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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2刑更332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闽02刑更332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5-25

案件描述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2016)闽0322刑初4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潘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2016)闽03刑终499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6年11月17日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福建省厦门监狱以罪犯潘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潘某1在福建省厦门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减刑起始时间一年三个月(自2016年11月17日到2018年2月止),考核期内获得表扬奖励2个。

上述事实有厦门监狱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潘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予减刑。综合考察该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潘某1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18年5月2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琦

审判员黄林华

审判员袁爱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欧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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