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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747号猥亵儿童罪减刑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期:2022-09-13 阅读次数:

审理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5)渝三中法刑执字第03747号

案件类型:刑事

案由:猥亵儿童罪

裁判日期:2015-12-09

案件描述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1日作出(2010)巴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认定刘某1犯抢劫罪、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0月31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

执行机关重庆市垫江监狱于2015年11月16日以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再次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并进行了公示。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刘某1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获监狱行政记功二次,表扬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但罚金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某1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起止时间为: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6年1月21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杨军

审判员陈胜泉

代理审判员南洪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书记员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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