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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刑执字第404号猥亵儿童罪,王金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淄刑执字第40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01-28

案件描述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作出(2012)张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1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2年5月10日被交付执行。该犯因发现漏罪,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二年十月十八日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1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与前判有期徒刑二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26年4月7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5年1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王某1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刑一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某1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嘉奖二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上述事实,有罪犯王某1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王某1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王某1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11年10月8日起至2025年4月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李浩正

审判员尹世忠

人民陪审员邹玉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书记员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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