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黔0527刑初113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2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赫章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黔0527刑初113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9-10
审理经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以赫检刑诉[2020]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涛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涛及辩护人徐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25日、1月26日、2月8日,赫章县的被告人孙涛,提供自家堂屋及赌具为他人以叠“高十三”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盈利700元,于2020年2月8日15时许被赫章县公安局六曲河派出所在开展疫情防控时查获,当场查获赌资20201元,参赌人员23人。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孙涛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赌具开设赌场,从中抽头盈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孙涛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孙涛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孙涛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孙涛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5日、1月26日、2月8日,被告人孙涛在赫章县自己家中,提供赌具,聚集人员以叠“高十三”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盈利700元。2020年2月8日15时许,赫章县公安局六曲河派出所民警在开展疫情防控时将孙涛等人查获,当场查获赌资20201元,参赌人员23人,并依法扣押了孙涛用于作案的工具石板1块、铜钱3个。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查获经过、现场材料,扣押物品清单、户籍信息、证人孙某1、孙某2、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孙涛的供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涛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涛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从宽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孙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孙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2020年12月7日止(羁押抵刑15日)。所处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孙涛违法所得700元依法予以追缴,扣押的作案工具石板1块、铜钱3个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徐梅
人民陪审员张原月
人民陪审员徐仁郁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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