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区

(2020)沪0120刑初264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0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沪0120刑初26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8-31

审理经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遂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凌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某某及其辩护人方得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彭某某伙同夏多祥、何伟平(均另案处理)经预谋,共同出资购买赌博机、租赁场地用于开设赌场。2019年8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及夏多祥、何伟平等人在本市奉贤区南桥镇金昊雅苑南区南侧一农宅内设置1台八联式押分机、1台八联式捕鱼机供他人赌博,并雇佣罗思琦、刘闻渊(均另案处理)担任场所管理人员,至2019年8月15日被公安机关查获,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6万余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彭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夏多祥、何伟平、罗思琦、刘闻渊的供述,证人马某某、郭某某的证言,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账单截图,记账本,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赌博机认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以赌博机的形式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彭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辩称自己系从犯,其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彭某某系主犯,但作用相对较小,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望对其适用缓刑。经查,被告人彭某某与被告人夏多祥等人经预谋,共同出资购买赌博机、租赁场地用于开设赌场,不宜认定为从犯,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及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对被告人彭某某减轻处罚,但辩护人提出的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制,确保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彭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8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周艳华

审判员朱秦

人民陪审员李标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盛晨


上一篇:(2020)沪0107刑初802号开设赌场一...

下一篇:(2020)粤0883刑初318号开设赌场罪...

合肥律师推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