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481刑初295号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4-17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481刑初29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开设赌场罪
裁判日期:2020-05-22
审理经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一部刑诉[2020]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1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5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某1利用互联网社交聊天软件组建聊天群,通过在聊天群内发布“陀螺乐”游戏平台的代理链接,组织多人在该游戏平台购买开局所用“钻石”进行赌博,后通过社交聊天软件按平台数据进行赌资结算。2019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沈某1利用上述手段组织多人赌博,并通过提取参赌人员在“陀螺乐”游戏平台消耗“钻石”对应费用的方式牟利11114.14元,实际提取11030元。
庭审中,被告人沈某1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现暂存本院。
一审答辩情况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搜查证、搜查笔录、提取笔录、陀螺乐镜像数据、支付宝交易记录、转账交易记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1利用网络组织多人聚众赌博,从中渔利11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沈某1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违法所得,可分别依法及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沈某1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沈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沈某1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1103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许志华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张雨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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