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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刑更846号猥亵儿童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8)赣11刑更846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8-06-25

案件描述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6日作出(2017)赣1126刑初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舒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饶州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8年5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舒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表扬1次、有效考核分330分。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饶州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舒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舒某1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

(减刑后刑期: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2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林贻贞

审判员周江萍

审判员钟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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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书记员柯慧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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