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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81刑初948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0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681刑初94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10-16

审理经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以诸检刑诉(2020)25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1、蒋某某2、李某3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滢姗出庭支持公诉,上述三被告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9年上半年,被告人李某3经一微信好友(身份不明)发展成为网络赌博APP“捕鱼王Ⅱ”的代理后,通过微信发送、发布二维码等方式进行推广,发展了被告人蒋某某2及周某(已起诉)等28人作为其下线,通过返点方式非法获利2844.37元(其中1976.32元已提现)。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3已退赃2000元。

2.2019年11月,被告人蒋某某2经下载被告人李某3发送的二维码下载网络赌博APP“捕鱼王Ⅱ”并充值赌博后,又以同样方式发展了被告人蒋某某1及张槟楠、杨坤等183人作为其下线,通过返点方式非法获利27963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2已退赃28000元,且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何迪威涉嫌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已查证属实。

3.2020年初,被告人蒋某某1经下载被告人蒋某某2发布的二维码下载网络赌博APP“捕鱼王Ⅱ”并充值赌博后,又以同样方式发展了盛某、陈某等十余人作为其下线,通过返点方式非法获利46996.5元。

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1已退赃47000元。

为证明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证人周某、盛某、陈某等人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及照片,远程勘验工作记录及远程勘验录像,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浙江省行政/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蒋某某1、蒋某某2、李某3的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蒋某某1、蒋某某2、李某3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被告人蒋某某1、蒋某某2情节严重;被告人蒋某某2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蒋某某1、蒋某某2、李某3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蒋某某1、蒋某某2、李某3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蒋某某1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蒋某某2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被告人李某3拘役四个月,均依法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蒋某某1、蒋某某2、李某3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开设赌场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公诉机关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查明

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交的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蒋某某1、蒋某某2、李某3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蒋某某1、蒋某某2、李某3处扣押手机各1部。该事实,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1、蒋某某2、李某3利用互联网组织赌博活动,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其中被告人蒋某某1、蒋某某2属情节严重,均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某2归案后能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被告人蒋某某1、蒋某某2、李某3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本院对被告人蒋某某1、李某3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对被告人蒋某某2依法予以减轻从宽处罚,并对三被告人均依法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蒋某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二、被告人蒋某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三、被告人李某3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即缴纳);

四、追缴在案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770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诸暨市公安局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手机,由扣押机关诸暨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周瞒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金珉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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