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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刑更3241号猥亵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9)黑01刑更3241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9-09-24

案件描述

黑龙江省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6日作出(2017)黑0402刑初2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宋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东风监狱于2019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经黑龙江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于2019年9月6日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本院依法对黑龙江省东风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东风监狱以罪犯宋某1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宋某1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至2019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结余积分253分。

另查明,本院在公示减刑建议书期间,未收到不同意见。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宋某1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宋某1的刑罚,减去剩余刑期(减刑后刑期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本裁定宣告之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金鹏

审判员徐向

审判员冯国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盛丽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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