某12017年5月6日入职以来,该赌场(巴南窝点)累计吸收赌资409万余元;杨某42017年5月6日入职以来,该赌场赌资642万余元;刘某某32017年5月6日入职以来,该赌场累计吸收赌资643万余元。李某52017年6月24日入职以来,该赌场(巴南窝点)累计吸收赌资352万余元。
民警分别于2017年11月20日在巴南窝点捉获何某某1;于当日在渝北窝点捉获石某某2;于同日在巴南网络后台处捉获刘某某3;于同年11月23日在巴南区鱼洞三公司附近腾飞宾馆捉获杨某4;于2018年11月19日在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大厦布丁酒店捉获李某5。何某某1、石某某2、刘某某3、杨某4、李某5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某1、石某某2、刘某某3、杨某4、李某5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系从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何某某1、石某某2、刘某某3、杨某4、李某5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表示愿意认罪认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以来,张某1(已判决)邀约陈某1、上官某某(均已判决)到重庆市经营网络赌博网站,由张某1出资,陈某1、上官某某分别具体负责网站开设、设备购买、工作人员招募、培训等工作,共同经营主网址为WWW.hx3777.con的“华夏娱乐”赌博网站。该网站又下辖若干个子网站,推出“重庆时时彩”、“北京PK拾”等“彩票游戏”吸引赌客投注。
2017年4月开始,陈某1负责管理渝北窝点,同年6月,开始负责管理巴南窝点。2017年9月,上官某某开始负责渝北窝点。后上官某某又聘请被告人杨某4、刘某某3,由其在巴南网络后台内,通过网络后台操作,接受赌客网上充值、提现等,并负责每月盈利统计、报送等工作。聘请张某2为“前台”,负责网络招聘、工资及奖金统计、发放等,上官某某先后招募了被告人石某某2及谭某某、姚某某、陈某2(均已判决)等人为“业务员”。陈某1先后招募了被告人何某某1、李某5及向某、陈某3(均已判决)等人为“业务员”。“业务员”工作为利用微信、陌陌等平台,冒充女性“玩家”,发布“预测结果”及虚假的盈利截图,向他人推荐该赌博平台,并按照赌客在该平台所输的金额提成。
经查,2017年4月至2017年11月20日被查获期间,张某1经营的渝北窝点及巴南窝点,共计吸收赌客2600余人,吸收赌资共计640万余元。其中:被告人石某某2参与时间2个月;被告人何某某1、刘某某3参与时间6个月,被告人李某5参与时间5个月。
民警分别于2017年11月20日在巴南窝点捉获何某某1;于当日在渝北窝点捉获石某某2;于同日在巴南网络后台处捉获刘某某3;于2017年11月23日在巴南区鱼洞三公司附近腾飞宾馆捉获杨某4;于2018年11月19日在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大厦布丁酒店捉获李某5。何某某1、石某某2、刘某某3、杨某4、李某5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石某某2庭审后下落不明,无法查找。
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某1、刘某某3、杨某4、李某5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协助他人网上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某1、刘某某3、杨某4、李某5犯开设赌场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何某某1、刘某某3、杨某4、李某5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1、刘某某3、杨某4、李某5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1、刘某某3、杨某4、李某5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何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杨某4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某5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罚金已交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姚成福
人民陪审员 杨长珍
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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