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1303刑初170号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10-2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0)豫1303刑初170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裁判日期:2020-05-22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一部刑诉〔2020〕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惠笑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1及其辩护人杨彦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1于2017年1月份在上海成立上海永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法人,招聘王某(另案处理)担任项目部经理、刘某(另案处理)为产品部经理,郭海锋(另案处理)为商务部经理,孔琳琳(另案处理)为技术部组长。被告人刘某1等人在明知熊某(已判刑)使用“万象金道”个股期权平台实施诈骗的情况下,2018年6月份将制作的可以修改权利金比例的“万象金道”个股期权平台卖给熊某,熊某通过自己交通银行卡向刘某1银行卡转款74000元。“万象金道”平台声称对外能够帮助客户购买股票期权,但实际上并未和大盘数据连接,客户资金打入平台后直接流入第三方支付通道,并未进入证券公司。熊某通过提高“万象金道”个股期权平台权利金比例盈利,致使受害人宋某在“万象金道”平台投资被骗5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审答辩情况
被告人刘某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希望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建议量刑时综合考虑之前被判刑罚情况综合评判一个相对较轻的判决。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1于2017年1月份在上海成立上海永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担任公司法人,招聘王某(另案处理)担任项目部经理、刘某(另案处理)为产品部经理,郭海锋(另案处理)为商务部经理,孔琳琳(另案处理)为技术部组长。该公司主要做软件开发及销售,2018年初开始开发销售个股期权平台和股权配资平台。2018年6月,被告人刘某1等人在明知熊某(已判刑)使用个股期权平台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将制作的可以修改权利金比例的一个个股期权平台卖给熊某,熊某通过自己交通银行卡分三次向刘某1银行卡转款74000元。熊某将该个股期权平台称为“万象金道”平台,该平台声称对外能够帮助客户购买股票期权,但实际上并未和大盘数据连接,客户资金打入平台后直接流入第三方支付通道,并未进入证券公司。熊某通过提高“万象金道”个股期权平台权利金比例盈利,致使被害人宋某在“万象金道”平台投资被骗50万元。
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1将违法所得人民币74000元退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刘某1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第一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2019年11月25日11时许,该队民警在桐柏县看守所将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被告人刘某1抓获的事实。
(3)南阳市公安局卧龙岗分局第一大队出具的前科查询证明、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2019)豫1303刑初56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刘某12019年10月16日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19年4月26日起至2019年11月25日止的事实。
(4)本院(2019)豫1303刑初1282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熊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
(5)熊某尾号7105交通银行卡流水,证实2018年6月20日向刘某1尾号2919银行卡转账50000元、2018年7月2日向刘某1尾号2919银行卡转账20000元、2018年7月27日向刘某1尾号2919银行卡转账4000元的事实。
2.被告人刘某1的供述和辩解
2017年1月份,我在上海成立了上海永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1177号佳预信息大厦C栋906室,我是公司的法人。公司主要做软件开发与销售业务,2017年以购物商城、游戏软件为主,2018年年初,公司开始开发销售一些个股期权平台和股票配资平台,2019年开始开发50ETF期权软件。我们公司一共有10个人,我是公司的法人也是公司的老板。公司下面设置有商务部,经理是郭海锋,主要负责开发软件的销售和推广。产品部,经理是刘某,主要负责产品的设计,然后跟技术部门对接,开发我们公司自己的软件。项目部,经理是王某,主要负责对接客户,整理客户的需求,帮助客户解决平台软件后期出现的一些问题。技术部,组长是孔琳琳,负责软件的技术开发,组员有范志强、岑效、王玉芬、汤某和曹某,其中孔琳琳、范志强、岑效是做后台开发的,也就是负责处理软件逻辑和数据。曹某和汤某两个是做前端开发,就是平台网络上展示出来的一些直观性的画面。王玉芬负责做UI美术的,根据产品经理的需求将整个项目的效果图画出来。开发出售了“荣景期权”、“宏成期权”“万象金道”期权等一些个股期权平台和股票配资平台。“万象金道”期权平台出售给陕西西安一个姓“熊”的人。我微信朋友圈昵称叫“昊武”的人把他介绍给我,并把我的微信名片推荐给了这个姓“熊”的人。2018年6月份,我俩添加微信后,他就问我有没有个股期权软件,我说有,还给他发了个模板,他看后觉得可以,我们谈好价格是软件的价格是6万块钱,除此之外他让让我们公司代买服务器、域名、短信等信息,这些下来大概也得1万多块钱,他自己给这个期权平台取名叫“万象金道”。他先通过银行卡给我转了5万元定金,之后我就让公司的王某和他进行对接。“万象金道”平台软件制作的过程中,我们每个人都有参与,因为我们是软件公司,开发软件平台的话,是个分工明确,密切合作的过程,谁也离不开谁。我和姓“熊”的人谈好价格和平台主要功能后,我就让王某和姓“熊”的人对接具体业务,根据姓“熊”的人的具体要求来收集数据;王某在收集完产品需要后,就把相关的资料交给了刘某,刘某就开始设计产品,并且给技术部门对接,技术部门的王玉芬根据刘某的要求将整个项目的效果图画出来交给孔琳琳,孔琳琳就带着范志强、岑效做产品后台研发,曹某和汤某做产品的前端开发。
“万象金道”期权平台软件有手机APP下载功能,特定的二维码扫描下载功能,客户注册登录功能,客户入金功能,第三方支付公司对接功能,股票数据查看功能,客户股票购买询价下单功能,股票的名义本金和权利金导入和人工修改功能等。客户需要在这个平台上注册登录,通过询价功能查看股票,姓“熊”的人向客户承诺可以在平台上帮客户购买股票,通过人工设定名义本金的金额、权利金的比例,从而吸引客户进入平台充值购买股票。公司制作的“万象金道”平台上的股市大盘股票指数和股票走势数据是我们公司刘某从网上购买的。我们公司帮他们在杭州阿里云的网站上租用云服务器,他们注册账号,自己付费。我们制作的“万象金道”期权平台对应有一个网址,我们公司的技术部门将“万象金道”平台网站的链接制作成APP软件,再通过技术手段生成一个二维码,客户以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登录平台。我不知道姓“熊”的人的公司有没有帮助客户购买股票。购买“万象金道”期权平台软件提供了他们公司的营业执照,法人的身份证,这些资料在对接的时候应该提供给了王某。我不知道姓“熊”的人的公司对外出售股票有没有得到证券公司的许可。
权利金就是客户投资的金额,权利金就是名义本金乘以权利金比率得到的数额,当客户在平台选择股票,再选择名义本金、期权周期、然后再点击询价功能,就会出现权利金比例的页面,然后客户会比较权利金比例是否合适进行买入。“万象金道”平台期权软件交付给姓“熊”的人使用之后,姓“熊”的人发展客户的交易数据,我们公司的技术人员需要账号和密码才能看到。“万象金道”平台的名义本金和权利金额度是我们后台提供的有这些功能,他们自己可导入数据。“万象金道”平台客户将投资的股票的钱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后,我不知道钱到哪里去了。姓“熊”的人,具体姓名不知道,我没见过他,手机上有他的微信号。
证实其在明知熊某使用个股期权平台实施诈骗的情况下,将制作的可以修改权利金比例的个股期权平台卖给熊某,熊某向刘某1支付74000元的事实。
3.证人证言
(1)证人宋某的证言
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10月份我在“众鑫期权”平台上投资30万元,后来又在“典世资讯”平台上投资了50万元,后发现被骗。2018年6月初,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有人通过搜索我的手机号码主动添加我为好友,我好几次都拒绝了,但是那个人能叫出我的名字,并自称他叫“刘旭东”,从事房地产建筑、酒店行业。2018年7月份左右,他在微信上给我说现在建筑行业萧条,现在他开始转行搞资本运营。他的一个战友“老李”在一个金融公司里是个高管,并且这个金融公司搞的是股票投资,他们可以操控这个股市,并且他投资了一年多,他给我发的图片,盈利了不少。他时而不时给我发一张以“刘旭东”名义炒股盈利的截图。2018年7月20日左右,他在微信上给我说,他的战友“老李”要组织拉盘,可以盈利,让我投资点试试。他给我发了个“众鑫期权”的连接,我投资了30万,大概10天左右,我这30万元不见了,“刘旭东”给我介绍说世界贸易战造成A股下跌,自己也亏损了200多万,“老李”也自己亏损了4000多万。“老李”一定会在短期内拉盘,让损失补回来。我当时以为这个“刘旭东”没有跑路,还主动给我解释,并且他给我说的话也符合当时的形势,我就放松了对他的警惕。到了2018年8月底,“刘旭东”又在网上给我说让我投资,说这是“老李”2018年最后一次在网上拉盘,这次无论如何一定想办法把上次亏损的钱弥补回来一部分,让我再投资点。他又给我推荐了“典世资讯”平台。我就向“典世资讯”平台投资了50万,大概两个星期左右,这50万元也没有了。我质问他是不是骗子,他给我解释说大形势下都亏了,到2019年不再大额投资了,一万元一万元投资把损失挣回来。我后来想想不对劲,我在百度网上搜索“刘旭东、西安、战友老李”,我发现天涯贴吧里面有好些人留言说被骗了,然后我加了他在贴吧上留的微信号“by183××××6298”,他说他也被“刘旭东”骗了,并把我拉到一个群里,里面大概有70人左右,被“刘旭东”被骗的大概5人。自称“刘旭东”人给我提供了一个户名为“上海临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户行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周浦支行,账号为31×××49,我2018年7月27日15:09:51在位于南阳市卧龙区滨河西路桂花城小区自己家中通过网上银行向这个账号转了30万元。我的银行账户是,民生银行卡号为62×××78,交易流水号为31303201807276830930705313000000。2018年8月30日9:17分,自称“刘旭东”的人向我提供了一个银联账号为“69×××56”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开户行为“中国民生上海浦东支行”,我三次通过我的民生银行卡62×××78网银分三次向“刘旭东”提供的账户在南阳市卧龙区滨河西路桂花城小区转了20万、20万、10万,合计50万元。我仔细想想是被“万象金道”平台诈骗的50万元,之前说的“典世咨询”平台说错了,是2018年8月群里的人说的。这50万元是对方提供了一个银联账号为“69×××56”的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账号,开户行为“中国民生上海浦东支行”,我可以把对方微信信息和朋友圈照片汇款记录提供给你们。
证实其被“众鑫期权”、“万象金道”平台分别被骗30万元、50万元的事实。
(2)证人王某的证言
我们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软件定制和开发。公司总共10人。公司法人是刘某1,他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郭海峰在公司负责和客户的洽谈、软件的销售;刘某是产品经理,根据客户需求与技术部门沟通,制作客户需要的软件;技术部门总共六个人,负责写代码、编程序,也就是工程师。孔琳琳是技术经理,下面有曹某、岑效、汤某、范志强、王玉芬;我在公司任项目经理,主要负责和客户对接,维护客户的平台BUG(漏洞),负责员工的考勤及员工工资的计算,收取客户数据维护费用。出售了“中泰期权”、“万象金道”期权、“荣景期权”等其他个股期权、股票配资平台。公司将“万象金道”期权平台出售给一个姓“熊”的人了。我不清楚怎么联系上公司,应该是他和我们公司老总刘某1联系的,姓熊的老板联系我们公司老板刘某1,让我们公司给他做个个股期权平台,他自己给这个平台命名为“万象金道”。“万象金道”平台是个股期权场外交易软件,姓熊的老板在网上发展客户,让客户入金,姓熊的老板通过增加“权利金”比例从而使客户投资失败,他们从而获取利润。应该是“熊”老板先和刘某1联系上,“熊”姓老板把他的想法和需求给刘某1和郭海峰讲了,他们商量好这个平台的价格。等到“熊”姓老板给我们公司缴纳一定的定金后,刘某1就会召开公司的会议。商量按照客户需求开发“万象金道”平台。负责产品设计的刘某,就会把让王玉芬去做些UI版面及图片,做好之后我和“熊”姓老板进行沟通,让他确认页面符合他的想法。“熊”姓老板确认页面之后,我和刘某就会和技术部门孔琳琳等人沟通,让他们写代码,技术部门将服务器部署好之后交给“熊总”使用。我是负责客户平台运行之后,进行技术维护和技术对接的。我平时和“熊总”公司里面一个叫“李晓妮”的女人对接的,主要负责平台的BUG(漏洞)修复、页面优化和修改、技术指导、支付通道调试和对接、平台的运行和维护、平台软件服务器的搭建等问题。通过在网上发展一些客户,让客户在我们公司开发的“万象金道”平台上充值,“熊总”公司对客户说在平台上帮客户购买股票,并且可以人工设定名义本金的金额,权利金的比例,从而达到吸引客户进入“万象金道”平台充值购买股票。“万象金道”平台有平台的网站衔接、客户注册页面、客户入金通道、有股市大盘股票指数和股票走势、后台名义本金和权利金比例的人工设定等。公司制作的“万象金道”平台上的股市大盘股票指数和股票走势是我们公司从伟胜公司购买的,是刘某负责和他们对接的。“万象金道”平台服务器是我们公司帮他们在杭州阿里云的网站上租赁的,他们注册账号,他们进行付费。“熊总”公司提供支付通道文档给我,我把这些文档转交给刘某或者孔琳琳,孔琳琳安排岑效把支付通道的数据写入“万象金道”平台。我们公司再根据“万象金道”平台网站的连接,找封装部门制作成安卓和苹果版的APP,然后我把这APP通过技术手段生成一个指定的二维码。然后"熊总”公司把二维码发给客户,让客户扫码二维码进行注册投资。我不知道“熊总”公司帮助客户购买股票了没有。我不清楚“熊总”的公司对外出售股票有没有得到证券公司的许可。公司制作的“万象金道”没有得到相关法律部门许可。开发的“万象金道”平台都有注册、登陆、询价、充值、买入、卖出、入金、出金的功能,可以自己设定名义本金、权利金比率、权利金的功能。我们公司技术人员可以看到“熊总”发展客户的交易数据。“万象金道”平台的名义本金和权利金额度,是“熊总”事先先设定的模板提供给我们,我们用表格的形式导入到“万象金道”平台上了。“熊总”提供的名义本金、权利金额度的数据是否真实,我们没有经过核实。使用第三方支付通道是上海衫德支付有限公司、环讯支付。客户将投资股票的钱支付给第三方支付平台后我不知道钱都去哪了。“万象金道”平台自从2018年6、7月份到2019年3月份运行。不知道发展了多少客户。
证实被告人公司的组成、经营情况及该公司为熊某开发、设计个股期权平台(万象金道平台)的过程、功能、运行时间等犯罪事实。
(3)证人刘某的证言
2017年年底的时候,我同学刘某1联系我到他成立上海永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班。上海永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年底,公司法人和老板都是刘某1,公司地址位于上海市松江区佳预大厦C座906室。公司一共有10个人,老板刘某1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包括软件开发的指导以及对接软件销售。公司下设商务部,经理叫郭海峰,负责软件销售和商务洽谈;产品部,我是经理,主要负责软件策划,然后跟技术部门对接,开发我们公司自己的软件。项目部,经理是王某,主要负责对接客户,整理客户的需求,并且安排一些新系统的部署和平台软件后期的售后服务。技术部,组长是孔琳琳,组员有范志强、岑效、汤某、曹某和王玉芬,主要负责软件的技术开发,其中孔琳琳、范志强、岑效是做后台开发的,负责处理软件逻辑和数据,曹某和汤某是做前端开发的,负责软件前端的页面制作,王玉芬负责软件的图片制作。公司主要做软件开发,包括商城、游戏、金融类软件。2017年年底开始做个股期权软件,2018年四五月份开始做股票配资软件,2018年12月份公司开始做50ETF交易上证软件。做过“万象金道”,这是西安的一个运营商从我们公司购买的一个个股期权平台软件,运营商给这个软件命名为“万象金道”。2017年年底,当时个股期权平台软件比较热门,市场需求也大,公司老板刘某1就要求我们公司人员也开发个股期权平台软件。刚开始我和王某都是公司的策划人员,刘某1把个股期权平台软件的策划交给了王某负责,之后由技术部门的主管吴慧卿和员工孔琳琳、范志强、岑效、曹某、汤某、王玉芬负责技术开发,等软件开发出来之后,我对开发出来的个股期权软件进行测试,当时测试出来了不少问题,我就将这些问题反馈给王某和技术部门进行修改。软件通过测试后,刘某1和郭海峰通过微信、网络平台进行宣传,将个股期权平台软件销售给客户。万象金道”个股期权平台软件内容包括股票的K线、指数、价格、涨跌幅度、股票推荐,热门咨询等,功能包括注册并实名认证、入金、询价、下单、结算、出金。名义本金和权利金人工设置功能、第三方支付、股票推荐等。我只知道卖给了西安的一个运营商,具体是哪个运营商我不清楚。我不知道运营商购买“万象金道”个股期权平台软件需要提供哪些手续?“万象金道”个股期权平台软件,运营商提高权利金比例盈利。权利金比例可以进行修改。我不知道权利金比例的修改是否需要公司审核同意。权利金=名义本金×权利金比例。我不确定“万象金道”个股期权平台软件能否保证实名认证注册的客户能通过这个平台买到股票。这个需要由购买我们软件的运营商决定。我不知道购买“万象金道”个股期权平台软件的运营商,是否具备证券交易的资质。这一方面由购买该平台软件的运营商和老板刘某1、郭海峰谈。客户在平台充值,资金是到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然后资金怎么流转的我不清楚。“万象金道”个股期权平台软件交易上线之后,公司交付给运营商使用之前,我不知道是否办理了公安备案、《电信增值业务许可证》、证券协会备案。“万象金道”个股期权平台软件的入金或盈利,我没有分红,具体公司有没有获得分红我不知道。上海永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有股份刘某1给了我0.5%的股份,还给我发了股权证书。我的工资每月固定6000多元,也没有提成,每月由刘某1转到我的工资卡里面。
证实被告人公司的组成、经营情况及该公司为熊某开发、设计个股期权平台(万象金道平台)的过程、功能、运行时间等犯罪事实。
(4)证人汤某的证言
公司主要做金融类软件的开发工作(产品包括PC端和移动端,移动端的网站可以进一步封装成APP)。PC端是电脑上网站页面,移动端是手机端页面。公司法人刘某1,负责公司的管理和产品销售工作;郭海锋是我们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产品的推广;王某是我们公司的客户经理,负责和我们公司的客户对接,负责修复BUG(产品漏洞),处理客户反馈的问题及日常考勤工作;刘某是我们公司的产品经理,负责和客户沟通产品需求、确定需求,然后与我们技术部门对接,再进行产品的开发;孔琳琳是我们技术部门负责人,我们技术部门总共六人,分别为孔琳琳、范志强、岑效、曹某、王玉芬和我;王玉芬负责公司产品的图片设计,曹某和我负责公司产品的前端工作,孔琳琳、范志强、岑效负责公司的后端工作。产品前端开发,具体就是UI(图片)设计师王玉芬提供给我们标注好样式的原型图,我用javascript语言把设计好的原型图编写出来,然后和后台数据对接,把后台的数据展示出来。一般是客户给刘某1和销售经理郭海锋联系,联系之后,他们把刘某推荐给客户。刘某根据客户的需求来设计软件,设计好之后交给我们技术部。孔琳琳、范志强、岑效负责后台开发工作,我和曹某负责前端开,我们把王玉芬设计好的页面做成网页,前端和后端做好之后进行对接,生成初步的产品,然后由产品经理刘某和项目经理王某进行测试,如果有问题,我们技术部门会进行修改,没问题的话就交给客户使用。如果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问题,客户会反馈给王某,王某把问题整理后交给我们技术部门处理。出售了招财村、协广、万象金道、宏成期权、荣景期权等平台软件。我不知道“万象金道”平台出售给谁了?“万象金道”平台有登录模(登录、注册、忘记密码)、首页界面、交易模块(搜索、询价、买入、卖出、持仓、结算)、收藏、个人中心(充值、提现、绑定银行卡、实名认证、产品告知书、账户余额显示、资金明细、退出登录)。交易模块上有搜索栏,可以根据股票的名称、代码进行搜索,查询到这只股票的行情信息,下面有股票的行权周期、名义本金、界面的下方有一个询价按钮。点击询价按钮可以弹出来询价结果,出现这只股票的权利金比例,然后可以购买。购买这只股票就会进入持仓界面。持仓界面显示的是当前用户已经购买尚未卖出的股票信息。我不清楚权利金比例是否可以人工设定。我记不清楚“万象金道”个股期权是否有第三方支付支付接口。
证实被告人公司的组成、经营情况及该公司为熊某开发、设计个股期权平台(万象金道平台)的过程、功能、运行时间等犯罪事实。
(5)证人曹某的证言
2017年12月份,我在网络51.job网站上面投简历,然后上海永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打电话通知我面试,通过面试之后,我就直接上岗了。我在公司做前端开发,具体的工作就是根据UI的设计图,然后用代码把这个设计图在网站上面显示出来。我做过的项目有50ETF、个股期权,股票配资、黄金商城、点买等项目。上海永篆网络科技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117号佳预广场C座906室,公司法人刘某1,我去的时候公司已经在营业了。我们公司一共有10个人,刘某1是公司法人也是公司的老板,负责公司的全面的工作,并且负责软件的销售。公司下面设有商务部,经理是郭海峰,负责公司开发产品的销售和推广。项目部,经理是王某,主要负责对接客户,维护平台,帮助客户解决平台软件后期出现的一些问题,除此之外,王某还负责公司员工的考勤。产品部,经理是刘某,主要负责对接客户,根据客户的定制需求涉及产品来给技术部门沟通。技术部,组长孔琳琳,组员有我、范志强、岑效、汤某、王玉芬,其中我和汤某是做前端开发的,孔琳琳、范志强、岑效是做后台开发的,就是负责处理软件逻辑和数据,王玉芬负责做UI美术,根据产品经理的设计将整个项目的效果图画出来。2017年12月份,我刚到公司上班的时候,公司就开始开发销售一些个股期权平台软件和股票配资平台软件。一般是由刘某1和郭海峰负责对外招商,寻找客户,如果客户有这方面的需求,价格商定好之后,公司会由项目部经理王某和客户对接,之后产品部的刘某会根据客户的需求对软件进行设计,由王玉芬根据刘某的设计去做一些UI版面以及图片,最后交给技术部的孔淋淋,孔淋淋会给我们进行分工,我们几个会根据分工各自写各自的代码,写完之后后端开发的人员会提取代码,继续后面的开发,软件开发之后,交给客户使用。客户对软件的测试、使用维护等问题都是由王某和刘某来进行对接沟通的。我知道的有荣景期权平台软件,和后来告诉我的我们公司还制作有万象金道平台软件,其他的记不清了。平台都卖给运营商了,具体卖给谁我不清楚。我是搞技术进行前端开发的,只是根据UI设计图修改代码,具体改成什么名字我也没怎么在意。万象金道期权平台软件有手机APP下载功能,平台网站链接,客户注册登陆功能,客户入金功能,客户冲提资金通道功能,还有股市大盘股票指数和股票走势,询价功能,后台名义本金和权利金比例的人工设定等功能。客户需要在这个平台上注册登录,通过询价功能查看股票,购买的话就通过人工选择名义本金的金额、权利金的比例进行购买股票。万象金道期权平台上的“股市大盘股票指数和股票走势”数据是我们公司刘某或者王某从网上阿里、新浪购买的。我不清楚运营商购买“万象金道”个股期权平台软件需要哪些手续。“万象金道”个股期权平台软件,权利金比例可以修改,客户可以人工设定,用户可以在页面看到。我不清楚公司有没有制作“万象金道”个股期权平台软件的资质。
证实被告人公司的组成、经营情况及该公司为熊某开发、设计个股期权平台(万象金道平台)的过程、功能、运行时间等犯罪事实。
(6)证人熊某的证言
2018年五六月份,我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姓刘的软件工程师,一个叫“悟起”的男子通过我介绍认识了软件工程师刘,他让刘工程师给他做了一个“万象金道”投资平台。我为“万象金道”平台发展的客户在券商那边做成交。后来,我把“万象金道”平台给张涛,让“万象金道”客服给他开了个二级代理,我和张涛商量赚取的佣金按三七分成。2018年8月份,具体时间我记不起了,张涛和张伟发展了一个客户,并且他们引导客户在“万象金道”平台上买了50万元的商品,具体什么东西我也不清楚。这50万元钱打了一个第三方支付公司,具体名字我记不清楚了,后来第三方支付公司把这50万打到我交通银行卡上了,我们并没有给这个客户买商品,这50万元钱我给了张涛15万元,给他打了20万元的欠条。做“万象金道”平台的目的是让客户通过我们购买股票期权,我们赚取他们的佣金。有两种方法赚取客户的佣金。第一种是我们提高股票期权购入的权利金比例,一般每个股票增加权利金比例的3%到5%,从而使客户在认购期权内,赢利比例达不到我们增加的权利金比例,客户就会全部亏损,从而我们赚钱;第二种是我们收到客户的投资款之后,就不给他们买股票,只是在平台上给他弄个模拟账户,让他在认购期权内全部亏损。张涛和张伟公司发展的客户,怎么发展的我不清楚,但是50万元到账后,我们并没有给那个客户没商品。购买期权到期后,我把50万元挪用了,按照三七分成我应该给张涛35万元,张涛和张伟多次找我要,我只给了张涛15万元,另外20万元打的欠条。“悟起”的男子不知道诈骗50万元这个事,后期“万象金道”平台让我招呼,系统的维护费用都是我出的。姓刘的软件工程师不知道我们诈骗50万元这个事。客户的钱打到第三方支付平台后,没过几天就汇到我交通银行卡上了。这50万元我用于偿还债务了。姓刘的软件工程师我没有见过,但是我有他的微信号,微信昵称是“悟起”的男子真实姓名为**,大概30多岁,身高180厘米,体态较瘦,在深圳生活。姓刘的软件工程师知道我们做“万象金道”平台是吸引客户投资,赚取他们佣金。做“万象金道”花了10余万,钱是**给他的,到了2018年八九月份,**出国了把“万象金道”平台交给我维护,我还给姓刘的软件工程师了一笔费用。
证实其从刘姓工程师那边购买万象金道平台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
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经法庭出示、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以上证据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1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1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性质、犯罪手段、认罪态度、退赃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刘某1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1的刑期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2020年5月24日止)
二、被告人刘某1违法所得人民币74000元(已追缴),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人员
审判长冯雪松
审判员张涛
人民陪审员张俊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段提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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