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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刑执字第844号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0-11-05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4)吉中刑执字第844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4-11-21

案件描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3日作出(2013)昌刑初字第18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姜俊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吉林市江城监狱于2014年11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执行机关呈报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检察机关建议对该犯下调减刑幅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监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罪犯姜俊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原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姜俊利用其担任游泳教练员的身份,将向其学习游泳的女童宋某猥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姜俊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及危害后果,对该犯下调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关于对该犯下调减刑幅度的意见正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罪犯姜俊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刑期自2013年3月21日起至2015年1月2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王子臣

审判员金钟一

代理审判员刘卓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邵馨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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