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浙0282刑初806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2-01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浙0282刑初80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裁判日期:2020-07-28
审理经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三部刑诉〔2020〕6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小婉、龙凤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锡、被告人林小婉及其辩护人吴青卿、被告人龙凤艳及其辩护人黄瑞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9年10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龙凤艳、林小婉在广东省天河区自己的租房内,明知他人利用“海星支付”、“GATE”等网络平台转移套现诈骗资金,为赚取高额利润,仍在上述平台以虚拟币买卖的形式帮助他人多次完成诈骗资金转移套现,累计金额约人民币14万元。
到案后,被告人林小婉、龙凤艳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小婉、龙凤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周某、韩某、董某、缪某、王某的证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截图、银行卡账单、归案经过及被告人林小婉、龙凤艳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林小婉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对被告人龙凤艳的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小婉、龙凤艳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仍以交易结算等方式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小婉、龙凤艳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相关辩护人请求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请求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其他合理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供犯罪所用的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林小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二、被告人龙凤艳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0日起至2023年2月28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三、供犯罪所用的手机四部、笔记本电脑二台、银行卡四十八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岑炜
人民陪审员史良
人民陪审员孙民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黄丹娜
- 专长: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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