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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422刑初45号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2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寿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0)皖0422刑初4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1-16

审理经过

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一部刑诉[2019]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孙乃涛(已判决)在寿县寿春镇苏果超市内经营欢乐电玩城,其设置了暗房,在暗房内摆放四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每台机器有八个独立操作单元)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杨某受孙乃涛以高额固定工资雇佣,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在赌场内负责收付款,以自己的二维码提供给参赌人员扫码购买赌博筹码,并招聘、管理宋某等服务员。至2017年2月10日被查获时,孙乃涛非法获利六千元。

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杨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孙乃涛(已判决)在寿县寿春镇苏果超市内经营欢乐电玩城,其设置了暗房,在暗房内摆放四台具有赌博功能的捕鱼机(每台机器有八个独立操作单元)开设赌场,供他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杨某受孙乃涛以高额固定工资雇佣,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在赌场内负责收付款,以自己的二维码提供给参赌人员扫码购买赌博筹码,并招聘、管理宋某等服务员。至2017年2月10日被查获时,孙乃涛非法获利六千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被告人杨某的户籍信息、归案经过、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9)皖0422刑初24号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证人赵某、宋某、李某、贾某的证言、同案人孙乃涛的供述、被告人杨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张广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书记员叶世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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