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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刑终208号猥亵儿童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6)豫14刑终208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6-08-15

审理经过

永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盛某犯猥亵儿童罪一案,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2016)豫1481刑初250号刑事判决,盛某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于2016年8月4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占领、王洪波出庭履行职务,盛某及其辩护人吕恩惠、刘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判认定,2016年1月2日13时许,被告人盛某在永××东城区盛庄散居片附近的“易天”超市内,将7岁的幼女陈某某抱至怀某,以用手扣摸陈某某生殖器的方式对陈某某进行猥亵。

一审法院认为

原判认为,被告人盛某猥亵儿童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根据被告人盛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其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盛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二审请求情况

盛某上诉称: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宣告无罪。

辩护人的意见,本案证据不足,被害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陈述系孤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鉴定意见属间接证据,其他证据也均不能直接证明被告人有罪,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商丘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原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建议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原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事实的证据,在一审开庭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二审期间,控辩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据以定案的证据经核实无误。

关于盛某上诉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证据不足,应宣告盛某无罪的问题。经查,2016年1月2日下午,盛某酒后在自家附近胡某经营的易天超市玩老虎机,幼女陈某某、崔某某到超市买过东西后看盛某玩老虎机,其间遭到盛某猥亵。陈某某返回家中即告诉了其父陈某,陈某随即找到盛某并报警,经鉴定,盛某左手擦拭物上可疑斑迹检出的DNA来源于陈某某的可能性大于99.9999%。本案的证据应联系起综合分析,不能割裂开来。陈某某虽然年幼,但其陈述真实可信,能得到证人陈某、胡某等人证言的印证,并有鉴定意见在卷佐证,足以认定,盛某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贾运法

审判员屈忠勇

代理审判员李彦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书记员许珊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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