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宜刑执字第1735号猥亵儿童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宜刑执字第1735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12-07
案件描述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12日作出(2013)宜宾刑初字第2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徐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汉王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徐某1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徐某1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标准考核分11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综合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徐某1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徐某1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2013年3月11日起至2016年1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陈西苓
审判员谢晓宏
人民陪审员江事琼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书记员刘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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