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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382刑初509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3-16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382刑初509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4-28

审理经过

乐清市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四部刑诉(2020)16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晓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8月10日至8月28日期间,被告人蔡某某建立微信赌博群,组织赌博人员利用“乐清大玩家”APP以“武汉花”麻将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取头薪累计13500余元。现被告人蔡某某已退清赃款。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蔡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物证手机、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现金缴款单、前科情况核实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宋某、胡某、谢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检查笔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网络上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蔡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合本案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蔡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间,应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

二、追缴被告人蔡某某违法所得13500元(已暂存于本院),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卢庆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陈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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