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刑初1086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1-01-08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7)苏0585刑初108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17-12-18
审理经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以太检诉刑诉〔2017〕11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一审请求情况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被告人张某1明知张某1欲进行网络犯罪活动,而向其出租上述钓鱼网站,尔后张某1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朱某1充值到《热血传奇》游戏账号内的“元某”30000余个转移至自己账户后进行售卖,造成被害人朱某1损失人民币39000余元。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1明知其朋友胡某欲进行网络犯罪活动,而按照胡某的要求为其提供了一个伪装成游戏网站的钓鱼网站,尔后胡某又将该网站网址发送给被害人杨某1,被害人杨某1点击该链接输入的《热血传奇》账号密码被其后台窃取,胡某遂使用窃取的账号和密码登陆《热血传奇》,将被害人杨某1充值人民币15797.6元得到的13000余个"元某"全部转移到自己账户后使用和售卖,造成被害人杨某1损失人民币15797.6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某1当庭对太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认罪。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2016年2月,被告人张某1明知张某1(已判决)欲进行网络犯罪活动,而向其出租上述钓鱼网站,尔后张某1采用上述相同手段,将被害人朱某1充值到《热血传奇》游戏账号内的“元某”30000余个转移至自己账户后进行售卖,造成被害人朱某1损失人民币39000余元。
2016年6月,被告人张某1明知其朋友胡某(已判决)欲进行网络犯罪活动,而按照胡某的要求为其提供了一个伪装成游戏网站的钓鱼网站,尔后胡某又将该网站网址(××/hzymc.html)发送给被害人杨某1,被害人杨某1点击该链接输入的《热血传奇》账号密码被其后台窃取,胡某遂使用窃取的账号和密码登陆《热血传奇》,将被害人杨某1充值人民币15797.6元得到的13000余个"元某"全部转移到自己账户后使用和售卖,造成被害人杨某1损失人民币15797.6元。
被告人张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胡某、张某1已分别赔偿了被害人杨某1、朱某1全部损失。
上述事实有公诉人当庭举证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未到庭被害人杨某1、朱某1陈述;未到庭证人胡某、张某1、张某2证言及胡某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和调取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银行交易情况、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游戏充值明细记录、QQ聊天记录、游戏截图、刑事判决书、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张某1供述及其身份材料等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张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另外,相关人员已退出了全部赃款,社会危害相对较小,对此,予以从轻处罚和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张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付本院,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张某1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蒋耀华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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